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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理论能否证明利他主义真的存在?
蒉益民
提要:本文的主要目的是研究人类利他主义是否存在,并且可能的话研究人类利他主义是以何种确切的方式存在的。本文首先讨论了各种进化理论是如何解释自然界中的生物利他主义的;然后检验D.威尔逊运用多层选择理论来论证人类利他主义存在的尝试是否成功。在这个基础上,区分了关于心理和行为两个方面的强利他主义和弱利他主义。最后争辩说,在人类社会中,弱心理利他主义存在而强心理利他主义不存在,并且弱行为利他主义存在而强行为利他主义不存在。
关键词:利他主义;生物利他主义;生物哲学;进化理论;多层选择理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见到这样的现象:人们在地铁上为老人让座;有人在同事突发重病时为同事捐款;甚至有人不顾危险跳入水中去救人。这类行为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它们都使他人获益(benefit),同时它们都使行为者自己付出一定代价(cost)。因为这两种特征,这类行为被称为利他主义行为(altruisticbehavior),一般我们认为利他主义行为在道德上是值得称赞的。
然而,人类的行为大都是受心理层面上的欲望所驱动的,在看不见的心理层面上,情况往往会比较复杂。一个人可能在心理上根本就不愿意为老人让座,他只是为了避免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才让座的。那个为重病同事捐款的人的心理动力可能只是他觉得,他这样做,以后如果自己得了重病也能得到同事的捐款。而那个跳水救人的人,可能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英雄情结,为了获得道德优越感给自己带来的心理快感而那样做的。在这种极端的心理情形下,我们容易看到,虽然表面上这些行为确实使他人获益并且使行为者自己付出代价,但是行为者自己却可能获得某些隐蔽的潜在的或许更大的利益。
当自身隐蔽的利益成为行为者真正的心理动因时,我们就有理由质疑:这样的行为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利他主义吗?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地追问:在所有表面上以他人获益并且以行为者付出一定代价的“利他主义”行为中,是否都存在着连行为者自己都不一定意识到的隐蔽的潜在利益?在这种意义上,人类社会中利他主义是否真的存在,就成了一个具有争议的哲学问题。
另一方面,在(非人类的)生物界,似乎也存在着利他主义的行为。例如,工蜂在蜂巢受到侵袭时,会以生命为代价攻击入侵者;有些猴子在危险来临时,会以自己的生命危险为代价向猴群发出警告。在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生物界,那些只为其他同类获益而使自己付出代价的行为似乎是会使这种利他主义的生物体在生存竞争中被淘汰的,为什么这类利他主义特质(trait)能够在自然选择中演化(evolve)保存下来就成了进化生物学的一个难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生物学家一直在尝试使用各种进化理论解释利他主义行为为何在生物界存在,有些生物学家更进一步地尝试将在生物界得出的结论扩展和应用到人类社会的利他主义研究上。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分析和讨论进化理论能否论证利他主义在人类社会中真的存在,以及进化理论能否给我们某些启发,让我们认识到利他主义行为究竟以何种确切的方式存在于人类社会中。本文的第一节介绍和讨论有关人类利他主义的理论背景和哲学争议;第二节介绍和讨论有关生物利他主义的理论背景和哲学争议;第三节介绍和阐释生物哲学家D.s.威尔逊(DavidS.Wilson)在2015年给出的一个建立在多层选择(进化)理论(multilevelselectiontheoryofevolution)上的论证(cf.Wilson,2015),他试图运用这个论证证明人类利他主义真的存在;在最后的第四节中,我对威尔逊的多层选择理论论证提出批评和质疑,并对如何理解人类社会中的利他主义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思考。
