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头台的场面1
11.酷刑是一种技术,它并非一种无法无天的极端狂暴表现。惩罚要成为酷刑的话,必须符合三条基本标准:
首先,它必须制造出某种程度上的痛苦,这种痛苦必须能够被精确地度量,至少能被计算,比较和划分等级。死刑也是一种酷刑,因为它剥夺了人的生存权,而且它也是经过计算的痛苦等级的顶点。它包括斩首(全部痛苦的瞬间收敛行为,零度痛苦),绞刑,火刑和轮刑(延长痛苦),到肢解活人(极度痛苦)。极刑是一种延续生命痛苦的艺术,它把人的生命分割成多次的死亡,同时在生命停止之前制造最精细剧烈的痛苦。酷刑是以一整套制造痛苦的量化艺术为基础的。不仅如此,这种制造痛苦的活动还是受到调节的。酷刑将肉体效果的类型,痛苦的性质,强度和时间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罪犯的特点以及犯罪受害者的地位都联系起来。制造痛苦有一套法律准则。在用酷刑进行惩罚时,绝不会不加区别地同等地对待肉体。人们会根据具体的规则进行计算:鞭挞的次数,打烙印的位置,在火刑柱或者刑轮上制造死亡痛苦的时间,破坏身体的方法等。这些各种不同的因素扩大了惩罚方式,并根据法庭情况和罪行而加以组合。······
其次,酷刑应成为某种仪式的一部分。它是惩罚仪式上的一个因素,必须满足两个要求:表明受刑者和给受刑者留下烙印。即使其功能是“清除”罪恶,酷刑也不会就此罢休。
第三,从规定酷刑的法律的角度看,公开的酷刑和死刑是引人注目的,应该让所有的人把它看成是一场凯旋仪式。它所使用的过分的暴力是造成它的荣耀的一个因素。罪人在受刑时呻吟哀嚎,这种情况并不是令人难堪的副作用,而恰恰是伸张正义的仪式。因此,甚至在人死后进行鞭尸也是可以理解的行为了。即使已经不能造成更深的痛苦,司法正义仍然审讯着犯人的肉体。
12.虽然法律上一般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庭审判程序往往必然要求犯人招供。有两个原因:
首先,供词能够成为强有力的证据,以至于几乎不用补充其他证据,或者说不用大费周折地寻找副证进行支持。
其次,这种程序运用自己的权威能够征服被告的唯一途径就是使其认罪,并在先期调查所做的巧妙但是模糊的结论上签字画押。······在文字重构的罪行事实中,认罪的罪犯担当起和活生生的真相体现者的角色。
招供是罪犯承担责任,表明态度的行为,是对书面中秘密的先期调查的补充。因此,使这种审讯调查程序最终获得供词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