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和婚姻改革
说明:
为了准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辩论,和学生一起读了一些材料,以下是笔记。
主要阅读材料是网上两篇文章一篇的来源是
https://gaymarriage.procon.org/ 主要读了这个网页上支持和反对双方的观点,没有阅读具体论证。
另一篇文章来自斯坦福哲学百科: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marriage/),读了其中的几个词条:4.3同性婚姻,4.4婚姻改革 5婚姻与压迫以及 5.1女性主义进路和5.2酷儿理论,同时也阅读了蓝方和林垚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所作的辩护,以及观看了桑德尔的公正课视频第11集,有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辩论。
(文章没有分引用和我自己的 观点,不符合学术规范,只是自己的笔记,要详细了解还请去看原文)
正文: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争论的最初级交锋主要是自由主义者(liberal)对保守派的。自由主义者主要诉诸于国家的中立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等。
保守派的反对理由可能有:
1.婚姻的目的是生育,同性恋者不能自然生育,因此同性恋者不能结婚。
回应:如果真的如此,则不愿意生育的异性恋者,因为伤残、年龄等原因不能生育的异性恋者是否也不能结婚?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很难说婚姻的目的只是生育,它起码还包含着彼此更多的义务关系。
2.婚姻在语言学上被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因此,同性恋者就在定义上就没办法结成婚姻。
回应:这是乞题(beg the question)论证。为什么婚姻在语言学上(因此在法律上)应该被定义为一男一女结合,本身就是要论证的问题。一个词语在定义上尤其是适用范围上是可以随着时代变化的,比如“公民权”的适用范围在美国就在不断扩展,一开始并没有规定女性和黑人能够成为公民,但这不能成为他们不能享有公民权的理由。
3.由2牵扯出另一个问题,婚姻到底给予何种理由扩展定义,如果婚姻的定义能够扩展到同性群体,那么多配偶制是否可以允许,人和动物、乱伦等等关系是否可以寻求婚姻关系?
回应:对于同性婚姻的成立而可能引发的礼崩乐坏的结果,反对者试图建立一个滑坡论证。但是,基于“同意原则”(即当事双方自愿同意方可结婚)即可有效阻断通向人兽,未成年人的滑坡。而不存在权力压迫和不平等的多配偶制(三男或三女诸如此类)或者成年同辈乱伦似乎并无道德上的不可接受性,即便滑坡至此也不是灾难性后果,不足以建立起反对同性婚姻的论证。(对于滑坡论证的反驳,详见林垚《同性婚姻的滑坡》
(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39453472/)
4.同性伴侣抚育对孩子成长不利。
回应:a.社会科学研究表明,同性伴侣抚养的孩子与异性伴侣抚养的孩子相比并没有明显的不足、缺陷或者受到所谓的伤害。
b.对孩子有害或者对孩子成长不利作为理由阻止人们成为父母,这一要求是过高的,比如可能掺入财富、地位和教育水平的因素。如果证明贫穷、地位低下、学历低的父母抚养的孩子各项水平都更低,是否能剥夺他们的抚养权?
5.同性恋性行为是可耻的、罪恶的,让人恶心的,在法律层面认可同性恋就是强迫被冒犯的人宽容这种行为,而这是不公平的。
回应:人长得丑,学历低,靠捡垃圾过活,美国从前的种族间通婚,这些可能都被看成是可耻的,罪恶的,让人恶心的,但是国家保障这些人的权利。追求正义有时候是会冒犯某些人,但是在正义原则和特定人的审美或者善观念/宗教原则(生活观)之间,政府始终应该维护的是正义原则。
6.有些国家用民事结合(civil union)或者与家庭相关的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来代替婚姻,基于同性恋者一系列(可能是全部)婚姻双方所拥有的权利,但是不给他们“婚姻”这个头衔,这样就既解决了同性恋者的权益问题,又不至于冒犯反同婚的保守群体。
回应:这好像是把两类人关到了两个相同的地方,互相之间谁也不影响谁(牟炳南 语)。这位学生的反应非常准确,这正是与种族隔离相同的“分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原则。这一主张忽略了对婚姻的法律认可的价值。法律认可除了一系列民事权益之外,其本身就是一项值得追求的价值,同时减轻对同性恋者的社会歧视和污名化。不给同性恋者婚姻头衔,仍然是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7.许多宗教团体认为同性恋是罪恶的,同性恋与宗教教义相违背,因此不应该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婚姻为同性恋者提供了许多利益,这些利益有很多是要反同的宗教信奉者提供的,这会侵犯宗教自由。
回应:曾经对种族歧视也是如此辩护,对种族间的通婚也是如此辩护。实际上国家认可婚姻是一项世俗权利,政府并不要求反对同性婚姻的人改变观点,也不强制某一教会一定要帮助同性恋者举行婚礼。那些在工作中或者社会上为同性恋者提供因婚姻获得的好处是提供者要进入这个经济和法律体系所必需认可的,因为凯撒的归凯撒,耶稣的归耶稣。
以上基本上涵盖了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的核心争论点,基本上来讲,自由主义的道理要充足一些,反对者很难找到一个坚实的反对理由,但是,除保守主义者外,其实还有一派自由主义者,基于自由主义的理由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时反对国家认可婚姻的制度,试图将婚姻留给私人和社会领域去处理,而不由国家来给予法律认可。
这是一些对婚姻进一步改革的声音,以下是其主要理由:
1.如果婚姻在本质上是由宗教定义的,是一种good life 的形式,国家对婚姻的认可便是支持特定的生活方式,有违中立性原则,甚至会侵犯到宗教自由。如果国家不能提供婚姻的神圣性或者特殊的连接,那么它来认可婚姻是为什么?如果说国家能够带来婚姻的神圣性,一个世俗政府凭什么可以这么做?
