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考古学 第二部分 话语的规则性 (3)
3、 对象的型构(the formation of objects)
现在必须列出向我们开放着的所有方向,看看这个“型构规则(rules of formation)”概念------截至目前此概念仅为一些粗略的线条----是否能被给予真实的内容。首先让我们看看对象型构。为方便我们分析,我们以19世纪以来的精神病理话语为例----在着手分析此话题时,这个断代很容易被接受。很多指征都能把它标示出来,但我们仅选取其中两个:此世纪初期,精神病院对疯子进行排斥和限制时所建立的新模式;能将今天的概念溯源到埃斯基罗(Esquirol)、海因罗特(Heinroth Johann)或者皮内尔(Pinel)的可能性(妄想偏执狂可回溯到热狂;智商回溯到智障概念;全身瘫痪溯源到慢性脑炎,性格神经症溯源到非错乱性疯狂);但是,如果我们试图在19世纪之外溯源精神病理学的发展,我们很快就会迷失方向,道路变得混淆难辨,即便是杜劳伦斯(Andre Du Laurens 1558-1609法国医生)甚至范斯威腾(van Swieten,德国医生1700-1772)在克雷普林(Emil Kraepelin德国精神病学家1856-1926)和布洛伊勒(Eugen Bleuler瑞士精神病学家1857-1939)病理学上的投射,也不过是种偶然巧合而已。从这个断代开始,精神病理学面对的对象,数量急剧增加,大部分都是新对象,同时又非常不稳定,处于不停变化之中,而且有时候会迅速消失:除了运动障碍、幻觉、语言混乱(这些已经被认为是疯癫的表现,虽然它们以某种不同的方式被认识、划定、描述及分析),还有很多新出现的对象,都属于之前未曾使用过的领域:轻微行为混乱;性畸变和紊乱;暗示和催眠现象;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智力或运动适应能力不足;犯罪行为。在每一个这样的领域基础之上,各种对象被命名、介绍背景、被分析,然后被校正、被重新定义、被质疑、被抹去。有没有可能确立一种它们出现时所遵循的规则性呢?有没有可能揭示,这些对象是根据何种非演绎系统被接续地排列、放置,从而形成精神病理学这种碎片性领域------在某些点上呈现巨大的鸿沟,在另一些点上呈现过剩的信息?它们被视作话语对象的存在规则是什么?
(a) 首先我们必需要标画出它们萌芽的最初表层:指出这些根据理性化程度、概念规则以及理论类型而被匹配了疾病、变异、变态、痴呆、神经症或心理症、恶化等等状态的个体化差异,究竟在何处出现萌芽,然后被进行标识和分析。针对不同社会,在不同时段中,这些萌芽表层是不一样的,并且以话语的不同形式出现。就19世纪的精神病理学而言,它们可能是被家庭、直接社会团体、工作环境、宗教社区所建构(这些领域都是规范的;都不容易变异;都具有一定的忍耐范围和临界域,只有在超越这些范围和临界后才会产生排斥;都具有标识和拒绝疯癫的模式);虽然以某种特定模式被组织起来,但这些萌芽表层在19世纪并非新鲜事物。另一方面,毫无疑问,在此时段内,一些萌芽的新表层开始起作用:具有自身规范性的艺术;性(与传统禁忌相关的性变异开始首次成为精神治疗话语的观察、描述、分析对象);惩戒(在之前的时段中,疯癫被小心翼翼地与犯罪行为分开,被视为不用承担责任,而犯罪行为自身变成了----以及随后和“杀人狂”联系在一起-----一种多少和疯癫联系在一起的乖常形式)。在这些最初分化的领域内,以及在其中出现的差距、断裂和临界内,精神治疗话语找到了一条道路,来限定其辖域、确定其谈论内容、赋予其对象某种地位-----从而使其显现、可命名、以及可描述。