一、利他主义的理论背景和哲学争议
根据哲学上相对严格的定义,利他主义(altruism)是指行为由以增进他人福利(wel1.being)的欲望(desire)所驱动,并且这里的欲望必须将增进他人福利作为终极目的(end),而不能将增进他人福利仅仅作为一个手段以达到自己其他的目的。由于这个定义中包含“把什么作为终极目的,不把什么作为手段”这样的相对高级复杂的思维水平,因此这个定义一般认为只适合于人类,这也更确切地被称为心理利他主义。(Wilson,2015:3;Kraut,2016)这里的“well—being”这个概念是指能使某人过上美好的生活并且有一个美满的人生的那些好的、有益的东西。(Crisp,2013)因此,well—being应该包含幸福、适当的利益、安全、健康、自我实现意义上的自我繁荣(flourishing)等等。但是well—being的组成部分究竟有哪些,这在目前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c£Fletcher,2016)
因为心理利他主义涉及行为者的心理甚至理性判断等精神层面上的活动,所以情况往往会很复杂。我们回到前文提到的“跳水救人”的那个具体的案例,在这个表面上利他主义的行为背后,我们至少可以考虑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心理活动:
(1)行为者根本没有救人的欲望,他的跳水救人行为完全是被他的英雄情结以及追求道德优越感所带来的心理快感所驱动的。
(2)行为者有足够强的欲望去救人,这个救人欲望本身也的确以落水者的切身利益(wel1.being)为终极目的,而不是把救人当作一种手段以达到自己的其他什么目的,并且仅仅这个欲望本身就强到能驱动行为者跳进水中去救人。但是在以上这些情况的基础上,行为者想到这个行为将会给他带来的荣誉和称赞,以及这种荣誉和称赞给他带来的心理上的快感和可能的物质上的奖励,他就产生了额外的欲望和动力去救人。
(3)行为者只有一个欲望和信念,那就是去救人:在感性层面上的欲望让他有去抢救无辜生命的冲动;在理性层面的信念让他觉得有去抢救无辜生命的职责。并且他的天性和品质是这样的:他完全不在意可能的荣誉和称赞,更不要说相应的物质奖励。
下面让我们逐一考察以上三种情形:
在情形(1)中,行为者有意识地将救人作为一种手段,以达到他自己获得道德优越感117z。17-q-第期所带来的心理快感的目的,因此根据定义,这不是一种心理利他主义。而且我们在直觉上也能感到这个人的心理不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心理状态。
在情形(2)中,行为者跳水的欲望中以落水者的切身利益为终极目的,而不是把这种被救者的切身利益只当作一种手段,所以根据定义,这是一种心理利他主义。而且在这个体现心理利他主义的过程中,行为者附带地在心理上有所获益。在直觉上,我们也会感到在这种情形中,行为者的心理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心理,尽管可能不是那么“纯粹”。但是,我们在直觉上似乎可以接受在利他主义的心理过程中,行为者自己在心理上也得到一些适当的利益。
在情形(3)中,行为者似乎是展现了最高级别的、纯粹的利他主义心理过程。然而即使在这样高规格的利他主义心理过程中,行为者自己却仍然获得了某种心理利益:无论是出于善良的天性,在感性层面上产生要抢救无辜生命的欲望冲动,还是出于后天的道德培育,在理性层面上产生要抢救无辜生命的职责召唤(dutycal1);行为者在心理或精神层面上都有满足欲望冲动或响应职责召唤的需求,这种需求在跳水救人的行为中得到释放和满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为者自己在心理上或在精神上也有某种隐蔽的获益。也就是说,完全纯粹的心理利他主义(即在过程中行为者自身没有任何心理获益)是不存在的。
