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僧判糊涂案 临海男子醉亡 一众关联者均判担责
中国是个有着浓郁酒文化的国家,从桃园三结义到水泊梁山一百零八条好汉,可以说,酒已经成为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符号。然而,进入新时代以来,酒的文化符号似乎正在慢慢退却,倒是做为一种危险品、甚至凶器的另类符号扶摇直上。酒伤人、酒杀人等一度成为街谈巷议的主场,甚至连劝酒的、卖酒的都难免深陷漩涡,成为一场场以酒为凶器的斗争的主角。说谈酒色变,恐怕也不算过分。

这不,今年2月的一天凌晨,在朋友家喝了酒搓了麻将的沈某,在回家路上接到另一个朋友的邀约后,又去吃了夜宵,并在朋友的劝说下又喝起了白酒。结果先倒下的朋友被送往医院,而被单独留下的沈某,被饭店老板郑某送其到所住巷口后即离开。
事发当天清晨五点,清洁工发现沈某卧在离家还有100米的路上,随后报警送医。可此时他已失去生命体征,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查实,沈某曾于3点40分拨打他人电话但无人接听。
法医鉴定显示,死者系因饮酒引起急性乙醇中毒,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于是,沈某家属将两顿饭局的朋友以及夜宵店老板均告上了法庭,索赔75万余元。而且,这个诉讼获得了法院支持。

浙江临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自愿接受饮酒邀请,期间又主动打开一瓶白酒与人对饮拼酒,应认定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致使风险增大,法院确定沈某对死亡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人对沈某的醉酒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所以,其朋友姚某不但是共同饮酒人,还与沈某拼酒,加重了其醉酒死亡的风险,其过错程度高于其他人,法院酌定姚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金额79088.41元;
另一个朋友崔某不但是共同饮酒人,还是沈某的邀请者,且其知晓沈某生前患有不宜过量喝酒的高血压等疾病,其对沈某的照顾、注意义务应高于其他人,法院酌定崔某承担7%的赔偿责任,金额55361.88元;
还有一个王某,法院裁定仅是共同饮酒人,所以,酌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39544.20元。
最糊涂的算是饭店老板了。法官认为,吃夜宵时,饭店老板郑某全程在场,未能将沈某安全送到家,导致错失最佳抢救时间,法院酌定郑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23726.52元。
沈某第一场饮酒的张家,法官觉得,虽然在张某家喝过白酒,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沈某在张家过度饮酒,最终确定张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这个过度不多度还能单独摘开来考量吗?那这个造成“过度”的酒肯定是最后一杯酒了。

这个一杯酒砸到一大片的判决一经向社会公布,便引起轩然大波。诚如网友所言,如果细究起来的话,那岂不酒厂也要担责。因为如果没有酒厂造的酒,又岂有饮酒一说。推而深之,粮食生产者也要担责,因为如果没有粮食,酒厂拿什么生产酒呢?导致一个结果发生的因素有很多,但导致一个结果发生的却只能是具有因果关联的直接原因。这个判决把诸多相关因素都混淆成导致结果的直接原因,是不是尚值得商榷。

其一,沈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饮酒行为,完全在其可控范围之内。饮与不饮,酒就在那里放着。劝酒是中国酒场上的习惯性行为,并不属于具有恶意行为的强制行为范畴。饮,与不饮,其结果完全由行为人自己决定。所以,饮酒的量,饮的多与少,也完全由行为人自己决定和负责。其造成的后果也自然与劝酒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往深一点说,世界万物都有着各种各种样的关联,这是朴素的唯物主义哲学,不能因为一物出了意外,就把所有的关联者都绑上十字架。譬如,一个人受了难,你不能把责任归于一个母亲,而去责难母亲生了他。
其二、从推理定罪的角度来说,劝酒者并不知情或者无法预判被劝酒者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限度,所以并不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而且,劝酒是一种双向行为,劝者可以劝,被劝者也可以拒绝。双方都有不可预知性,所以对劝酒的后果也都应有互不担责的权利。这和一个人拿棍子敲打另一个人而致人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双方都是主动的,而后者是一个主动一个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