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扣扣案件辩护律师的辩护词的几点看法
邓先生的辩护词雄壮美丽,发人深省,但存在很大的问题:
第一, 23年前的案子已经被判决过了,在法律上,这个“仇”已终了;但显然,在该“仇”是否终结的问题上,张扣扣和“国家法”的看法不同。虽然这是复仇的动机,但是复仇的动机是非常主观的判断,不能作为被害人过错的证据;即使23年前的案子有量刑过轻的情况,这也是另案,而非直接导向受害人存在过错。更何况,23年前的案子,即使是张家人的口径,是故意伤害导致死亡,参与的两个人和未参与的一个人,也不会得到死刑的判决;张扣扣的故意杀人,“因”“果”是不相当的。
第二,在凶杀案件里,关于认定有被害人过错从而减轻刑罚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例如四川李彦杀夫案里为什么李彦在二审获得死缓,就是因为被害人在被杀前仍在酷虐地对待李彦),邓先生出于辩护律师的立场,当然不会提甚至是避而不谈,我能理解,但这不代表23年前的旧案成为了本案里必然应减轻刑罚的原因;
第三, 国家对同态复仇否定的态度,更遑论张的仇杀是杀了对方三人,包括当年并未参与张母身亡事件的王校军。“民间法”早在中国式微了,在农村的复仇仇杀更是zf要遏制、平息和震慑的行为,因为仇杀往往是冤冤相报、因果相循的,对此是否要进行宽宥,恐怕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的回答是:不能;
第四, 何况张扣扣的杀人,有可能是把母亡所有的家庭不幸都归结于此,要把生活的痛苦“毕其功于一役”,在仇杀中得到终结,我只能叹息、理解,但永远不可能认同。
今天豆友们为少年不幸的仇杀者掬泪,这没问题,人类都有同理、共情之心。但希望来日大家都理智点,多余的话就不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