还有一个问题,在情形(3)中,可不可以说,行为者把满足自己在感性上或理性上救人的欲念作为终极目的,而把抢救落水者只是作为满足这个终极目的的一种手段呢?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推广到一般情形,心理利他主义从根本上就是不存在的。我认为不可以这样说。行为者并不是先在感性上或理性上产生救人的欲念,然后满世界寻找落水者来满足自己的欲念。恰恰相反,是碰巧遇到落水者激发了行为者的欲念,在行为者的意识中,他的欲念可以只是一种手段,是达到抢救落水者这个终极目的的一个手段而已。
从上面的讨论和分析中我们可以引进两个相关的概念,然后提出一个有关心理利他主义在人类社会中是否存在的命题:
概念1:强心理利他主义是指在一个心理利他主义的过程中,行为者在心理上没有任何的获益。
概念2:弱心理利他主义是指在一个心理利他主义的过程中,行为者在心理上可以附带地有一些适当的获益。
命题1:在人类社会中,不存在强心理利他主义,但是弱心理利他主义是存在的。
在人类社会中,我们也可以考虑行为利他主义:根据行为利他主义,任何增进他人福利(well—being)的行为都是利他主义行为,不管行为者被怎样的欲望所驱动。在行为利他主义语境中,任何一个利他主义行为在产生时总是以行为者的一定代价来增进他人的福利。但是行为者往往会获得一些隐蔽的、潜在的、长远可能的福利作为补偿。例如,如果一个人在年青时给老人让座,那么到他年老时,也会得到其他年轻人的让座。一个人给重病的同事捐款,万一他自己以后突发重病,也有较大可能得到其他同事的捐款。一个跳水救人的人,一般会得到人们的称赞、尊重和信任,还会影响社会风气,增加以后他自己处于突发危险境地时,其他人冒险抢救他的可能。
从以上的讨论和分析中,我们可以引进两个有关行为利他主义的概念以及一个关于行为利他主义是否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命题。
概念3:强行为利他主义是指任何一个利他主义行为者在人类社会中都得不到任何隐蔽的、潜在的和长远可能的福利作为回报。
概念4:弱行为利他主义是指一个利他主义行为者在人类社会中可以得到某些隐蔽的、潜在的和长远可能的福利作为回报。
命题2:在人类社会中,不存在强行为利他主义,但是弱行为利他主义是存在的。
最后,我们来考虑利他主义的理论基础问题,即为什么我们要关心他人,并做出一些自己付出代价而增进他人福利的行为?关于这个问题,从古至今的哲学家们大致给出以下三种解答:
第一,适当的利他主义有益于我们自己长远的切身利益。(cf.Annas,1993)
第二,道德思考不能以自我为中心,而是要从一个公正无偏见的(impartia1)、非个人不受个人情感影响的(impersona1)立场出发,一旦从这样的立场出发,适当的利他主义的行为就是道德上可能的。(cf.Kant,1895;Mill,1864;Nagel,1970;Driver,2012)
第三,对于他人的苦难和不幸,我们会自然地出于天性、感同身受地产生同情,这种自然天性的情感是我们利他主义行为的根源。(cf.Hume,1739;Slote,2010;Batson,2011)
二、生物利他主义的理论背景和哲学争议
在进化生物学中,如果一个生物体(organism)的行为使其他生物体获益的同时使它自己付出一定代价,那么这个生物体的行为就被称为是利他主义的。这里的获益和代价是以有关繁殖的进化适应能力(reproductivefitness)来衡量的;或者说,是以一个生物体可预期的后代数量来衡量的。因此,一个具有利他主义特质的生物体会减少它自己生育后代的数量,同时会增加其他生物体生育后代的数量。
生物利他主义只是一种行为利他主义,因为生物体不像人类那样具有复杂的利他主义意向(intention),所以这里我们不讨论心理利他主义。利他主义行为在生物界是普遍存在的,昆虫、鸟类、哺乳动物等都会展现利他主义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分布在保卫领地、哺育后代、逃避猎杀等各个方面。从进化论的角度看,利他主义在自然界中存在是一个让人感到困惑的现象,因为自然选择要求生物体以尽量增加自己生存和繁衍机会的方式,而不是以增加其他生物体生存和繁衍机会的方式去行动。如果具有利他主义特质会使生物体的后代数量减少,那么在漫长而残酷的进化选择中,这类生物体是会被渐渐地淘汰灭绝的。因此生物哲学家们面临的难题是:如何用达尔文进化论的基本原则来解释利他主义在自然界中的普遍存在?
