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二过渡(一)
第二过渡(一)
从大众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
一、过渡铺垫
(一)、责任与需要的思辨
回顾第一过渡,充当第一过渡的桥梁的是责任。它是善良意志的体现,而善良意志来源于理性。责任与需要使得人们从日常道德迈入哲学道德的思考。
哲学的道德思考是什么?是责任的规律对战崇尚需要与爱好的自然辩证法的思辨过程。但这并不是说,责任与需要爱好同处于同一层面。需要与爱好是一种感性的行为,而出于责任的行为是一种知性【处在感性世界中的理性】的行为。在感性世界中,我们以经验为主导,以结果客体作为标量,但在知性世界中,理性才是我们所需要的意志,目的本身才是行动的根源。所以我们会经常见到,许许多多合乎责任的行为,背后藏着的可能是一颗邪恶的心。许许多多看似符合道德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出于不齿的动机。
(二)、责任是基于理性,而不是基于经验。
单凭经验是没有办法准确无误地判断某个情况的,因为今天下雨,所以明天也下雨是不符合人类的逻辑的。如康德原话所说:“除了道德根据外,我们找不出任何东西能有力量促使我们去进行这样或那样的善良活动,去忍受巨大的牺牲。”但要想从客观的角度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动机也是不可能的,因为道德只存在于理性个体里,并非是看得见,可感知的行为,而是这些行为背后,所看不见的规则。
在责任与需要的思辨中,人们很容易将责任的出现归于经验。认为一个行为之所以合乎责任,是因为它所要实现的客体是正义的。我打死了一头的狮子,他人获救了,结果是正义的。但我原来想的是让狮子先咬死他,再打死狮子。想法是邪恶的。当责任不出于理性时,每个人都可以抱着邪恶的动机去“歪打正着“地行凶,最后还能落个美名,这无疑是荒谬的。
其次,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类因经验的积累而变得更加老练,他们可以用经验掩盖自己的内心。完全不用出于任何责任而实现合乎责任的效果。纵使这个世界合乎责任的事情远远多于不合乎责任的事情。但是当所有人都没有以理性责任出发,无疑是给人类世界埋下一颗炸弹——当多数人都在怀疑德性,而假装去做符合道德的事情时,道德就从人类世界消失了。
进一步说,除非人彻底否定道德概念的真理性、否任道德能够作为一种规范影响人们的行为,那么就不得不承认,道德规律不仅对于人,而且对于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具有普遍意义;且在所有条件下,道德都能完全必然地发挥效力。
所以,当责任作为一种规律基于经验时,人类的道德将不复存在。人类的道德之所以能够存在,正是由于道德基于的绝不是经验,而是产生其自身的理性。
(三)、对人类善良意志规律——道德普遍性的论证。
前面叙述道德存在于人类之间,那人类有什么权力把存在于人类之间的规律普及到任何有理性的万物当中呢?
首先,道德是没有办法通过举例来说明的。因为在进行举例之前,就必须要对例子的符合道德性进行检查——因为道德与经验截然不同,不合道德的例子无法证明道德;且就算一个例子符合道德,它也构成了一个循环论证。
“什么才使你把这种东西叫做道德?在你遇见这种东西之前,所有的一切都不是道德的,都不是道德的原型。”
那如何才能找到道德?我们不能说除了某些事物以外的,就是道德。因为某些事物是无法穷举的;我们也不能说除了道德以外的东西都是非道德,因为这也是建立在道德概念已知的前提。
所以,道德的概念只能来自理性所先天制订的道德完满性的理想,并和意志自由概念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我们可以通过举例把道德规律具体化为可行、不可怀疑的东西,但不能因此而抛弃道德规律的本身,只根据举例行事。
(四)、最高原则——存在于纯粹理性中的道德规则
如果最高原则独立于经验,唯独以纯粹理性作为其基础,要把这些先天建立起来的概念联通其所属原则一道展现在普遍与抽象中,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将这样的知识同普通知识(经验知识)区别开来,称之为哲学知识,也是不成问题的问题。
但将存粹理性原则普及到大众当中前,要首先将其放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上。如果直接将其准确性有密切相关的研究初步阶段,就像大众化让步,对于自身而言,永远不能得到真正哲学化的、极为难得的好处;对于大众而言,他们无法彻底了解纯粹理性原则,同时还会产生一种有混乱的观察和不成熟原则合成的,令人讨厌的杂拌——一回事人性的特殊规定、一会是道德完善性,一会又是幸福;在这里是道德感,在那里是对上帝的畏惧。
