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庙·1929 | 孔庙财产保管办法
孔庙财产保管办法
(民国十八年六月內政财政教育部会同公布)
关于保护利用地址之贵权,前经内政部通令各省民政厅遵照在案,其对于孔庙财产之保管权,前项通令中未经明之觐定,以致近来各省为孔庙祀产争执之事甚多,现内政部有鉴此,特会同财政教育两部,订定孔庙财产保管办法八条,分伤各省政府转饬所属遵照办理。


一、本办法所称孔庙财产,系指孔庙之房屋、田地及其他切产款而言。
二、孔庙财产,均应拨充地方办理教育文化事业之经费,不得移作他用。
三、孔庙财产之保管,依左列之规定:
甲、省有者由大学区或教育厅保管之
乙、旧府厅州所有者,由大学区或教育厅保管之,但其财产应办理旧府州范围内之教育文化事业
丙、县有者由各县教育局保管之,其未设教育局者,由县政府职掌教育行政者保管之。
四、孔庙房屋应由各该保管孔庙之教育行政机关以时修缮,其原有之大成殿,仍应供奉孔子遗像,于孔子诞辰开会纪念。
五、孔庙地址应充分利用,以办理学校或图书馆、民众学校等
六、地方绅士不得藉枚占用孔庙财产,其原设有礼乐局等机关者,应视其有无价值,分别存废。其存者应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管辖之,所有经费并应按照预算实报实销。
七、在本办法未颁布以前,已经指定办理某种教育之孔庙产款,应维持原议,未经教育行政核定,不得变更。
八、本办法由教育部、内政部、财政部商订公布施行。
6月17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内政部、财政部公布《孔庙财产保管办法》。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孔庙财产均应拨充地方办理教育文化事业之经费,不得移作他用。”关于孔庙财产的保管则规定:“甲、省有者由大学区或教育厅保管之:乙、旧府厅州所有者,由大学区或教育厅保管之,但其财产应办理旧府州范围内之教育文化事业;丙、县有者由各县教育局保管之。其未设教育局者,由县政府职掌教育行政者保管之。”又规定孔庙房屋应由各该保管孔庙之教育行政机关以时修缮,原有的大成殿仍应供奉孔子遗像,在孔子诞辰时开会纪念;孔庙地址应充分利用,以办理学校或图书馆、民众学校等。其第六条特別规定:“地方绅士:不得藉故占用孔庙财产,其原设有礼乐局等机关者,应视其有无价值,分别存废。其存者应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管辖之,所有经费并应按照预算实报实销。
在传统社会里,各地官府设立了许多孔庙,孔庙遍布于省州府县各地,庙学一体的教育体制使得各地的孔庙据有大量的庙产。这些孔庙财产,包括“孔庙之房屋、田地及其他一切产款”。辛亥革命后,各地孔庙无人管理,随后社会持续动荡,却使各地的孔庙遭受到程度不等的损失。孔教会、孔道会、宗圣会等孔教组织纷纷在其会章中规定孔庙就是孔教组织的财产与活动场地。
民国建立后,教育部也要求各地教育机构将各地的孔庙庙产补助于当地的教育经费,该措施随即招来孔教会的反对。由教育部令引发的各地孔教会人十对孔庙财产的争夺的记载,更是广见于《孔教会杂志》各期之中。随着南京国民政府时代的来临,各地孔教会与政府对孔庙财产的争夺战也告终结,其标志便是国民政府公布的《孔庙财产保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