对于上述难题的一个初步的解决方案是提出进化选择是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上进行的:个体层面(individualleve1)和群体层面(groupleve1)。在个体进化选择层面上,每个生物体以自身为单位与其他生物个体进行生存竞争,弱肉强食,适者生存。在群体进化选择层面上,每个生物体属于某个群体,大家以群体为单位进行群体间的生存竞争,同样是弱肉强食,适者生存。在个体选择层面上,利他主义生物个体在竞争中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且会慢慢地被淘汰掉。但是在群体选择层面上,一个由一定利他主义生物体构成的群体往往会比一个完全由利己主义个体所构成的群体更有战斗力,从而前者会在生存竞争中胜出,那么其中的利他主义生物个体的特质也就随着它们所在的群体的生存演化而得以保存下来。(cf.Darwin,1871:163一l66)
然而上述的群体选择(groupselection)理论却在生物哲学的历史中颇具争议。有学者建立了数学模型,争辩说群体选择本质上是一个很弱的进化力量,不足以促进和保存利他主义特质(cfSoberandWilson,1998;Okasha,2006)另外有学者指出,群体选择理论的一个主要的弱点是,它不能解决“来自内部的颠覆”(subversionfromwithin)的问题:即使包含利他主义生物个体的群体在与其他群体的竞争中会有优势,但是这些利他主义生物体会被本群体内部的利己主义生物体所剥削和占便宜;渐渐地它们会被群体内部的利己主义生物体所完全淹没(swamp)和清除掉。(cf.Dawkins,1976)
对前述难题的另一个解决方案是提出亲缘选择(kinselection)的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利他主义生物体会进行选择,并使得和自己血缘相近的其他生物体优先从自己的利他主义行为中获益。例如,当蜂巢受到侵袭时,工蜂舍命攻击人侵者,保护了蜂后(queen)和其他蜜蜂,但是这些蜜蜂都是同一蜂后所生,它们与牺牲的工蜂具有相似的基因。同样,利他主义生物体会选择把食物分给和自己血缘关系相近的其他生物体,帮助和自己血缘关系相近的其他个体共同哺育和保护后代,冒着生命危险为自己的血缘种群发出危险来临的警报等等。
对于这种现象,w.哈密尔顿(WilliamHamilton)给出了下列被称为“哈密尔顿法则”的公式:b>c/r。这里b是其他生物体从利他主义行为中获得的利益(benefit),c是利他主义生物体所付出的代价(cost),而r则是代表利他主义行为的贡献者和接受者之间的亲缘关系的一个系数(coefficient),两者的血缘关系越近,系数r就越大。根据哈密尔顿法则,利他主义的基因是可以在自然选择中传播下去的,前提是利他主义者付出的代价被和它基因足够接近的亲戚所获得的足够多的利益所抵消并超过,而且这可以是在个体选择的层面上发生的。(cf.Hamilton,1964;Dugatkin,2006)
根据亲缘选择理论,虽然利他主义减低了利他主义行为者自身的适应能力(fitness),但它的包容的适应能力(inclusivefitness)却得到了增加,其中包容的适应能力是指生物体自身的适应能力加上其他生物体的适应能力的权重和,这里的权重是由亲缘关系系数r所决定的。换句话说,利他主义虽然使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中处于劣势,但是却使它的基因在生存竞争中更有利地存活、传播和繁荣下去。这也就解释了利他主义的行为和特质为什么能够一直存在于自然界中。
另外,我们还可以观察到:自然界中相互的类似合作的双向利他主义比单向利他主义更容易生存和演化下去;有些行为在短期看可能是对生物个体不利,但是长期看却是有利的。这些现象加上亲缘选择现象容易使人产生这样的怀疑:生物界中所谓的利他主义,实质上都是自私的(reallyselfish)。对此,有生物学家回应说,如果一定要这么较真,那么“利他主义”这个词就只能被用来描述一类在自然选择中根本无法演化的行为了。(cf.Okasha,2013)
三、关于利他主义的多层选择理论论证
