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大问题读书笔记】
与边沁密尔提出的功利主义不同,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完全不关注一件行为的结果,而是从这件行为本身的原则性与合理性来判断道德与否。与其他的义务论道德不同,康德没有诉诸上帝与法律的权威,而是诉诸理性,来论证这套道德理论的合理性。
他认为,人们共同拥有理性和逻辑思考的能力,而一旦他们采用这样理性思考的方式,就会用以下三条标准——普遍性、符合逻辑和推己及人。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件事情可以被普遍化,任何时代的任何人都可以做,且没有得出任何自相矛盾的结论,同时也是符合“我愿意别人这样对待我”原则的,那么这件事情就是道德的。
在这样的推理下,康德这样论证“不可杀人”,若是人人都杀人,那么人类就会灭绝,这不符合逻辑,所以杀人是不道德的。再如,人不能以欺骗为目的去借钱,因为若是人人都这样做,那么很快人们便不会再愿意借给别人钱了。
康德还指出,人应该作为目的本身去尊重,而不应该成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比如,康德认为在任何场景下撒谎都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是将对方视作难混过关的手段。当别人用被歹徒抢劫、被危及生命的时候是否依然不可说谎之时,康德还是坚持不可说谎,只不过你可以只提供部分事实,或者闭口不回答。
然而,这套理论也存在种种问题。
第一,康德用三条标准测出的结果,充其量只能论证到“大家不能都这样做”,也就是“应该有人不这样做”。举个例子就懂了,按照康德的逻辑,“如果所有人都是同性恋,那么人类会灭绝了”,从而推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如果所有人都是男人,那么人类会灭绝”,推出身为男人是不道德。这显然非常荒谬。原因在于,这个标准只能推出“得有些人不是同性恋”,“需要有些人不是男人”,即只能推论出允许存在例外,并不能推出禁止。
第二,这套标准没有办法在两种原则彼此冲突的时候给出解决方案。
比如,已经推论出了“不得杀人”和“不得说谎”两项道德原则,但是如果你面临了这样一个场景,歹徒让你在这两者中选其一,怎么办呢?康德无法给出道德排序,无法判断出何者更加重要,指导意义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