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功利主义》第五章
功利主义 第五章 功利与正义
1.
在所有将“功利”或“幸福”认可为是非标准的推论过程中,最大的障碍之一便是“正义”这一概念。
2.
提问:引发正义感的现实是否真的需要这样一种特殊的情感体现?行为的正义性是一种本质上特殊的东西,完全有别于其他所有的行为性质亦或是仅仅为其他某些性质以一种特殊的形式组成的混合物?
原则性回答:从客观上而言,正义的指导原则与作为普遍原理一部分的功利原理其实是一致的,只是由于正义这种主观思想情感不同于那些依附于简单功利的普遍事物,远远比它们更显得势在必行,因而人们往往很难再正义身上发现普遍功利的影子,于是认为它超然的约束力必然是出于一种截然不同的起源。
3.
阐明方式:确定正义或者不义的根本特征为何;①倘若在所有那些被人们习惯于用正义或不义来加以区分的事物身上,始终存在着某种共同的属性或属性的集合体,那么我们应当判断这种属性或属性的集合体是否是依据人类情感产生的普遍规律在其周围聚集起一股具有那种特殊性质和强度的情感;②抑或是这种情感根本就是无法解释的、需要被视为人本性的一种特别恩赐。
4.
为了在纷繁复杂的事物中找到共同的属性,我们必须从研究具体事务本身着手。
5.
第一、剥夺任何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以及其他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体的东西
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便是正义的,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便是不义的。但是——
6.
第二、被剥夺的合法权利或许本来就不应该属于被剥夺者,赋予他这些权利的法律可能是恶法。——引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辩论
不义的某种情况并非侵犯了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而是侵犯了人的道德权利(在恶法的情况下)
7.
第三、每个人得到应得的东西被普遍认为是正义的,而一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善或遭受不应得的恶则被普遍视为是不义的。
什么是“应得”? 回答:一个人为别人做了善事,那么他从别人那里应得到善;一个人对别人犯下了恶行,那么他从别人那里应得到恶。
以德报怨从未被认为是对正义的履行,而是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而放弃了正义的主张。
8.
第四、失信于人,违背诺言或者令他人因我们自身行为而产生的期望落空
这方面的义务也不是绝对的,而可能被正义义务中更强烈的某个方面所覆盖,或被相关个人自身的某些行为宣布撤销。
9.
第五、为人处世偏狭,偏爱和优先选择某些人而没有选择正确运用偏爱和优先选择原则
“公正”,作为正义的一项义务,意味着纯粹受制于那些被认为应当左右具体事态发展的因素,而抵制其他任何动机的诱惑,不做出与考虑事项不相一致的行为。
10&11.
与其他方面相比,在平等这一点上正义的理念更加因人而异,并始终根据利益原则来调整这种差异。
12.
为了发现“正义”这一概念的道德情感最根本的基础所在,我们或许可以借助词源学从该词的演变历史中得到一些启示。
13.
在大多数语言中,与“正义”相应的词的词源都与“制定法”或法的早期形式即命令性惯例的由来有关。
不义这种情感并不依附于一切违法行为,而仅仅依附于违反了那些应当存在的法律的行为;如果法律被认为与应当作为法律的东西背道而驰,那么这种情感就依附于法律本身。在正义理念中,法的概念和法的指令起着支配作用,即使当某项法律在实际中已不再被认可为正义的标准时也仍然如此。
14.
法的约束思想仍然是正义理念的产生源泉——尽管在正义理念发展到先进社会所要求的那种完整性之前,法的约束思想会历经几度蜕变。
15.
作为法的本质,以惩罚来予以约束的思想并不仅仅适用于不义行为,同样适用于任何“非”的行为。
我们称某种行为为“非”,或者使用厌恶、鄙视之类的词来加以形容,是因为我们认为行为者应当为此受到惩罚。而我们评价某种行为“是”,或者说是令人满意的、值得称赞的,则是因为我们希望看到当事人被强制或被劝说、被敦促这么做。
16.
凡是涉及权利,这种情况就不会再是仁慈美德,而与正义有关。凡是没有区别我们也已区别的正义与普遍道德之间那种差别的人势必不可能区别两者,而是将所有道德一概视为正义。
17&18.
我认为,情感本身不会源于通常被确切地视为利益概念的东西;然而,尽管情感不会,道德却会。
19&20.
正义感的两种基本成分:渴望惩罚犯了恶行之人,以及清楚或相信有明确的单个或多个个体受到了伤害。而渴望惩罚伤害某个个体的那些人仿佛就是出于自卫冲动和同情心这两种情感的自发产物。这两种情感都是再自然不过,类似于人的本能。
21.
人类在两个方面有别于动物。首先,人能够产生同情,不仅会同情后代,或是像某些高等动物一样会同情对自己友善的长者,而是会同情全体人类,甚至同情凡是有感知能力的一切生灵。其次,由于人类具有发达的智力,因而能够大大拓展包括自卫和同情在内的所有情感的延伸空间。借助出色的智力,即使撇开广泛的同情心不谈,一个人也足以能够理解自己与所处的这个人类社会之间存在的共同利益,任何威胁到社会普遍安全的行为即意味着威胁他本人的安全,从而激起他自卫的本能(假如自卫是本能的话)。而当这种卓越的智力与普遍的同情心相结合后,个人就会对他的部落,对他的祖国乃至对全人类产生一种集体主义思想,任何伤害到这些集体的行为都会唤起他同情的本能,并促使他起来反抗。
22.
