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时间归类整理
1.p108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p62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3.p107合同解除: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p103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p64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优先购买权未载明行使期间,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但其他共有人知道,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不确认其他人是否知道,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6.p115保证期间:(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p123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符合规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8.p125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9.p126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10.赠与人本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11.p137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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