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卢梭)
买书至今,两年有余。法学专业,十年有余。出差二三日,只带这本书,遂,读完。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社会秩序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约定,才是人类合法权威的基础。最初的约定,起源于权利让渡。社会公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个体的人身和财富。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而是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的力量与才智的不平等,基于公约并根据权利,人人平等。
缔约的每个个人都是主权者的成员,主权完整而不可分割不可转让,法律代表的是公意而非众意,公意是绝对追求幸福的,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绝不会被腐蚀,但人民往往却被欺骗或被利用。
没有绝对最好的政府,但要重视一个良好政府所具有的活力。政府是为了反对暴力而创立,却又在实践中利用了暴力。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而是社会契约下人民自愿结合,所赋予政治体的权力,政府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一切自由的行为,包括两种动力:决定行动的意志力和执行行动的力量。对于政治体,前者是立法权力,后者是行政权力。在立法权上,人民是不可能被代表的,但在行政权上,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
公意是人民的意志,是不可摧毁的,从投票可以得出公意。两条原则:讨论愈重大,所通过的意见愈应该接近全体一致,以合乎法律;所涉及事务越需迅速解决,正反方投票差额愈应缩小,以合乎实务。
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行政职位并不是一种便宜,而是一种沉重负担。宗教,其实是政治的手段和工具,改变宗教崇拜的前提必须是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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