(b) 我们必需描述进行划定的权威:在19世纪,医学(作为具有规则的制度、作为构成医学行业的诸个体群组,作为知识和实践的主体,作为公众、法律、政府所承认的权威)成为了社会中把疯癫作为对象进行划定、标识和确立的主要权威;但是还不仅只有它:特定的法律和刑法(对免责、无责、减刑情况进行定义;以及激情犯罪、遗传、社会危害等概念的运用),宗教权力(因为它自身已被构建为区分神秘和病态、精神和肉体、超自然和非正常的权威;因为它提倡良知的引导来理解个体,而不是对行为和背景进行决疑性分类),文学及艺术批评(在19世纪,此类批评越来越少地把作品当作某种品位进行判断,而更多地是将其视作某种需被诠释的语言,以及在作品中如何通过表达手段对作者进行辨认。)
(c) 最后,我们必需分析具体化格栅(grids of specification):即各种系统,根据这些系统,不同的“疯癫种类”作为精神病理学话语的对象而被区分、对比、关联、重新编组、分类、从一个派生出另一个(在19世纪,这些差异性格栅是:精神,被视作层级化、关联化的群组,或多或少可诠释的机能;身体,被视作由相互依赖和交流的网络所连接的器官的三维体;个体生命和历史,被视作线性发展的各阶段、纠缠在一起的线索、被重新激活的群组、各种循环重复;神经-精神病理关联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被视作互相投射系统和循环因果性场域)。
这样的描述自身仍然是不充分的。出于两个原因。这些萌芽的层面、进行划定的权威以及具体化形式,并没有完整、坚实的对象提供给精神病理话语,后者只需将其列举、分类、命名、选择以及用词汇和句子网络覆盖即可:并不是由家族---运用家法、禁忌、敏感的临界域----决定谁是疯子,并把“病人”交给精神病学家去分析和判断;也不是法律体系自身将罪犯移交给精神病院、发现谋杀背后的妄想症、或者性侵背后的神经症。如果仅仅把话语看作一个将之前建立起来的对象挨个进行排列的场所,类似于简单地把单词在放在纸上排列,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然而,前面表述的之所以不充分,还有第二个原因。它一个接一个地定位了或多或少有话语对象出现的差异层。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是这个表述而不是那个表述?在设想中,这样被划定的是什么样的确定和封闭群组?如果只知道一系列不同的、异质性规定,而没有属性关联和关系,那么该如何谈论“信息系统”?
事实上,这两方面问题都回指向同一个点上。为了确定这个点,让我们重新回顾一下之前的例子。在19世纪精神病理学所面对的领域中,可以看到属于犯罪(delinquency)范畴的一系列完整对象的最初出现(可以追溯到埃斯基罗):杀人(以及自杀);激情犯罪、性侵害、特定形式的盗窃、流浪----以及,通过它们出现的,遗传、神经组织环境、攻击或者自我惩罚行为、变态、犯罪冲动、可暗示性;等等。一个并不充分的说法认为,人们在此所面对的是某一发现所产生的后果:精神病学家突然发现的犯罪和病理行为之间相似性的后果;某些犯人表现出来的典型异化症候或者精神错乱症候的后果。这样的事实超出了我们对当代研究的把握:实际上,问题在于,该如何去断定是什么使得它们成为可能,以及这些“发现”如何可以导致另外的发现,并将其重拾、校正、改造甚至否定。类似的,把这些新对象的出现归结为19世纪资产阶级社会的各类规范,归结为强化了警方和惩戒框架,归结为建立了新的刑罚司法条例,归结为引入和使用了减刑环境,归结为犯罪的增长,都是不相关的。毫无疑问,这些流程都在发挥作用;但是它们自身并不能形成精神病理话语的对象;要追寻在这个层面的描述,人们所寻找的依然不够。