正义感中含有渴望惩罚他人的元素,因此在我看来实际上是一种自然的报复情感。这种报复情感在智力和同情心的引导下将矛头指向那些通过社会伤害我们或令我们与社会一起受到伤害的行为。因此,正义感本身并无道德可言。只有在受到社会情感的教化后,一个正义的人才只会憎恨对社会的伤害行为而不会去憎恨对自身的伤害行为。
23.
“你当如此行动,使你的行为准则成为全体理性人的准则”——应当用一种为所有理性之人认可的法则来引导我们的行为,造福于群体。
24.
正义理念:行为准则和支持该准则的情感。
正义感,在我看来是原本仅对自身或同情者受到伤害进行抵御或报复的动物性欲望,在人的普遍同情心和理性地利己概念影响下,将关怀对象拓展到了全体人类的一种情感。
25&26.
拥有某种权利就是拥有社会应当保证个人对其进行支配的某种东西。
正义感不仅包含了理性的成分,同时也具有动物性元素,即对报复的渴望,然而,这种渴望的情感强度以及成为道德的理由却是来源于一种极端重要、不容忽视的相关功利。其中涉及的利益便是安全利益。
27.
假如正义完全独立于功利,本身就是一种标准,人的思想通过简单的自省就可以接受它,那么我们就很难解释为何这一内在理念是如此的模棱两可?为何有这么多事物被一些人视为正义而在另一些人眼里则成了不义?
28.
不但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个人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即使在同一个人的思想中,正义也不是铁定的某一条法则、某一种原则或某一种教义,而是表现为很多这样的法则、原则、教义,它们各自的要求并不总是趋于一致,当一个人在它们中间进行选择时往往受到某种外在标准或个人偏好的左右。
29.
惩罚的正义与否:
1. 惩罚唯有在为被惩罚者的善着想时才是正义的;
2. 如果惩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善,那么没有人有权来操纵他们对善的自主判断;但倘若惩罚他们是为了防止别人遭受恶,那么这是正义的,因为从中体现了一种合法的自卫权利;
3. 一切惩罚都是不义的,原因是,罪犯的性格并非由他自身塑造而成,是教育和周围的环境使他变成了一个罪犯,而对于这些因素他是没有责任的。
30.
一旦惩罚的合法性得到认可,那么在讨论惩罚的正确尺度问题上将会有多少正义理念中的概念变得相互矛盾、相互冲突。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对很多人而言,刑罚中的正义标准表现为量刑应与罪行一致,意味着惩罚的正义性应当通过罪犯在道德上的罪过来予以衡量。在他们看来,考虑量多少邢就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与正义问题毫无关系。
然而,另外一些人坚持至少对人类而言向同类施加酷刑是不义的,无论他犯了何种罪过,惩罚都应降到最低限度,只要能起到防止本人再重蹈覆辙,预防他人模仿效法的作用就足矣。
31.
对于能力与报酬的关系:
无论是谁只要尽力了都应当受到同等的对待,只要没犯过错就不应当低人一等,否则就是不义的。出众的能力已经让当事人在博得他人的钦佩、发挥自身的影响力、获得内心的满足感以及分享世间资源等方面拥有了常人无法比拟的优势;而社会出于正义必定应当对那些天资相对欠缺的人予以某种补偿,以平衡优势差距,而不应当进一步加深这种差距。
劳动者生产效率越高,整个社会的财富就越多;他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就意味着社会给他的回报也越多;在共同的劳动成果中分享更大的一部分,是理所应当的,不允许他拥有这部分成果则无异于抢劫。假如他只能得到与他人一样的报酬,那么唯一正义的要求便是只需他生产的劳动产品与他人一样多即可,由于他出色的工作效率,这就意味着允许他可以投入更少的时间和精力。
32.
对于税收:
上缴国家的税额应与个人经济收入成比例。 vs 向有更多资金节余的人征收更高比例的税。 vs 向所有人征收绝对一样金额的税。
33.
我主张基于功利之上的正义才是整个道德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无可比拟的神圣性和约束力。
34.
禁止人类相互伤害的道德准则于人类幸福而言具有最为根本的意义:
一个人可能并不需要别人的恩惠,但始终需要别人不伤害他。故这些保护个体免受直接的伤害或使其追求善的自由免受阻挠的准则,立即就会被当事人牢记在心,并以最大的热忱来身体力行之,宣扬传诵之。
35.
以善报善的必要性:
一个人接受了恩惠,却在必要的时候拒绝回报,那么他就造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伤害,因为他使对方再自然和合理不过的期望落空了,而他当初至少是暗暗怂恿对方施善的,否则恩惠也不好随便降临在他头上。在人类各种“恶”与“非”中,辜负他人的期望无疑是排在前列的。事实表明,它是造成两种极不道德行为——背信和弃义的罪魁祸首。
36.
法庭实践较之以往在人们脑海里的形象,对必要准则的把握和阐释开始日趋完整全面,从而能够更好地履行其双重职能,即施以应得的惩罚和赋予每个人应得的权利。
37.
功利原理之所以成为具有理性意义的原理,最根本的一点是承认一个人的幸福与其他人的幸福拥有完全平等的价值。
38.
正义是数种道德要求的总名称。当我们将这些道德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时,其地位在社会功利之上。
然而,也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即其他某种社会义务凸显出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否决了所有普通的正义信条。
这样的措辞可谓两全其美,一方面正义的不可废除性得以保留,另一方面我们则可以继续坚持值得称道的不义行为存在的必要性。
39.
假如我们明白了正义只是一种自然的怨恨之情,通过服务于社会“善”的需要而被教化,假如我们清楚它确实存在于也应当存在于所有层面的正义问题中,那么,正义理念就不会再成为妨碍我们理解功利主义伦理的绊脚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