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任东来等)
“rule of law”还是“rule by law”,前者是法治,除了围绕宪法建立一整套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掌权者以法治思维治理国家,全民高度尊重法律并推崇法律。
美国“宪政”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围绕保护公民自然权力(生命、自由、财产)、尤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而建立。既然政府是自由公民自愿同意授权、订立契约形成的人为产物(推荐洛克《政府论》下),那么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并不来自于天然属性,“有限政府”天然具有接受约束和监督制衡的义务,继而产生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三权分立”。
当然,有“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宪政之路并不平坦。书中收录的25个宪政里程碑判例,正是用法治思维治理社会的痕迹,之所以重要,既有推动劳工权利、保护公民自由、维护私有财产安全的正面判例,也有激发南北内战、司法干预行政的负面判例,还有解放新闻媒体、弹劾美国总统、推动黑白平权的美国社会特有判例。当然,最高法院的九大法官,固然受到所处时代、个人知识眼界阅历、党派等因素影响,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与正义,但大法官作为个体的独立性、自由自主决定权、观点充分阐释记录,都留下了足以正名的证据,这一点,可能正是美国宪法通向宪政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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