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戒“值五钱”究竟是多少?该怎样理解、受持?《法灯行者求真记》
“若五钱若直五钱物。犯不可悔。”原始出处及释义:
摘自:大正藏No. 1425,《摩訶僧祇律》卷第三,明四波罗夷法之三。
“取者。取名捉物移离本处。是名为取。
随其所盗者。不如十六。督监。盗取王家一枚小钱。买瓜食之。为王所杀。王无定法自随其意。或小盗便杀。或盗多不死。
当如世尊问瓶沙王法。大王治国。盗齐几钱至死。几钱驱出。几钱刑罚。瓶沙王答佛。十九钱为一罽利沙槃。一罽利沙槃分为四分。若取一分。若取一分直。罪应至死。今随所盗义。以此为准。”
【译:取的意思:拿物品移离本位。
根据盗窃者的具体情况,不满16岁,做监督处理。盗取王族哪怕一枚小钱,去买瓜吃了,因此被国王杀死,国王没固定规则,随自己心意治罪。或盗很少物品被杀,或盗很多物品都不处死。
应当如世尊问瓶沙王的治罪方法那样(有具体规则):“大王治国,盗足几钱会处死?几钱会驱逐?几钱会用刑惩罚?”瓶沙王答佛:“19钱为1罽(jì)利沙槃,1罽利沙槃分为4份,若取其中1份,或与1份等价之物,罪应致死。”而今随此盗窃的定义,以此为准。】
另一出处,摘自大正藏No. 1435,《十诵律》卷第一。情节与《摩訶僧祇律》略异,其中记录五钱的首次来历为“达尼迦”比丘无意间触犯所在地摩竭國盗窃罪,差点被阿闍世王处死。佛因此事,让阿难派一比丘到市集问各类人群:盗多少会被处死,知是五钱后,故制盗值五钱犯不可悔、不共住的戒。两故事情节有一定冲突,但共同点都是依据当时的王法而制定可悔、不可悔的界限(戒相)。
后人解释”五钱“到底为多少钱时,喜欢套用佛陀当时年代那个五钱的价值进行换算。姑且当作对方换算的数字正确,但这从根本上、一开始方向就错了。上面两则故事的共同点都是依当时本国(当地)对盗窃罪明确的王法,来制定戒律可悔、不可悔的相。是故当今年代,我等身在何国,就应以本国当下法律为准才是。
就咱们中国而言,不同省份对犯盗窃罪(刑事责任)的金额都有多种标准(中国领土广,各省份经济差异也较大,佛陀时代的国家小的不得了),若佛教信众按几千年前佛陀因地制宜的戒律来遵守,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讲:
譬如某省盗窃一千元算犯盗窃罪,而依照佛教戒律,若换算出的不可悔、不共住的五钱,值当今的两千元,僧团是否该收留、包容这样的犯罪分子共住、不驱逐呢?若如此,即为窝藏犯罪分子,也是犯法的。
有人会说,“五钱”换算成现代价值,远没有那么高,应该都不会过百,所以不会出现你说的这种情况。但逻辑上并不能成为合理、推翻上面逻辑的依据。
假设把上面记录的事件和人物带入当代中国,那么佛及弟子问到的答案必然就是咱们国家法律对盗窃罪的各种定义,佛陀制定盗戒可悔、不可悔这种相上差异时,也必然以此时此国的法律为准。
可笑的是,古今很多愚蠢的外国人(这里依然假设释迦牟尼此人是现代中国人),却因此不顾本国法律,呆板按照佛依据中国制定的“值五钱”戒相执行。
更可笑的是,两三千年过去后,所谓的各种学佛人,依然按照释迦佛现在制定的这个戒相数字,换算后继续提倡、标榜、遵守。这不是愚昧是什么?
很多人都是食古不化、不通古今,真不知徒增了多少笑料,误导了多少后学。其实通古今真不难,生活不过是柴米油盐酱醋茶、性情上不外乎七情六欲,本质都一样,量上的差别不影响通达此等内涵。
律藏中,对各种戒律制定缘由都有详细记录:先有弟子犯错、犯罪,再有佛陀从无到有、针对性制定戒律。初始的戒律的具体内容非常简单,数量也少。但因一些僧人呆守最初戒律而造成不必要的问题,佛陀又因此进一步乃至多次对该戒律做某些情况的开许。
又有一些僧人,因为初始戒律过于简单,于是或有意的钻各种戒律的漏洞去犯错、犯罪,或无意却仍然导致出现过失,佛陀因此进一步乃至多次对已有戒律,制定更详细的遮止(戒律)。
通过读律藏我们能知道,戒的初衷是为止恶,解脱与否,在于对法本身的领悟及修行。而且,并不是从制定后就呆板且没道理的。后世不少弘法及学法之人,呆板执着“五钱”换算而来的数字,但问题是佛在世时,戒律都会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做调整。
换句话讲,佛会都会对自己定的戒律做合适的更改,而今佛不在了,很多戒律,特别是相上的方面,当然也是改了才合适、合理、合法。
但是呢,公认的权威、戒律的原制定者不在了,后面的人不论改的合适与否,都会有人不服、不信、不持,且反对、大骂,认为自己死板遵守几千年前的戒律才是真正在向佛陀的精神学习。(法灯又插句不协调的声音:谁知道我们所认知的权威戒律是不是真由佛陀制定的,还是后人自己编的呢。)
盗戒“值五钱,犯不可悔”的概念,这显然是恒顺彼时彼国之王法而立,是戒之(外)相。而盗窃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过失,就应该制止,所以戒盗窃是一种根本原则,即戒的本身性质(戒性)。
从因果业力的本质来讲,所盗物愈贵重,则过失愈大,恶业亦愈重。从世间相来论,则按世间规则去执行,而且,谁也不能否认,在世间规则执行时,这不是一种因果业力的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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