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
截至到2015年,《自由大宪章》已颁行八百年。

《大宪章》(拉丁文 Magna Carta, 英文 Great Charter),是在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被迫签署的宪法性的文件。其宗旨为保障封建贵族的政治独立与经济权益。又称《自由大宪章》或《1215大宪章》。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这份被视作为英国君主立宪制奠定法律基石的文献,最初是屡战屡败的英王约翰在大贵族胁迫下签订的。据当时在场的人说,约翰“咬牙切齿,怒容满面,从树上折断树枝,先是放在嘴里咬,然后再拗断,用各种行为表示其悲愤”。在经历了多番修订后,旨在限制王权的《大宪章》不但在君主制内存活了下来,十七世纪还在美国殖民地被奉为圭臬,焕发了第二春,近年更是在诞生地英国完成了几次惊艳的亮相。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六十三个条款。是英国宪法的基础,并创造了“法治”这一理念。时至今日,《大宪章》有些条款则具有深远的影响,例如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条半”:
第一条,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保证伦敦城、五港同盟以及其被授予皇家宪章的市镇的自由;
第三十九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第四十条(1225年成为三十七条的一部分),“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对于这样一部具有“约法”性质的文件,它不仅仅是一张羊皮纸那样的简单。从后世的人来看,现在怎样评述它都不为过。我对于《自由大宪章》的评价在于:它被签署双方小心翼翼及谨慎地遵守着。
也是从这一份《自由大宪章》开始,还有其他的一些文件需要我知悉,他们是:
《大宪章》(1215年)
《北美独立宣言》(1776年)
《废除奴隶贩卖法案》(1807年)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权利法案》(1689年)
《人身保护法》(1679年)
《英联邦宪章》(2013年)
《人民代表法令》(1918年)
《世界民主宣言》(1910年)
等......
当我们回顾历史及探寻未来之路时,我们永远不会脱离这些已经成为往事的历史,我们的创新以及对自己的认知,是基于这些历史中出现的思想和文字。当我们回顾这些历史时,除了对先贤保持一定的尊敬之外,还应该为自己的历史提供更好的解答和内容。
之前我曾看到这样一句话,它或许不能作为合理解释的一部分,但是这样的思考方式至少是没错的。这句话是这样说的:“无知的人才会真以为美国的历史只有200多年。一个文明并不一定要在原地持续发展,也可以流动出去。美国文明来自于大洋彼岸的欧洲,历史应该追溯到古希腊。即使制宪的历史渊源,也至少要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美国宪法不是一帮人在费城从零起步理性设计出来的。那是一个极其久远的复杂故事。”
是的,是一个极其久远和复杂的故事。但我们就是这样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编撰了这样一个久远和复杂的故事。
正如同《自由大宪章》的经历本身就说明了很多问题。历史的规则和法律的规则一样悠久。《大宪章》被盖章、继而被废止,被修订、又被弃之如敝履,被拔高,受到世人尊敬。从这个角度来看,则是历史有一种作用:书写历史是超越时间界线、对未来的一种投射。但在历史中没有确定性,所有的只是为正义而进行的斗争,战争是常态,和平则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