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的豪族》书后一札
顷读杨联升《东汉的豪族》,其中说:
故吏有为长官服丧的,多者至于三年。据《廿二史札记》‘东汉尚名节’条:…(所引中略)…两汉时候,为父母服丧,还没有定制。为长官却已经有服三年丧的,可知君臣之谊很重。
杨联升以为“两汉时候,为父母服丧,还没有定制”,其实定制是有的,文帝时制为“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语见《汉书·翟方进传》);后来哀帝诏定“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都是可考的定制。
先启“既葬三十六日除服”之制,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云:
何注(指何休的《公羊传》文二年注文)殆如应劭《汉书》注,释汉文帝三十六日释服,为以日易月之误,不知文帝三十六日释服,自已葬言之,未葬之前,仍服斩衰,故《纪》云:“已下”,谓已葬也。文帝自定国制,非关法古。《翟方进传》:“后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以为不敢踰制。”蔡邕言孝文制丧服三十六日是也。荀爽对册言孝文以日易月,翟方进遭母忧,三十六日而除,亦忘其“既葬”二字,已启误端。《续汉书·礼仪志》:“以葬,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以葬,即已葬,尚不误。朱子《答余正甫》书:“汉文葬后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读《汉书》最审。自世承荀、应之误,于是唐元感著论,谓三年之丧合三十六月,为张柬之所驳。唐玄、肃二宗之丧,又降三十六日为二十七日。(见常衮议。)至今相沿,皆失古义。
“既葬三十六日除服”是文帝旧制,发生在崇儒术之先,也即《礼经》服丧三年说行于世之先,属于“汉家自有法度”。苏舆所谓“文帝自定国制,非关法古”,其辞甚确。而崇儒术以后,《礼经》服丧三年之说行于世,儒生乃有法古之行后来它也就被制度化了,狩野直喜《<礼经>与汉制》中提到:
西汉一朝,服丧三年者甚为罕见。这里不妨重复一下顾炎武所征引之例。顾氏引用《汉书》的记载说,公孙弘继母死,公孙弘曾为之服三年丧(见《日知录》卷十四《君丧》条)。哀帝时,河间王刘良为太后,服丧三年,天子赞之为“宗室仪表”(见《哀帝纪》),遂益封万户。《汉书·游侠传》有个故事,说有个原涉的侠客,父死后,在父冢旁建庐,服丧三年,礼尽才去。由此孝名远播,以至于京师中没有不知其名者。承相薛宣有个弟弟名为薛修,为临菑县令。母亲死时,薛修说应去官守丧三年。其兄薛宣说,虽然《礼经》有服丧三年的规定,然而现在已经很少实行,故不必拘泥古礼。兄弟俩互不相让,结果只有弟弟薛修服丧三年。可见即便一门之中,丧礼薄厚亦为自愿之事,并无一定之规。翟方进也是丞相,其继母死,翟氏于葬后三十六日脱除丧服,起而视事。并说:“身备承相,不敢逾国家之制。”至哀帝时,情况有了变化,哀帝诏曰:“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应劭解释说,根据汉律,不服丧三年则不得被选举。
狩野所云之哀帝诏,语在《汉书·哀帝纪》,绥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四月哀帝继位,六月有此诏。其年秋,王根就国、王况免为庶人。博士服丧的定制,或许与当时的政治斗争有关。
总而言之,东汉时,在太学已有三年之丧的定制,不应说“长官丧服,反有定制”,大概杨联升是亲自读了赵翼、顾炎武的书,因此形成了“两汉时候,为父母服丧,还没有定制”这样的印象。附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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