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诉前调查令申请
民事诉讼中关于申请诉前调查令其难度高于立案后,原在司法实践中明文禁止案件受理前或无诉讼案件情况下签发调查令,但是迫于实际立案阶段存在较多因确举证困难致使无法立案的情况,故上海高院实行诉前调查令。
诉前调查令一般仅限于调查关乎法院能够立案的程序性证据,主要范围是:1、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 格;2是否符合管辖范围;3、其他不涉及实体问题的证据。
关于诉前调查令,我有两次经历:其一,为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们列车主(用人单位)与驾驶员(员工)为共同被告时,被要求举证车主过错或车主与驾驶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先且不论立案阶段的审查的标准,为了证明车主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我试图申请诉前调查令调查驾驶员的社保记录、银行流水,被法院拒绝。其二,即发生在本周,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但原被告之间的转账通过第三方平台,无直接证据表明被告为货币接收方,故申请诉前调查令调查被告在第三方平台上的往来账户信息。
在申请诉前调查令前,需与被调查人沟通是否可以持调查令前去调查(虽法律规定被调查人应根据要求予以配合但是实际情况中存在很多组织、法人机构等并不会配合)。此外,立案法官是否配合也非常重要,如前交通事故案,直接pass掉了调查令的申请,还是回去乖乖把被告撤掉吧。
以上是我对诉前调查令的一点小小心得,可能仅适用于上海地区,供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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