大众们并没有自问,只能得之于经验的、对人性的认识中,是否到处都能找到道德规则。如果不能找到,相反只能存在于存在理性当中,是否应该把这种学问作为一种存粹的哲学——道德形而上学,使它以一种独立的身份出现在知识领域,成为大众可以靠自己的耐心完成的学识。
道德形而上学不同于其他任何神学、物理学,下物理学或者超物理学。它是责任的、全部确定可靠理论知识根基,并且是责任诸规范付诸于实践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故此总结:
1、全部道德观念都先天地坐落在理性之中,并且导源于理性,不但在高度的思辨是这样,最普通的理性也是这样。
2、它们绝不是经验,绝不是偶然的经验知识中抽象出来。
3、它们作为我们的最高实践原则,于是,在来源上具有了纯粹性,并且赢得尊严。
4、若是人往这里参杂经验,那么,行为就在同等程度上失去其真纯的作用和不受限制的价值。
5、从纯粹理性种汲取道德观念和规律,并加以纯净的表述,一直规定整个事件的或者纯粹理性知识的范围,不仅是单纯思辨上的需要,同时在实践上也是极其重要的。
在应用的的时候,道德虽然需要人去学习,但作为纯粹哲学,作为形而上学,首先就要离开人的学习来充分说明。
二、建构道德形而上学
这一部分是康德伦理学的主要基础。其中一些基本的概念思想得到诠释
关键词:理性、意志、乐意、应该、命令式、定言命令、假言命令、可能与或然、现实与实然、必然、意志强制性、技艺规则、机智规劝、道德戒律、责任(自己与他人、完全与不完全)
(一)、命令式的产生
自然界的每一事物都是按照规律去起作用的。但是理性的事物拥有按照规律的观念——原则行动的能力,而非理性的事物则没有。理性事物所拥有的这种能力,我们称之为意志;只有运用理性才能将规律付诸于行动,所以意志也可以称作实践理性。
如果意志完全是根据理性,该种意志就叫做纯粹实践理性——这时无论在客观上还是主观上,它都具有必然性。也就是说,爱好不会成为影响理性的实践,此时的意志是一种完全善的存在。
如果意志并不完全根据理性,被主观条件与某些客观上的不一致以动机的身份左右,它就不能自在地与理性相符合,所有的行动都带上了偶然性——正如人类一样。每个人都是理性的载体,但人类出于需要与爱好的行为就是意志不完全根据理性的体现。此时的人们随心所欲,行动具有莫大的偶然性。
所以可以发现,作为理性载体的人类亦没有能够实现行为完全理性,所以,以意志规定行为的方法拥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客观的规律仍然不是一种完全服从于善良意志的关系,并不必然接受理性作为根据。
所以客观规律【苗力田译本中为“客观原则”,在此对翻译抱有疑问,认为以规律更好,原因为规律与原则是两个康德区分的概念】,从意志的强制性角度看可称为理性命令,其表述形式称为命令式。
命令式的表现形式为“应该”,表示理性客观规律与意志的关系。但在主观方面,意志并不必然地被它所决定。举个例子,人们说做一件事情是好的,但他并不是总会去做他认为是好的事情。他觉得这件事情很不错,但他的意志并没有按照这样子去行动。它和乐意不同,乐意就是根据主观方面的原因,对意志产生影响,乐意也由此不应该作为一种普遍的原则被广泛接受。【乐意——主观条件;命令式——包含完全符合理性与某些客观不一致的情况】
命令式是表达意志客观规律和这个或那个有理性的东西的不完全意志。也就是说,命令式里存在着意志与客观规律不想等,意志不被客观规律完全约束的情况。在三大前提之一“上帝存在”的前提下,命令式就不适用于上帝的意志。因为上帝的意志本身就必然与规律一致。
所有的命令式,都是必然按照某种善良意志规律来规定行为的公式——无论是以之为手段达到另外目的,还是其自身就是善良的。它说明了,一个人什么样的行为是善良的【因为命令式本身就是一个善良的行为】,但意志并不会因为行为是善良的而去行动。一方面,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善良,行为主体可能并不认认得出;另一方面,即使行为主体知道了行为的善良,但其自身信奉的准则与实践客观原则相抵触。
(二)、命令式的分类
一命令式分为两大类——真言命令与假言命令。
1、假言命令
假言命令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目的的手段。对应地,假言命令就是上文所说的“以之为手段达到另外目的”。【为了其他目的而善良,如第一过渡的商人例子】
假言命令再细分可以有两种——或然的实践原则、实然的实践原则。
(1)、或然的实践原则
或然的实践原则从可能的角度出发,认为一种行为是善良的。
从一个人的意图来看,如果一个人具有一个需要理性事物才能够拥有实现可能性的意图,那么去实现它所需要的行为原则,实际上会有无限之多。这些建立在意图之上、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做出的指示,称之为技艺性命令——不管意图或者目的如何,并不算在其考虑范围内。它所涉及的,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应为何种行为。含有浓厚的工具色彩。
