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犯罪,澳门模式值得借鉴
在面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实施犯罪行为时,公权力应当积极介入,做好这一群体的教育和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甘肃“8岁女童被打致下体受伤”事件引发持续关注。1月15日,宁县教育体育局发布通报:经查,2018年12月14日,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一年级学生马某某(男,7周岁)、赵某某(男,6周岁),对赵某某(女,8周岁)进行推搡殴打,致其倒地后,二人又将其裤子脱掉,用笤帚把对赵某某的下体进行乱打乱戳,致其受伤。涉事马某某、赵某某因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无独有偶,去年12月2日,湖南沅江一12岁的六年级小学生吴某,不满管教,持菜刀将亲生母亲砍死。因未满14周岁,不能够进少管所或者执行拘留,被警方释放后由其亲属接回监管。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应当看到,《刑法》所做出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刑罚措施中的监禁化等惩罚方式会产生很多的消极影响,将导致未成年人教育中断、互相交叉感染、再犯罪率高等后果。因此,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不对其适用刑罚的措施,在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还能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意味着着以公检法为代表的司法权力难以介入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中,我们也可以从已发生的新闻事件中看到,最终的结果仅仅是“要求亲属严加管教”。然而,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公权力在这类犯罪事件中可以心安理得做“看客”,为了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权力应当积极介入事后的教育和矫正工作。 以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例,在2007年形成了以《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为中心的未成年人违法偏差行为的教育监管制度。根据澳门刑法典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澳门政府针对这一群体的教育监管,建立了保安司、行政法务司、社会文化司等不同部门分工合作的执行体系。分别执行警司警戒、感化令、社会服务令等各项教育监管措施,以帮助未成年人通过再社会化的过程,建立健康、守法的新生活,最终回归社会。 尽管无法得知13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者数据变动,但从澳门保安协调办公室提供的年度数据上看,在2006至2016年间,澳门13至18周岁(16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者人数从2006年的509人逐步下降到2016年的183人,其所占犯罪总人数比率也从2006年的6.29%下降到2016年的0.93%。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尽管澳门犯罪者总人数在波动中呈现上升趋势,但澳门未成年犯人数与比率均呈显著下降。这一积极变化与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的制度体系和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关联。[1] 12岁的杀母少年吴某,在不健康的家庭教育环境中成长,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念而将母亲杀害在自家卧室中。被释放后的吴某仍在原先的家庭环境中生活,缺少了公权力的介入,“要求亲属严加管教”这一措施,恐怕不足以拯救一个危险而暴躁的灵魂。 [1]胡杰容,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的模式与特点,[J].青年探索,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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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爱达西 赞了这篇日记 2019-11-22 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