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章莹颖案”一点不同的看法
2019年7月19日,历时770天的等待,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联邦法庭,杀害章莹颖的克里施藤森被法官吉姆·沙迪德宣判终身监禁并不得保释。
在这770天的时间里,章莹颖案一直在不断升温发酵,而经过漫长的等待,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让章莹颖的父母、亲人及朋友所不能接受,让本案的检察官及相关工作人不能接受,还有就是让广大网友和民众不能接受。

我想在网上会掀起又一次针对美国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声讨,但是在这声讨的背后我看到的是中美两国之间的文化和理念差异。
中国有句俗语”站着说话不腰疼“
确实,我想如果几名不同意死刑裁决的陪审员是章莹颖的父母或亲人,他们会做出不一样的选择。人们往往会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评价一个人或者一种现象,但是人们在评价的同时有多少人会去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一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那自己的观点和判断会不会发生改变呢?我想大部分人一定会的,就像克里斯滕森的父亲一样,如果我们把自己的角色转换成克里斯滕森的父亲,那我们希望他死吗?如果克里斯滕森的父亲能把角色转换到章莹颖的亲属身上,那他不希望克里斯滕森偿命吗?
在美国,死刑的裁决如此之难,以至于从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开始到2016年的40年间,有总计1436人被判决并执行死刑,每年平均36名。而在1998年有99人被判处死刑也成了美国恢复死刑以来单年犯人被判处死刑最多的一年,而从1998年到现在,每年被判处死刑犯人的数量是呈下降趋势的。
而对比中国,我想这个数字只是中国死刑犯数量的一个零头。因为中国官方不发布每年死刑犯的数量,所以只能从网络中找到网友统计的2017年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大约是3900人左右。我不知道这个数字是否准确,但是应该是只多不少。但是对比美国平均一年36人被判处死刑的数字,我想这不仅仅是涉案情节严重与否,而更多的则是和两国的教育、司法体系以及宗教信仰息息相关的。
相信大家通过章莹颖案也了解到美国但凡涉及到死刑裁决或重大刑事案件一定会启用陪审团程序。那么在这里就有义务先讲清楚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但具体规定各州不一。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公开审理的权利;
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起案子,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大陪审团仅对刑事案件作出罪与非罪的裁决,负责决定提起公诉还是不予起诉,对犯罪者具体的惩罚则由法官决定。小陪审团适用于轻型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主要任务是审判案件。
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方能裁决。俄勒岗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除了以上涉及的大小案件需要陪审团以外,其余的案件,已经有先例的可以由法官直接裁决。
所以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在美国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大陪审团是判定一起刑事案件有罪或无罪的团体,而法官则是在陪审团判定有罪后去量刑的人,这就赋予了陪审团极大的权力和责任。那么在一个案件中担任陪审团的成员也必须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和各个领域,但是他们的共同点一定是与本案涉案人员无任何直接和间接关系的人,也就是独立的第三方。但是他们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多陪审团成员都是受美国教育和文化影响而长大的个体。
在死刑裁决上必须要12名陪审员一致通过才能执行,只要有一人坚持反对意见那么就不能执行死刑裁决。这也看出了美国在对待一个人的生与死方面所有的顾虑。在美国的思想中一个人的生死是不能由另一个人判定的,一个人也没有资格判定一个人的生死。但是一个杀人犯就能判定一个人的生死吗?在我们眼中这是一个悖论,但是在美国和西方文化中这只是一个改变不了的事实。而这个问题的优先级就是“一个人的生死是不能由另一个人判定的”,既然这已经是个事实,那么行为人的生死是不能由他人决定的,即使他杀了人。但是美国是个民主国家,起码是相对意义上的民主,需要考虑到美国民意和美国大众的意见,所以还是要经过陪审团的一致同意才能判定这个人死刑,也就是说这代表了民众的意愿,但是还是不能违背第一优先级。
我想如果在中国,即便是有陪审团制度,那么克里斯滕森还是有很大的几率会被判处死刑,因为中国人讲究“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中国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问题。
在克里斯滕森承认杀害章莹颖而拒绝交代尸体位置的那一刻起我就已经知道了结局有大概率会变成现在的这个样子,那就是克里斯滕森会被判处终身监禁而不会判处死刑,我想这也是检方和章莹颖家属及律师团队所知道却不愿意认同的。
在这里我们不能说美国的司法体系不公正和存在问题,我想哪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公证也不能说一点问题都没有。
反观中国,人们可以想一想近日已经被执行死的张扣扣,张扣扣得到了中国大部分民众以及网友的支持并在这会上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如果张扣扣案发生在美国,张扣扣的结局大概率不会像在中国一样被执行死刑,也有很大几率不会判处终身监禁,而是获得一个有期徒刑,那么我个人觉得这对张扣扣这是一个相对公平的判决。
这就是中美对待生死之间的差异,我们不能说谁的就一定好,谁的就一定公平。只能是客观的来看待这个问题。我想也不需要去抨击美国的司法体系,因为这是在美国发生的,需要按照美国的制度和流程办理而不是大部分网友的一厢情愿。这个判罚只需要对美国的司法体系负责不是我们。
换个角度想,如果本案发生在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家,那么广大网友是不是还会要求克里斯滕森被引渡到中国去执行死刑呢?这是没有道理的。在踏上美国领土的那一刻,我们就要做好一切可能发生的状况和心理预期,在别人家按照别人的规矩去办事没有问题。
虽然作为一个中国人,我认为克里斯滕森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付出生命的代价,但是现实就是这样,此案已经作出判决,那么克里斯滕森会一直失去自由直到死亡。有时候一个人在体验过世间百味后失去自由直到死亡可能也算是一种严厉的惩罚了。
最后希望美国警方可以继续努力找出章莹颖的尸体并早日带回安葬。
希望章莹颖的父母、亲人及朋友可以早日走出悲伤。
希望各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不断完善。
希望网友能离职的看待这个问题
希望章莹颖案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