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重复起诉、扣划,法院疑违法
同一个案件,为什么法院接受重复起诉?又为什么在做出扣划裁定的第三日就强制执行?这是知法且违法执法吗?如是,究竟把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置于何地……广西防城港市东兴一案件中,当事人有几许疑问。
重复起诉背后有隐情?
据东兴市法院(2017)桂068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侨诉被告陈某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并公开审理。陈某侨提出诉讼请求:陈某林支付工程款277979.71元及利息,及支付因停工造成工人生活费、误工费等损失70500元及钢筋折卖亏损32000元。同年8月8日,东兴市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陈某桥的诉讼请求。
2018年2月12日,陈某侨再次向东兴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林支付剩余工程款390431.82元及利息,该院受理并公开审理。
陈某林介绍,东兴市法院受理了陈某侨之前在一审中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唯一的不同就是这次陈某侨把标的改成了‘390431.82元及利息’。但很明显,这是典型的重复起诉,法院应该不予受理!”
2018年10月25日,东兴市法院作出(2018)桂0681民初212号判决:陈某林支付陈某侨工程款301328.08元。
特别一提的是,以上212号判决中明确:陈某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侨工程款301328.08元。
令人不解的是,同样的案件、同一家法院,竟然又上演了同样的审判闹剧,并出现一个截然不同的判决!这背后是不是有着不可告人的隐秘?
执行没商量?
面对以上判决,陈某林表示“不能接受!”。2019年1月,他向防城港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桂0681民初212号判决。3月29日,防城港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让陈某林无法接受,亦无法理解,因为整个案件其实过程并不复杂,脉络非常清晰,“稍微理一下,就知道当中的是非曲直!我无法理解和接受为什么两级法院竟然都作出这样的判决!”
2019年4月25日,东兴法院作出(2019)桂0681执4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陈某林的房产1套。4月28日,也就是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后的第三日,东兴市法院作出(2019)桂0681执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陈某林的存款313785.8元。4月30日,陈某林的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被以“协助扣划”为由转出113831元。

“从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房产、划拨资产,前后仅仅五日!我是要说他们办事效率高,还是要说他们已急不可待?”陈某林愤懑不已地称道。
请求再审直指法院“违法”
2019年4月30日,不服气的陈某林向广西高级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防城港中院(2019)桂06民终36号《民事判决书》,及东兴市法院(2018)桂068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陈某侨的起诉或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林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首先,这是典型的“重复起诉”,从法律角度就已经站不稳脚。因为东兴法院曾作出(2017)桂0681民初645号生效判决,对方再次以同样理由起诉,是完全符合《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构成“重复起诉”的规定,但法院借口有“新的事实”。诉讼标的是指讼争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论前案及本案双方的法律关系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指向均为同一施工项目,原审法院却是“睁眼说瞎话”地称“本案与前案的标的不同”为强化维护错误认知,转移焦点又称:“且陈某侨起诉时提交了桂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结论”,众所周知“造价结论”的特征属于证据而不可能是所谓的“事实”,真正事实是从2014年8月工程停止至今,未发生任何改变,在本案争议中不存在任何“新的事实”。然而原审法院仍以自说自话的方式生搬硬套的认定本案有“新的事实”,故意避开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而引用《民诉法》解释第248条的规定,是明显的故意曲解法律。
《再审申请书》称,原审法院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争议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被申请人作为无任何施工资质的人员,在只进行挖掘几个孔桩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达到工程竣工和验收合格的情形。原审法院为维护其错误认定,断章取义地引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支持的前提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而本案的工程只是由被申请人挖掘几个孔桩,无竣工验收合格可言:不具备法条的适用条件。
《再审申请书》还称,关于工程价款,本案所争议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生效判例(2014)民申字933号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不得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即使施工合同完成工程竣工,双方也应当按签订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进行结算,不能以市场价进行评估而取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也不得因合同无效而采用市场评估价确定工程价款,以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在本案中,双方约定按主体工程投影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结算,而评估单位以定额计费进行评估,明显与本案情形不适用,原审法院仍草率支持无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书》最后称,综上,原一审、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明显缺乏事实及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的错误不但不予纠正,还主动帮助变换概念以维护错误裁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再审,纠正原审错误判决。
律师说法:“还要十日履行期干嘛?”
在被东兴市人民法院“急迫执行”房产查封和资产划拨后,陈某林向东兴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请求立即中止执行东兴市法院(2019)桂0681执491号执行案件。
《执行异议书》称,原审判决是典型的重复起诉案件,异议人已向广西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应当中止原判决执行本案的争议已经在2017年由原一审法院作出(2017)桂068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生效判决,本案再次起诉是完全符合《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构成“重复起诉”的规定,不应当受理及进行审理。
《执行异议书》还称,本执行案件是违法立案。在异议人4月23日刚收到生效判决书,未到十日的履行期限前,4月25日东兴市法院就作出裁定,并对异议人的合法财产银行存款进行违法扣划,是违法执行行为。且本案的审理立案也是对重复起诉的违法受理,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嫌违法责任。
对于判决生效后未到十日履行期法院即作出执行裁定,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某知名律师表示:“那还要十日履行期干嘛?法院明确十日履行期,但第三日即裁定查封房产,当中存在瑕疵!并且被执行人还造成损失执行费等等的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