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神观后
电影艺术的核心之一是冲突。冲突表现戏剧性,冲突塑造角色,冲突抓住观众。从这个角度,《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显然是成功的。从本片两个关键角色的塑造可以窥见一斑:
先谈谈程勇。起初,他不要做什么“救世主”,他只想赚钱拯救自己支离破碎的小家——留住儿子,救活父亲。后来,他冒着被抓的风险,甘愿亏本,不计代价也要走私药品救治病人,不仅要救垂死的好友,还要救千千百百素不相识的病人和家庭。程勇为什么要这么做?一次次的赴汤蹈火,毕竟得白血病的又不是他!
再谈谈曹斌。起初,他是公安局长最器重的办案骨干,年纪轻、能力强,提拔前景一片大好。在受命查办假药案后,他迅速厘清头绪,收缴大量假药,步步逼近程勇。后来,他放走了购药病人,当面顶撞局长,甚至和程勇走到了一条战线。曹斌为什么要这么做?抛弃自己的大好前程不顾,毕竟得白血病的又不是他!
我想,答案只有两个字:人性。《我不是药神》在塑造人性方面显然是成功的,它没有过分神话人性,在歌颂人性伟大的同时又体谅人性的脆弱。我们看到程勇面对牢狱之灾时的退缩,曹斌放纵“犯罪”时的纠结。有真实感的人性,是有打动人心的力量的。
人性的伟大,在于关怀、同情,甚至某种程度上的利他主义。程勇也好,曹斌也好,都没有患白血病,但他们在面对饱受折磨的病患时,仿佛看到人类终极意义上的渺小。就像电影中的那句台词“你现在不生病,能保证一辈子都不生病吗?”,人是如此不堪一击,人的命运是如此相似,挽救他人的时候何尝不是一种自我救赎?认识到此,程勇不再是那个失败的父亲,曹斌也不再是那个无情的警司。
最后,想谈谈人性和法律。人情和法律的冲突,无疑是这部电影的精华所在,也是法学这门社会科学中永恒的课题。西方自然法学派有“恶法非法”的观点,主张违背善良人性的法律是恶法,因而丧失作为法律的资格。在我国古代,也素有融情入法的传统。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二者的调和共生。
但是现实中,出于立法技术、机械司法等原因,因为情法矛盾而遭到社会广泛关注、质疑的案件并不鲜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因为这些案件而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司法人员,时常处于这样的矛盾,一方面要严格根据立法的规定执行法律,一方面又对立法规定是否公平正义心存疑惑。就像现实中陆勇案的处理,检察机关原先是以销售假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作出起诉决定,然而这样的处理显然不符合大部分人心中的公平正义,社会效果极差,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我认为,刑事立法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势必存在逻辑不周延、不自恰的情况,但是立法也预留了出罪路径,例如《刑法》第十三条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否能够恰当地找到这条路径,考验的是司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在立法与人情存在明显矛盾的时候,司法者需要挺身而出,敢于充当“调和剂”。至于如何做?我想,需要法治信仰,需要司法者的人性关怀,需要正确理解公平正义、司法为民,需要踏踏实实地累积司法经验和水平。更需要的,当然不是这些好看好听的表述,司法进步和其他方方面面的进步一样,需要一代人的努力。
最后的最后,想说,我们国家的进步,无疑需要更多《我不是药神》这样高水平的艺术作品,也需要更多陆勇不起诉案这样高水准的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