2015年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专著《利他主义是否存在——他者的文化、基因和福利》,作者D.S.威尔逊运用进化科学的一些最新进展阐释了生物利他主义何以在自然界中存在和演化,然后将所得结果应用和扩展到人类社会,并以此证明人类利他主义的存在。他的整个论证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
第一,有工作效率的合作群体。威尔逊首先强调了行为层面的利他主义与思想和情感层面的利他主义的区别;然后指出只有当思想和情感层面的利他主义能够导向使世界变得更好的行为时,这个层面的利他主义才是值得追求的。而使世界变得更好则需要群体层面的功能性组织(group—level functional organization),在这样的组织中,个体能以正确的方式协调各自的行为以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威尔逊展示了群体层面的功能性组织在人类社会和生物界都是存在的。在这样的组织中,一个个体为群体中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因而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越大,个体的行为利他主义的程度就越高。(Wilson,2015:7~17)
第二,多层选择(进化)理论以及生物利他主义是如何存在和演化的。威尔逊首先给出了他自己独创版本的多层选择理论的三个基本原理。第一个基本原理是指自然选择是建立在相对的(生存)适应能力(relativefitness)之上的。在自然选择中,一个生物体的生存和繁衍的情况有多好,主要依赖于相比较于它所在的环境中的其他个体,它的相对的适应能力有多强。
第二个基本原理是指为一个群体的利益而行动通常不会使一个个体在这个群体之内的相对的适应能力最大化。换句话说,群体层面的功能性组织的进化不能被群体之内的自然选择所解释;相反,群体之内的自然选择往往会损害群体层面的功能性组织。如果不是由群体之内的自然选择所推动的,那么群体层面的功能性组织究竟是如何得以演化的呢?第三个基本原理提供了答案:群体层面的功能性组织的演化主要是由群体之间的自然选择所推动的。
建立在这三个基本原理之上,威尔逊给出了下面这个关键的定义:一个个体的行为是利己主义的(selfish),如果这个行为增加了此个体在群体之内的相对的适应能力;一个个体的行为是利他主义的(altruistic),如果这个行为增加了群体的适应能力并使这个个体在群体之内的相对的适应能力处于不利的境地。
有了以上这些理论准备之后。对于利他主义是否存在这个核心问题,威尔逊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当利他主义由行为以及群体之内和群体之间的相对的适应能力所定义时,那么只要群体层面上的功能性组织存在,利他主义就存在。(Wilson,2015:19—29)
第三,不同理论的等价性(equivalence)。威尔逊指出,在经验科学的研究中,面对一堆复杂的原始实验数据和观察到的现象,科学家们往往会提出几个不同的理论。面对相同的原始数据和现象,这些理论可能只是提出了不同的呈现方法、不同的观察视角以及不同的表述语言,而实质上的理论价值是等价的。因此这些理论是可以共同存在的。
具体到自然界中生物体呈现的社会行为上,威尔逊认为三种不同的等价的理论以三种不同方式将这些行为切割成利己主义的和利他主义的:(1)根据威尔逊自己的多层选择理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行为的区分是建立在群体之内的相对适应能力与群体之间的相对适应能力之上的。(2)根据亲缘选择(kinselection)理论或者说包容性适应能力(inclusivefitness)理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行为的区分取决于一个生物体在为其他个体提供利益的过程中自己是否付出绝对的净代价(netcost)。(3)根据自私的基因理论,任何在自然选择中得以演化的个体都是自私的、利己的,因为它比那些最终没能演化而遭到淘汰的个体具有更高的适应能力。(Wilson,2015:31-_45)
