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说:法医不仅解剖尸体,还要“接待”活人?
我曾在我的小说《尸语者》中提到一起事件:
一名伤者头部流着血,匆忙地跑来警局报案,说是被人用砖头砸伤了他的后脑勺,希望警察能将伤害他的人绳之以法。可等到抓了那名行凶者时,他却说是伤者追逐他进行殴打的时候自己滑倒摔了个四仰八叉,而不是被他用砖头砸伤的。于是办案单位向市公安局提供了伤者的病历材料,要求法医解决致伤方式的问题。
你们可能会有疑问,法医的工作不是解剖尸体吗?其实不然,法医不仅仅要出勘、检验非正常死亡、命案现场和尸体,更多的工作其实是进行伤情鉴定。一个拥有三四百位法医的省份,每年受理、出具伤情鉴定的数量大概是两万多起,可见,这是多么繁重的工作。
今天,我就向大家揭开伤情鉴定的神秘面纱:
一、 伤情鉴定怎么受理?
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都是在公安机关设立的“法医门诊”中进行。这个门诊不是接见死人的,而是接见活人的。法医门诊一般设立在公安局或者医院中,大多数都很狭小,里面配备了办公设施、检查床、视力表等等一些用于检验伤情的设备器械。
所以,当你看到如下情景的时候,不一定是法医尸检,也有可能是法医活检。

在伤害案件出现后,办案单位会开具委托书,由民警带着伤者前往法医门诊进行伤情鉴定。在审阅材料、检验伤者后,若符合鉴定条件,法医就会受理鉴定。
二、 轻微伤、轻伤、重伤是啥意思?
大家可以在网站上搜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全文。在标准的总则上,大概描述了三种损伤的原则。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重伤:使人肢体残疾、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三、 轻微伤、轻伤、重伤代表了什么?
法医鉴定决定了案件的下一步处理方式。轻微伤是行政案件,一般只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轻伤可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调解处理,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重伤一般都会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伤情鉴定很关键,尤其是构不构成轻伤的案件,时常会因为不符当事人利益,法医被当事人攻击、诋毁。
四、 鉴定时机
刚刚提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于鉴定时机的规定是这样的:
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口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这个问题很多人不能理解。不是“伤情”鉴定吗?那应该按照损伤当时的情况进行鉴定啊,为什么还要等恢复?那不就是伤残鉴定了吗?
于是,很多“法医故意拖沓”“法医称要等伤好了才鉴定伤”的这种吸引眼球的帖子就出现了。
其实,伤情鉴定主要依据损伤当时的情况进行鉴定,在一些涉及容貌、功能的鉴定时,虽然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才鉴定,但是鉴定时依旧会考虑损伤当时的情况。之所以要等,是因为对伤者负责,为了伤者不会吃亏。所以,当法医在对伤者负责的时候,被伤者诋毁,那种心情……实在是酸爽。
举个例子:

如图,受害者被人一刀刺中了脖子,虽然没有伤到大血管导致以下情况:

但是喉部受伤了。根据标准,喉部损伤就可以构成轻伤二级。如果法医不负责任进行鉴定的话,则这就是一个轻伤案件。可是,过了个把月,受害人发现了明显的发声障碍(因为医院治疗的时候有手术,禁止发声,或因水肿当时不能发声,也不知道水肿消除后能不能发声),根据标准,其实可以构成重伤二级。那么,法医该怎么办呢?
再举个例子:
受害者被打断了胳膊,根据标准,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伤后伤者就住院、固定成了这样:

这时候受害者胳膊到底能不能动也不知道。法医若根据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做了轻伤一级的鉴定,等伤筋动骨一百天后,发现受害人肘部强行僵直了(构成重伤二级),那么这份鉴定不就是错了吗?
正因为这样,才有了鉴定时机的问题。
五、 伤病关系
这也是经常引发信访的问题。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直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前几年,还有个当事人冒充我的读者加了我的微信,然后把我骂得狗血喷头。这个案子是这样的:当事人因为斗殴,被打掉了两颗牙齿,按理说构成轻伤二级。 但是我们检查的时候发现他的口腔是这样的:

也就是说,他的牙齿已经自行脱落得差不多了,这次打掉的只是剩下为数不多的几颗中的两颗。这个人患有严重的牙周疾病导致牙齿自行脱落。虽然这次掉的两颗确实是被一巴掌呼下来的,但是因为这种外力作用一般不至于掉牙,掉两颗牙是外伤和疾病共同作用产生的,所以按标准降档,鉴定为轻微伤。
伤情鉴定看起来很简单,把医院诊断病历和《标准》结合起来看就知道伤情了。其实不然。伤情鉴定里其实有很多学问,有很多风险,需要更多的精力。等下次有时间,我再来写写伤情鉴定里容易引起当事人误解的个别条款。
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