如果说,我们社会中的某个时段中,犯罪被精神病化和病理化,或者犯罪行为产生了一系列知识对象,这是因为一特定关系群组被采纳,并运用到了精神病理话语中。(这些关系包括)诸具体化层面之间的关系,例如惩戒范畴,减责程度,精神病理特征(功能、倾向、发展或错乱程度、对环境的不同反应方式、性格类型、是否来自后天、天生或遗传)。医学决策权威,和司法决策权威之间的关系(此关系非常复杂,因为医学决定是绝对认可司法权威对犯罪的定义、对犯罪实施环境、对犯罪应得惩罚的决定;但是在分析其源起、决定其需要担责的程度等方面,医学决定则保留了相关的权利)。由司法审讯、警察情报、调查以及整个司法情报机制所形成的那种过滤,和由医学问卷、临床诊察、搜寻案例、过往解释所形成的过滤之间的关系。家庭、针对个人行为在性及惩戒方面的规范,同病理症候及疾病征兆表之间的关系。医院的隔离治疗(有自身确立的临界点、治疗标准、区分正常和反常行为的方式)同监狱的惩罚隔离(具有有惩罚和教化体系,以及对良好行为、改善和获释界定的标准)的关系。这些关系运作于精神病理话语中,从而使得不同对象的整个群组之型构(formation)成为可能。
我们总结一下:19世纪,精神病理话语并非由特权对象所塑造,而是由导致了各高度散落对象的方式所塑造。建立这一型构之所以可能,是由其萌芽、划定和具体化的诸权威之间建立的一关系群组使然。或许,可以说,如果能建立一个群组;如果能指出任何特定话语对象如何找到自己的位置及萌芽法则;如果能指出它在不改造自身的情况下,能同步或相继引发相互排斥的对象;那么,某种话语的型构就能被确定下来(只要至少涉及它的对象)。
由此,有必要再多说几点,以及相应的几点后果。
1、 话语对象出现的必要条件;包括:假如人们要说点关于它的“什么”,几个人要说点关于它不一样的东西时所必需的那些历史条件;如果要存在于和其它对象的关系中,要同它们建立相似、相邻、差距、不同、转型等关系时,所必需的那些条件------正如我们所见,这些条件林林总总,冠冕堂皇。这就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时候都无法谈论任何事情;要说点新东西并不容易;仅仅靠睁大双眼,集中注意力或者特意而为,并不足以让新对象突然间就发出光芒,破土而出。但是,这一困难并非仅仅只有其消极一面;也不要将其和某些阻碍扯到一起,那些阻碍的所有能量都用于遮蔽、阻挠、制止发现,用于掩盖证据的纯粹性或者隐藏事物本身的冥顽性;对象不会在深渊中等待某个指令去解放它,使它在某个可见而繁冗的对象性中具体化;它并不先在(pre-exist)于自身、而又在即将显露光彩之时被某些阻碍拖回黑暗。它存在于一个复杂关系群组的积极条件之下。
2、 这些关系建立于各种制度、经济和社会进程、行为模式、规范系统、技术、分级类别、特质化模式之间;并且这些关系并不呈现于对象之中;当对象被分析时,并不是在对这些关系进行展开(deploy);它们并不暗示网络、内在理性、人们在对象的概念真理中对其进行设想时全部地或部分地重现的理想脉络。它们不是要去定义对象的内部构建,而是去确定什么使得它出现、将自身与其它对象并置、将自身放置在某种关系中、确定自身差异性、不可消减性、甚至或许它的异质性,简言之,被放置于一个外在性领域中。
3、 这些关系必需区分于我们称为“基本”关系的东西,而且它们独立于所有话语或所有话语对象,可以在制度、技术、社会形态等等之间被描述。毕竟,我们非常清楚,在资产阶级家庭、司法权威运行、以及19世纪中其它值得好好分析的范畴之间,存在着各种关系。它们不能总是和那些即将塑造对象的各种关系重叠在一起:特定于这个基本层面的各种依存关系,不一定可以在另一些使话语对象成为可能的关系型构中被表达出来。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区分表达于话语本身内的次级关系:例如,19世纪的精神病学家所谈论的关于家庭和犯罪之间的关系,并未复制出真实的依存状态之间的那种相互作用,这点我们很清楚;但是,它也没有复制出使精神病理话语对象得以形成和维持的诸关系间的那种相互作用。由此,一个衔接于各种可能话语的空间铺展开来:一个真实或基本关系的系统,一个反映性或次级关系的系统,以及一个可被称作话语性的关系系统。问题的所在,就是要去揭示这些话语关系的具体性,以及它们和另外两种之间的相互作用。
