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探讨、收获,新政背景下民办幼儿园该何去何从创享沙龙圆满结束!

11月23日,由世界园长大会组委会主办的“新政背景下民办幼儿园该何去何从创享沙龙”在北京市亦庄开发区朝林广场会议室如期开始,沙龙邀请到了拼图资本创始人王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程知音律师和36位资深幼教从业者,集中在公办普惠园、小区配套园、非营利性幼儿园以及幼儿园资本化问题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分享。同时,拼图资本王磊和程知音律师分别对新政下的幼教资本趋势及新政政策核心内容做出了深度分析和解读。

沙龙过程中,大家各抒己见,踊跃提问,每个人都基于自己多年的从业经历和经验,不遗余力帮助解答,很短的时间内大家就产生了共鸣,当然也收获了很多新见解。
整个活动持续了一天,现场专家和行业同仁们的碰撞依然意犹未尽,高潮迭起,所有关心幼教行业的声音,都印证了大家一直在为幼教事业努力奋斗着。
主要内容回顾

王磊先生主要认为新政的推出,已经清晰的指明了民办幼儿园,而且是营利性幼儿园(非营利就更不用说了)不能打包上市,不能被并购。所以基本可以判断民办幼儿园的上市之路已经封死。但是对于提供优质服务和内容的机构没有本质影响,对于不考虑上市的营利性幼儿园机构也没有影响。并且,对于在复杂性、不确定性及不对称性的大环境下,关于中国教育行业的趋势,王磊先生也给了八方面的分析:
首先,消费高端化趋势,中国的消费力非常强,从全球的角度来讲中国的消费升级带来的增量是非常巨大的。是由多重因素驱动的,根据BCG的报告,最重要的几个包括:富裕阶层所带来的增量,年轻人的消费习惯、线上线下消费渠道的普及等等。从收入结构上来看,新兴中产阶级以及以上的这种富裕阶层能够带来的贡献率已经达到了75%,这是非常惊人的。从年龄层上来看,所谓 '新世代’是从60后、70后的消费主力逐渐向80后、90后甚至00后过渡,为整体消费力增长贡献了69%左右,所以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消费市场,教育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要与这个年龄层次相匹配。仅有好的产品是不够的,产品服务化趋势也在显现,与产品匹配的这些服务必须跟上。
另外,低线城市也就是三四线以下的城市消费力持续增长,所以如何把握三四线城市消费增长的这个机遇非常重要。所以很多机构放弃了一二线市场的激烈竞争转而向三四线城市布局,这实际上是一个“曲线救国的道路”。比如拼图资本2016年投资过一家K12培训企业环球优学,他们在创立之初就是以三四线城市为基础自下而上的打法,其实就是符合了这样一个趋势,短短两三年时间就做到了年收入接近两亿。
最后就是移动端、PC端的全网全覆盖,移动端是贡献了38%的消费力,线上线下的融合度贡献了44%,所以现在是一个全渠道的消费,互联网消费已经不再是问题了,互联网教育也逐渐成为教育企业的标配。
所以以上这些驱动力与我们关注的教育行业也是息息相关的,比如刚才说到第一个驱动力是上层中产的崛起,目前教育产品的升级就是应对了这样一个趋势,所以我们需要更加高品质的服务和更加高品质的内容。另外我们看到新世代的崛起,80、90甚至00后对于教育产品的理念都与上一代人完全不同,所以现在互联网教育如此火热的现状也是顺应了这样一个趋势。还有就是上面提到的产品服务化,所有的高端教育产品都需要匹配同样高端的、精细化的服务水平。例如VIPKID就在课后服务的细节上做的很到位,比如配备课后专职的班主任对接等都是为了提升整体服务的体验。
第二,产业融合化趋势,教育产业与其他传统产业有越来越紧密的融合,这种跨界的形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之中,我们原来都习惯于针对教育谈教育,在教育行业中来看教育本身,但现在我们也发现越来越多的跨界者进入教育领域。
第三,技术革命化趋势,因为我们都很清楚人工智能技术这种日新月异的发展,而且已经渗透到教育的各个环节,教、学、练、测、评各个环节都产生了很多新形态的产品,向智能机器人、智慧教室、分级阅读、语音识别、拍照答疑等等,这些产品种类繁多。智能化、数字化、移动化三个方向已经给教学方式带来了巨大改变,未来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也将会给教育形态带来巨大的变化。
第四,治理规范化趋势,首先就是民促法去年9月1号正式落地,各省开始颁布细则,目前各地也在过渡期之中,越来越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化政策也在逐步出台。主要是治理不断规范、管理要科学还有就是对财务的监管、这种合规性越来越严格,这是大势所趋,包括对于K12盈利与非营利的这种区分都是民促法带来的变革。K12和幼教将会越收越紧,之前粗放式管理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这种大背景下,更加成规模成体系的这种机构就会凸显出来,中小型机构将会面临更多挑战。
第五,产业集中化趋势,在前面这种高端消费、行业融合、政策趋严的这种背景下教育行业也开始两级分化,也是不对称性的一种体现,同时反映了产业集中化。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互联网机构教育机构,大量的资金注入头部机构,现在也已经跑出了十几家独角兽企业,这些独角兽还在不断的吸收大资金,同时资本方也开始扎堆去捧这样的独角兽大机构,这样就会一骑绝尘,同样赛道中的小机构可能就没有机会了。