举个例子,一个医生为了完全治愈病人而作出的决定,与一个投毒者为了把人毒死而做出的决定,从价值上来说是没有什么两样的。对于医生而言,他的目的是治愈病人,所以才做出决定;对于投毒者而言,他的目的是为了杀人,所以才做出决定。这两个决定都是为了实现某个目的,所以他们都是一个技艺性命令。换句话说,当医生是为了杀死一个病人时,他也可以继续使用之前救人的决定;投毒者为了救人时,先前杀人的决定可能就会成为救人的好方法。
技艺性命令的出现,是因为一个人在年幼时并不能知道在今后的生活中会遇到什么样的目的。所以父母为了能够让孩子应付尽可能多的、未知的目的,会教授他们各式各样的事情,会教授他们能够达到多种目的的工具。在这个时候,孩子们的意图是或然的。但也是在这个时候,由于在拼命学习技艺性命令,他们都忽略了如何判断一个作为目的的事物的价值,或者怎样去矫正。
(2)、实然的实践原则
实然的实践原则从一定的现实角度出发,认为一种行为是善良的。
但是其实,在所有理性个体的或然意图的背后,存在一个更为基础的前提——对幸福的意图。在第一过渡中我们提到过,一个人,一个理性个体,“自然就是要保存它,使它舒适,也就是幸福”。如果我们把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是为了了使理性个体幸福,那么我们就说它是实然的——因为它已经有确定的对象,那就是使人幸福。它和之前的或然原则不同,或然原则无论目的的价值,而实然原则则是为了实现每一个人先天确有的前提,也就是人的本质。从这点来说,它不仅仅是或然原则的必然化,而是本身就是一个人所必然拥有的。
在此我们引入机智的概念:人们可以把选择有关自己最大福利的工具的技巧,狭义地称之为机智。当一个命令式是有关于自己最大福利的选择之时,这个命令式就是机智指示。
但即使是对于选择幸福——人们普遍的目的的命令式来说,它也是一个假言命令。因为行为原则并不是出自行为本身,仍然是为了实现另外目的的工具。
2、定言命令
定言命令也叫绝对命令,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地客观必然的,和另外目的无关。对应地,定言命令即“其自身本就是善良的”。
定言命令从必然的实践原则角度出发。
定言命令直接决定人的作为,不须一个另外的通过某种作为而实现着的意图为条件。它所涉及的不是行为的质料,也不是行为所带来的效果,而是行为的形式,是行为所要遵循的原则。【注:一切现象的质料是后天(经验)所给予的,而其形式则是先天出现的。】所以,当行为的形式满足了所要遵循的规则之后就已经足够了,无论质料如何——一个人是不是快乐的,是不是幸福的,也无论其效果如何——会救活他人,还是会杀死他人,均听其自便。也只有这种形式的命令,才能称为道德命令。
或然、实然、定然三类实践原则的划分显示出了意志强制性的强弱。对于或然实践原则而言,其意志所对应的意图是不确定的,对于某个意图,它可以选择多种意志,其意志强制性最弱;对于实然实践原则而言,为某行为是为了自己的幸福,如此虽然减少了许多不该为的行为,但是意志强制性依旧是不确定的。通俗的说,为了幸福,我排除了自认为坏的部分的行为,但是自认为好的部分依旧有多种行为。这种自认为好的行为其实并不一定实真正的善,因为它们只是符合你所认知的好,换一个理性个体,对于幸福的定义也就随之改变,也就是意图的改变,这些行为就可能不好了。
所以,要想使意志强制性到达一个必然的状态,就只能是定言命令。因为决定一个意志的就只能是行为的本身,只能是其理性。也正是这样,意志才不受意图的影响,本身就处于一种无条件、必然性的状态。才是客观意志规律的表达。
根据以上三种论证,我们把或然、实然、定然三类原则分别称为技艺规则、机智规劝、道德戒律(规律)。
规律是唯一伴有无条件必然性的概念,客观的、普遍适用的必然性概念;
戒律就是必须服从的规律,即使与爱好和希冀的后果背道而驰,也必须执行。
规劝包含的必然性只有在主观、偶然的条件(自己认为是幸福的)下,在某个人把某件事认作是自己的幸福时,才起作用。
【根据幸福的规劝与不属于命令式的“乐意“还是有所不同的。幸福时自然界一种状态,是一种理性客观规律,而乐意完全是出自于个人喜好。比方说,做尽恶事之人定不会幸福,但是他会乐意去行恶。两者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主观性,但是前者的前提是一个理性客观规律,而后者的是纯粹主管的行为】
规则即当理性对行为有决定性影响的时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能够达到目的所不可或缺手段的集合。
(未完待续,接下来是命令式如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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