4、 如我们所见,诸话语关系并非内在于话语:它们并不把概念或词语互相连接起来;它们不在命题和句子之间建立一个推导性或者修辞性结构。然而它们也并非是那种外在于话语的诸关系,因为这类关系很可能限制它,或者在它之上强加另外的形式,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迫使它陈述某些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讲,话语关系处于话语的边界:它们给它提供可讨论的对象,或者说(因为“提供”这个词产生的形象总是预设了对象是独立于话语的)它们决定了话语必须要建立的关系群组,以便能讨论这个或那个对象,来应对它们、命名它们、分析它们、划分它们,解释它们,等。被这些关系所特性化的,并非是话语所使用的用语(langue),也不是话语展开的环境,而是作为一种实践的话语自身。
现在我们可以结束分析,来看看针对我们最初任务,它完成程度如何,改造程度如何。
我们从心理学、经济学、语法、医学等这些以某种连贯却不明晰的方式将自身呈现出来的群组形象入手,对它们统一体的基础进行拷问:它们是否只是事件之后的某种重建,其基础来自于某些特定作品、连续理论、以及一些概念和主题,这些概念和主题中一部分被抛弃,一部分被传统保留,还有一部分注定湮没然后再在未来某个时间重生?它们是否只是一系列简单关联的项目而已?
我们在对象自身中,在它们的分布中,在它们差异性的互相作用中,在它们的相邻或相距之中----简言之,在被赋予言说主体的一切中,寻找话语统一体;并且,最终我们被带回到将话语实践本身特质化的关系之构建面前;我们所发现的,既非构造,又非形式,而是在实践中突显的一组规则,并在实践的具体性中将实践定义出来。我们还运用精神病理学这样的统一体作为一个参照点:如果我们要给它提供一个诞生日期以及明确的界限,那么无疑我们必须发现这个词是什么时候初次被使用,它能在哪些分析中被应用,以及它如何一方面从神经学,另一方面又从心理学中成功脱离出来。其实,萌芽出来的,是另一种统一体,它的出现看起来没有相同的日期,或相同的表层,或相同的表述,但却包含了一组对象,就这些对象而言,精神病理学这个名字也仅仅是一个反映性的、次级的、分级性的标题而已。终于,作为一门学科,精神病理学在某种不断更新的状态中萌芽出来,臣服于不断的发现、批评和纠错;我们所定义的型构系统也随之稳定下来。但是不要误会,保持恒定的,并非这些对象,也不是它们形成的辖域;甚至也不是它们萌芽的点或者特质化模式;而是它们出现、消亡、被分析和被具体化时所处的诸表层间的关系。
在我试图提供理论依据的这些描述中,当然可以用书写某某物历史这样的方式来诠释话语。但是,我们并非是要在我们所选的案例中去发现某个阶段里哪些人是疯子,或什么构成了他们的疯癫,或他们的症状是否与我们今天所了解的一样。我们也不是要去追问,巫师们是否被当作疯子或疯婆子,不被认可并遭受迫害,或者,在不同的阶段,对某种怪异的或者审美方面的体验进行的治疗,是否并不不是过度医学化。我们不打算以某种形式重建疯癫自身究竟是什么,在此类形式中,它初次向某些原始的、基础的、失聪的、缺乏衔接的经验呈现自身;或者把它以另一种形式重建起来,在这样的形式中,它被这些话语及其晦涩且常常扭曲的游戏随后组织起来(翻译、变形、歪曲或者压制)。