在这种大环境下中小机构也要抱团取暖,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否则现在资本变成了最高壁垒,一旦细分领域内的头部公司被大机构盯上以后其他小机构就很难在往前跑了。类似小黄车、蓝车这种逻辑一样,这些行业是很好的前车之鉴,现在资本进入教育大概率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一个非常残酷的现状。
第六,市场全球化趋势,作为教育机构不能只专注于国内,更要把握机会走向全球。这里的一个案例是新加坡排名第一的这样一家幼教机构麦杰斯,现在也在与国内的基金在进行资本层面合作,寻求在国内市场落地。这是海外机构对内落地的一个例子。
第七,投资成熟化趋势,我们之前提到了教育产业化、教育金融化之后,投资机构也变得越来越理性,会比以往更加青睐头部资源,同时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打法,现在的趋势是资本会开始去做市、去做局、去捧一个项目。
第八,定位垂直化趋势,在这种复杂的大环境以及资本在利用资金的优势为头部就够构筑壁垒,那么对于中小机构来说就要有定位垂直化了。对于创业来说需要有更精准的定位,在某一些垂直领域中做"五厘米宽,五公里深"的战略。比如拼图资本投资的幼教项目幼发拉底,是一家幼教的内容+平台企业,通过举办世界园长大会网络了数千家幼教机构资源,同时内部还可以输出幼儿园成套解决方案,在企业内部形成闭环。所以在这种市场大环境相对恶劣的情况下,中小机构必须明确自己的定位,在所在的细分领域中不一定要做到第一,但一定要做到唯一。具有这种唯一性就一定会获得资本的青睐。

程知音律师结合学前教育政策环境以及律师法律实务的角度,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部分核心内容做出了剖析解读,使大家对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层次的领会。解读如下:
一、政府主导民办幼儿园布局,坚持公益普惠,高收费民办园控制在20%以内
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二)调整办园结构:各地要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坚决扭转高收费民办园占比偏高的局面。到2020年全国原则上达到50%,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
解读:
其是对《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文号: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文号:教基〔2017〕3号)的重申和延续。
“国发【2010】41号文” 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教基【2017】3号”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左右。
二、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
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解读:
早在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时,就指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010年对民办幼儿园来说是一个比较关键的时间节点,在这期间,关于民办幼儿园办学园舍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幼儿园园舍到底归属开发商、物业还是政府,因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客观上在这个时间点之前,甚至之后较长一段时间里幼儿园的举办者多是跟开发商形成租赁关系来开办幼儿园。就笔者所接触的几个案例中,发生多起因开发商与教育主管部门在园舍移交问题上的争议,导致举办者办学困扰的情况。
伴随着各地不断出台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关于配套园的产权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各地的文件中基本上均明确小区配套园的产权或管理与使用权归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用于公办园或普惠园。这也保障了学前教育深化改革目标的实现。
重要提示:
1、现有学前教育配套设施较多的租赁关系发生于开发商与举办者之间,但伴随着政府对公办与普惠园比例的要求,以及开始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移交,在该类幼儿园租期届满,甚至部分地区租期未满的情况下,已经开始要求民办园转普惠园。这对于目前收费较高的民办园来讲影响很大,其将没有机会转为营利性幼儿园。
2、对于部分产权在开发商手上的园舍,如其主动移交产权归政府,那么以该园所开办的民办园也将影响重大。意味着其在租赁合约到期后,也将被普惠或非营利性。
3、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是否意味着配套园就是非营利性幼儿园?
