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为了盘活公司借的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这个问题是我去福利院做义工的时候听到的,当事人是一传统家庭妇女,被追债者逼到家门口才知道:老公为了盘活公司,在外欠债高达五百余万。她想离婚,但是又怕离婚后还得还钱,因此惶惶不安。
其实在之前讨论“还赌债”的文章《为了不还老公的赌债,这些年我都经历了什么?》中我对夫妻共同债务也有一些阐述,只是不够系统,现下一并作统一归纳。
提到夫妻共同债务就绕不开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虽然核心条款只有三个,但怎么剖析都不为过,值得逐一解读。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条理解起来是比较简单的,老公欠的债,老婆当时签字了或者事后承认会还的,显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极少的。这条司法解释对债权人的意义更大,为了让自己借出去的钱更有保障些,让借款人的配偶在上面也签个字,这种做法还是蛮稳妥的。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其实也很好理解,虽然老公欠的钱老婆不知道,但都花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了,那由老婆帮还也在情理之中,是家事代理制度的常规呈现形式。
这里的关键是怎么定义“家庭日常生活”,买菜算,那买房呢?看病呢?
浙江省高院在2018年5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的第二部分写得也很清楚: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同时,该通知也对如何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了指导: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是最复杂的,也是情况发生最多的。前文提到的当事人,大概率是属于这条所说的类型。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好,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好,在前两条司法解释条文中已经比较明确了,模糊的是“共同生产经营”这种情况。
所谓“共同生产经营”,通俗来说,就是一块儿搞事业。举个开包子店的例子:卖什么包子是夫妻俩一起决定的,卖的时候是夫妻俩一块儿卖的。就是说夫妻要有共同决策、共同经营的意志或者是行为。
债权人有时候会主张:因为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经营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不管是不是共同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上文的主张根本没有区分意义。
其实第三条最具价值的是举证责任的的归属得到了明确:债权人得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对债务人的配偶是极其有利的,起码不用自证清白。
因此,如果老公开的公司,只要债权人不能证明老婆参与了经营或者决策,为了盘活公司所借的款就不该由老婆来还。
我想,这位当事人如果确实无辜,在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应该可以略松一口气——法律会保护善良的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