按此样的方式来书写一部关于某物的历史当然是可能的;而且,从一开始,我就不排除任何从文本的暴政中去揭示和解放这些“前话语”经验的愿望。但是,在此我们所关心的,并非是使话语失效、把它变成另外某物之象征、或穿过它的致密而抵达一直沉默地前在于它的那个东西,恰恰相反,我们的目的是为了维持住它的一致性,使其从自身的复杂性中显现。简言之,我们希望做的,是放弃“物”,使其“去表象化”;是召唤它们那丰富、厚重、直接的充足性,此充足性被视为话语的原始法则,然而话语却出于错误、遗忘、幻想、无知、或信仰和传统的惯性、甚至出于不想看和不想说的无意识欲望,而脱离了它;是用那些只出现在话语中的规则性对象型构,去替换前在于话语且神秘莫测的“物”之宝藏;是不用指向某种发源地,物的基础,而通过一种把它们和使其成为话语对象、从而构建了其出现之历史条件的主要规则联系在一起的方式,来定义这些对象;是书写一部话语对象历史,这个历史不是将它们只抛入到初耕土壤的普通深度,而是要展开控制着它们散落的规则性关联。
然而,抑制“物自身”阶段,并不一定要返回到对意义进行语言学分析。在描述话语对象型构时,我们试图确定的是突显话语实践特质的诸关系,既不规定词汇组织,也不规定语义场的韵律分析:我们不去追问某个时段的词汇诸如“抑郁症”或者“非错乱型疯癫”被赋予的意义,也不是要追问“精神病”和“神经症”之间的对立内容。我再重复一遍,这并不是说,这样的分析是不合理的或者不可能的;而是因为,当我们试图揭示诸如犯罪如何成为医学知识的对象、或性变异如何成为精神病理话语的对象时,这样的分析是无关的。词汇内容分析要么是定义由某个说话主体所控制的意义的要素,要么是定义在已经被说出的话语之表层出现的语义结构;它不关心话语实践,然而,恰恰是在这些话语实践中,对象那种纠缠的复杂性-----瞬间被叠加和尚未终结------才能被形成和扭曲,出现和消失。
评论家的精确判断并没有错:我所进行的这种分析中,词和物自身,同样都故意缺失了;任何关于词汇的描述,以及任何对鲜活经验丰富性的指涉,都没有了。我们不是要回到话语之前的状态------那时任何事物尚未被说出,而且事物才刚刚开始隐约显露在灰暗的光中;我们也不要为了要重新发现话语已经创造出来并抛在身后的各种形式,而超越话语;我们应该保持在,或者尽量保持在,话语本身的层面上。由于有时候即便是对最明显不在场的“我”(“i”s),也都必需加个着重号,因此,我想说的是,在所有这些研究中,尽管进展不大,我也力图表明,“话语”在被听到、被读到的形式中,并非如人们所期望那样,只是物和词的交集:一种物的晦暗网络,和一种显性、可见、色彩斑斓的词语链的交集;我希望表明,话语并非是事实和语言在接触或冲突时的脆弱表层,并非词汇和经验之间的盘根错节;我希望用精确的例子表明,在分析话语本身时,人们将看到,词与物之间看上去非常紧密的拥抱出现了松动,而适宜于话语实践的一组规则会出现。这些规则不是对某种实体(reality)那悄无声息的存在进行定义,也不是对某种词汇的标准用法进行定义,而是对对象的秩序进行定义。就一个话题而言,“词与物”是一个极其严肃的标题;对一部作品而言,这个标题也颇具讽刺意味,因为这一作品改变了自身形式、替换了自身数据、最终却揭示出一个完全不同的任务。这个任务的内容不是---不再是----把话语当作一组符号(指向内容或表象的象征要素)进行处理,而是把话语当作实践来处理,这种实践系统地形成了它们所谈论的对象。当然,话语是由符号构成的;但是它们所做的,远不止运用这些符号来指派事物。而正是这个“远不止”使得它们不可被消减为用语(langue)或言说。正是对这个“远不止”,我们必须进行揭示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