第四,将多层选择理论运用到人类社会。威尔逊指出,重大的进化变迁都具有三个标志性的特征:它们在有关生命的历史中都是罕见的事件;它们一旦发生都具有超强的后果;对群体之内自然选择中的破坏性因素的压制仍然只是部分的而不是彻底的。威尔逊断言:我们人类就是自然进化中最新的重大变迁,并且在灵长目动物中,我们人类作为群体协调合作得如此之好,我们已经超越了生物体群体的水平,而达到像生物体一样协调合作、有效工作的群体水平。根据威尔逊的理论,只要群体层面上的功能性组织存在,利他主义就存在;因此利他主义存在于人类社会中。(Wilson,2015:47—_49)
第五,如何处理心理利他主义:关于人类特有的心理利他主义,威尔逊作出了以下说明:进化理论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它能够预测生物体为了适应特定环境而进化出的可观察的特征,而不需要知道产生这些现象特征的隐藏的机制。例如,进化理论可以预测所有沙漠中的生物体都会进化出和沙漠颜色相近的肤色,以逃避天敌的攻击。这里适应沙漠的环境是终级原因(ultimatecausation);而不同的生物会通过各自不同的物理机制进化出适应沙漠的肤色,这些不同的隐藏的机制被称为局部原因(proximatecausation)。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终极原因往往可以对应多个局部原因。从进化理论的角度看,没有必要一定要把与进化(即适应环境)无直接关系的局部原因和与进化有直接关联的终极原因绑定在一起研究。
在涉及人类利他主义的情形中,行为利他主义是人类为了适应特定环境而进化出的可观察的特征。这里在群体之间的生存竞争中胜出是终极原因,而不同的人会通过不同的心理机制产生同样的利他主义行为,这些不同的隐藏的心理机制是局部原因。从上面的例子我们还可以看到,局部机制不需要以任何方式与进化出的可观察的特征相似。类比地,引起行为利他主义这个特征的局部心理机制也不需要以心理利他主义作为动机。(Wilson,2015:62—70、
四、对多层选择理论论证的质疑以及对利他主义的进一步思考
下面是我对上节中介绍的多层选择理论论证的几点质疑和评论。
威尔逊版本的多层选择理论是指在群体之内(withjnagroup)层面上和群体之间(amonggroups)层面上的进化选择。威尔逊以下列两个基本的论断作为他的整个理论和论证的出发点:
论断1:在群体之内层面上,一个个体的利他主义行为会损害这个个体在群体内的相对适应能力,从而使利他主义行为和特质无法在这个层面上的进化选择中得以生存和演化。
论断2:在群体之间的层面上,包含利他主义行为的群体会增加这个群体在群体之间的相对适应能力,从而使利他主义行为和特质在这个层面上的进化选择中得以生存和演化。
但是至少有下列三个可能的原因,会使得论断1不成立:(1)决定一个个体能否在群体之内层面上得以生存和演化的是这个个体在群体之内的整体的相对适应能力。个体的某个利他主义行为只会在某个方面损害个体的相对适应能力,但可能在其他方面却因祸得福地增进了个体的相对适应能力。综合下来,可能个体的整体相对适应能力反而会因为某个利他主义行为而增强了。在这种情形下,这个特定的利他主义行为和特质就能够在群体之内的进化选择中得以生存和演化。例如,向猴群发出危险警告的猴子,虽然它在逃跑时间等方面的相对适应能力受到损害,但是它在发现危险的敏锐性以及逃避危险的敏捷性等诸多方面都会得到锻炼和提高。综合下来,它的整体相对适应能力可能反而因为发出危险警告这个利他主义行为而增强了。(2)当一个个体的整体相对适应能力比群内其他成员高出许多时,一个利他主义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损于它的整体相对适应能力,但是如果被损害后它剩余的整体相对适应能力仍然比群内其他成员的高出足够多,在这种情形下,这个利他主义个体是可以在群内层面的进化选择中生存下去的。(3)就像第二节中的亲缘选择理论或者说包容性适应能力理论所展示的那样,一个个体可以将利他行为偏向和自已血缘相近的其他成员,从而使利他主义的行为和特质随着自己基因的传承而演化下去。