三、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解读:
1、关于普惠园的概念,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中首次提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伴随着分类管理改革,在学前教育领域,普惠园的营非性质争议不断。抛开法律理论,从政策文件导向和部分地区出台的地方性文件,加之未来三年公办和普惠园的比例需要达到80%以上的要求,普惠园为非营利性民办园已经是普遍观点。
2、其是对《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文号:教基〔2017〕3号)的重申。即:各省(区、市)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逐年确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3、目前各省市绝大部分地区均出台了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4、对于普惠园,呈现两种趋势:长期从事教育实体运营的学前教育机构或集团,大部分会坚守教育服务育人的理念,寻找微利生存方式;但机构投资人或资本市场已经将目光集中在20%的高端园或营利性幼儿园板块,对普惠园避而远之。
四、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民办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地方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解读:
1、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已经出台的25个省的“实施意见”,其中关于收费的部分,民办园的收费多数为放开。如安徽、云南、湖北、上海、江西和广西。广西的文件中指出,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江苏省的文件中,指出放开收费,民办幼儿园除外。那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作为中央级的政策文件,关于民办园的收费,得以该文件的规定为原则和依据。
2、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按照目前各地出台文件所表达的普遍观点,普惠性民办园为非营利性民办园,但并不必然得出普惠性民办园是非营利性幼儿园的结论。在非营利性幼儿园之中,有一定比例的高收费幼儿园存在。事实上,非营利性也不能推导出幼儿园不能高收费。
五、稳妥实施分类管理
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在此期间,县级以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解读:
限期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理论上是好的,只是实践中受限于绝大多数幼儿园为小区公建配套园,那么转营利性民办园的路径政策上行不通。
六、遏制过度逐利行为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解读:
1、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关于加盟连锁,实践中加盟连锁的特许经营方和被特许经营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品牌授权,技术支持,其合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加盟连锁不构成控制关系。所以,此处沿用2018年8月10日对外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内容“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笔者认为表述不正确。
2、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加盟连锁方式控制非营利性幼儿园。这对现有的学前教育集团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分类管理改革还未在各地实际落地,像红黄蓝、三之三、红缨等知名幼教品牌旗下的加盟园很多为小区配套园,当其选择非营利性幼儿园时,那么按照这个逻辑,其将不能加盟幼教品牌;社会资本也不能对非营利性幼儿园发展加盟。这个规定的法律基础在哪里?合理性在哪里?
3、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是公司法上的术语,既然是非营利性幼儿园,举办者的出资在民政部门登记时,需要写捐资承诺书,举办者不是股东,那么哪里来的“增资扩股”一说。
4、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结合上下文,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在学前教育领域,似乎只在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行得通了。
5、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近两年学前教育领域的并购非常火热,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高端园备受资本青睐,投资机构拟通过并购优质幼儿园资产进行上市规划。然该文件一出,始料未及。民办园将于上市无缘。
6、2018年8月3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发布的“关于对民办幼儿园参与兼并收购、加盟连锁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文号:教基司函〔2018〕40号)所做的市场调研,现在看来,与该文件有着密切的联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学前教育板块,将回归教育本质。由政府主导,在社会力量参与的情况下,也要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对资本市场想要通过收购幼儿园获利或通过金融手段实施高回报,是当头棒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