2.婚姻是一种特权,在税收上和一系列权利(在美国是1138项民事权利)上是对结婚人士的福利,对婚姻的管理所消耗的税收是对未婚人士和其他团体成员(比如兄弟会)的歧视,并且造成了对未婚人士的污名化。(这些权利包括移民,减税,医院探视权,签字权,法庭回避权等等,详见:Unearned Privilege: 1,000+ Laws Benefit Only Married People
在某些国家,结婚又和生育权,抚养权等捆绑在一起,进一步的实施了对未婚者的歧视和压迫。
(想象一下一个国家颁给未婚人士未婚证,而不给结婚者结婚证。为不结婚的人提供各种福利,而结婚的人则无法享受。社会文化会不会变成指着结婚的人说,看看才多大岁数就结婚了,肯定是一事无成采取结婚的吧,肯定是长得丑采取结婚的吧,真没志气,这么早就结婚了,以后肯定离不了。我们会觉得很荒唐,但是现在反过来单身人士遭到这种待遇,大家就习以为常。凭什么国家可以提倡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从而歧视和污名化相对的另一种,这就是歧视。)
(按:在中国社会上的单身歧视非常严重,国家对婚姻的认可显然助长了这种歧视。而对此的讨论非常之少,我见到陈纯写过论述“不婚主义”的文章,我也写过回应,当时还觉得单身歧视只是社会歧视,现在才发觉,实际上制度层面和国家认可层面同样存在种种歧视。今天和几位朋友聊,她们觉得结婚证并没有神圣意味,只是和营业执照一样。问题在于社会上大多数人是如此认为吗?同时如果只是和营业执照一样的话,它真值得同性恋者去追求吗?这里面如果不含有某种公共认可或者法律认可,为什么不只是追求一个civil union或者domestic partnership就得了呢?国家的法律不还是有一种尊严感和认可性吗?这是一个事实判断,如果这个事实判断与我不同,那么就不会接受我的制度层面对单身歧视的结论。但如果认为法律认可婚姻带着某种公共认可的性质,会使整个社会文化有所倾斜,那么就一定会同意我说婚姻是对单身和其它关系的歧视。)
考虑到富有的人更容易结婚,在经济利益上向已婚人士的政策倾斜就可能扩大贫富不均,用穷人的钱来补贴富人,这是不公平的。
所以,有人建议在国家层面,由教堂和其它团体赋予婚姻神圣性或者特殊的联结感或者价值感,把婚姻降格为和其他契约关系一样的一般契约关系。
3.如果婚姻作为法律认可被废除,代之以民事结合或者domestic partnership,那么谁又资格进入这一关系又是有待争议的,多配偶制和朋友小团体能否享有这些资格。而这种关系如果牵涉遗产税收减免、孩子抚养权等相关权利的时候,是否同样会造成法律歧视。
关于遗产税或者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想这样一个例子。一群几十年的朋友决定结成养老互助小组来为彼此养老送终,他们想把自己的遗产留给这个小团体内部,但是却要交高额的遗产税,而某些露水夫妻接受遗产却可以免税,这就显得不近人情,或者说是一种歧视——为什么sex或者浪漫关系的价值高于友谊的价值呢?为什么它们的联结一定比友谊所带来的关系更亲密呢?
这种情况可以用只要婚姻头衔而不追求任何特殊的民事权利来回应,但是这样,国家认可的婚姻就成了有名无实,而且这也在孩子监护权的继承等方面不可能。另外,国家认可的婚姻头衔不是仍然会造成对单身、朋友团体的歧视吗?单身可以由国家认可为一个头衔吗?这显得滑稽可笑。
另一些理论家认为婚姻根本上就是不可欲的,婚姻制度长期以来和压迫紧密关联。部分女权主义者认为,历史上婚姻就是压迫妇女的温床,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屈从地位。婚姻缩减了女性经济和政治上的各种机会,曾经女性无法独立缔约、独立工作甚至可能遭到婚内强奸,约翰·密尔考察了婚内妇女与奴隶的种种相似之处。
直到今天,文化上仍倾向于认为女性有更多的养育责任,应做更多的家务劳动。这额外的劳动显然会限制女性在职业上的发展,婚姻制度参与到了对女性的压迫之中。波伏娃认为,婚姻制度的存在使得女性被教导出一种意识,即结婚是人生的首要任务,而这势必缩减女性在学业、职业和其他理想上的野心。
其实这一点对于男性同样适用,尽管男性可能从结婚中得到许多特权和好处,但是为什么婚姻乃是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使得政府要去支持这种特定的生活方式呢?
进一步,酷儿理论者们认为,异性婚姻有着种种弊端,甚至是不可欲的。同性恋者间的亲密关系则更平等,更有弹性,追求婚姻实际上是自降身段,同流合污,这不是增进了同性恋者的权利,而是腐蚀了同性恋社群的好文化。婚姻在历史上既然和种种压迫相连,而今仍然有着种种弊端,为何要去追求它呢?同性恋者,其他社会成员完全可以建立一种超越婚姻的家庭关系或者团体关系,一种更加美好的关系,我们应该追求的是国家退出婚姻的认可,废除婚姻制度,而不是追求同性婚姻合法化。
独身主义者和更多元的家庭和其它团体关系成员,也会支持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