关于论断2,类似地在群体之间的层面上,一个群体在这个层面上的进化选择中能否最终胜出,根本上取决于这个群体和其他群体相比较时它的整体相对适应能力是否更强。利他主义的行为和特质可以使一个群体的整体相对适应能力增强也可以使这种能力变弱;同样地,利己主义的行为和特质可以使一个群体的整体相对适应能力增强也可以使这种能力变弱。例如,一群在相对优越环境中长大的狼可能会具有“互相礼让”、“互相关照”的利他主义特质,但是它们作为一个群体的战斗力却很弱。而另一群在严酷环境中长大的狼自然会具有你死我活、丝毫不相让的利己主义特质,通过激烈的内部争斗磨炼的它们的整体战斗力也变得极强。当这两群狼相遇时,胜负是一目了然的。
通过以上的这些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威尔逊只在群内层面上定义利己主义行为并且只在群间层面上定义利他主义行为,这样做是没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支持的。从理论上来说,一个利他主义行为和特质在群内层面和群间层面这两个层面中的任意一个层面上都能得以传承和演化,关键是看具有这个利他主义行为和特质的个体或群体是否具有足够强的整体相对适应能力。同样地,一个利己主义行为和特质也可以在这两个层面中的任意一个层面上得以传承和演化,关键是看具有这个利己主义行为和特质的个体或群体是否具有足够强的整体相对适应能力。
最后是我关于人类利他主义的四点更进一步的思考。这里我运用本文讨论生物利他主义所得到的结果,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关于利他主义究竟以何种确切方式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论断作出了进化论方面的解释和说明。
第一,在人类社会中,存在弱行为利他主义。这里的弱行为利他主义是指一个利他主义行为者总可以得到某些形式的福利作为回报。人类和人类社会都是亿万年自然进化的产物,所以自然而然会留有自然进化的烙印。一个利他主义行为者需要保持足够强的整体相对适应能力,才能将他的利他主义行为和特质在进化选择中传承和演化下去。确实,我们看到,利他主义行为者可以通过加入战斗力强的群体、增加自己基因的传播能力、增加自己在其他方面的相对适应能力等等的方式来弥补自己在某个利他主义行为上所遭受的损失。这应该是弱利他主义行为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进化论缘由。
第二,在人类社会中,不存在强行为利他主义。这里的强行为利他主义是指一个利他主义行为者得不到任何形式的福利作为回报。在进化的历史上,一个得不到任何回报的利他主义行为者无法保持足够强的整体相对适应能力,所以他的这种利他主义行为和特质也无法演化和传承到今天的人类社会。
第三,在人类社会中,存在弱心理利他主义。这里的弱心理利他主义是指一个利他主义行为者在心理上可以附带地有一些适当的获益。人类复杂的心理活动是在人类进化的高级阶段才逐渐出现的。人类的利他主义心理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亿万年进化出的利他主义行为活动。因为在利他主义行为活动中,行为者可以适当地得到某些回报作为补偿,所以也许我们在这方面的直觉也被相应地塑造成,利他主义行为者在心理上也可以有一些适当的获益。
第四,在人类社会中,不存在强心理利他主义。这里的强心理利他主义是指一个利他主义行为者在心理上没有任何的收益。人类的复杂心理和思维活动一旦进化形成,它也会自己独立发展出一些特殊性,比如对完全纯粹的利他主义心理过程的追求。但是在第一节的讨论分析中我们看到,即使在相对而言最纯粹的利他主义心理过程中,行为者也是有一定的心理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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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责任编辑:鲁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