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从业者的视角,了解保险合同分类,买保险之前,首先要做的事情
本文会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第10、11、12、18、28、29条内容。
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
-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协商一致后订立的协议
订立合同的主体
-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履行按时缴纳保费义务的人。
-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以及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中其他会涉及到的名词
-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通俗讲:就是买这份保险所要保障的那个人。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通俗讲:就是当风险发生时,满足合同理赔条款,可以拿到这笔钱的人。
- 受益人的特点
- 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也就是说:在一开始投保的时候,受益人就已经定下来了,当然后续在做保全的时候是可以更改的。
- 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这个毋庸置疑了吧,受益人可以申请理赔金的。
- 受益人无偿享受保险利益
- 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时间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很好理解,只有当发生保险事故后,满足理赔条款,受益人才可以发起理赔,享受理赔权益。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之按标的分类。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这篇文章主要是从人身保险合同来讲。
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
含义和种类:
-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伤残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 注意:根据保险事故的不同,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混合保险
死亡保险:
-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包括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
- 终身寿险是以终身为保险期间,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死亡保险。稍微不避讳的讲:咱们生而为人,肯定会有离开(死亡)的那一天,终身寿险就是当被保险人离开的那天,给付保险金。
- 定期寿险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若被保险人与改时间内死亡,保险人必须给付保险金的死亡保险。定期寿险很容易理解,就是一个保障的区间,一般是保到70岁、80岁等等,具体看产品。
- 区别:终身寿险因为是保障 终身的,是一定可以拿到这笔保险金的,所以相较于定期寿险会贵一些。
生存保险:
-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
混合保险:
- 混合保险也称为:生死两全保险或者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死亡或者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人均必须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 优势&弊端:相较于其他两种保险来讲,优势是:生能拿到保险金,死也能拿到保险金。弊端就一个字:贵
健康保险
含义和种类:
- 健康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身体出现疾病时,由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
疾病保险:一般是指重疾险
-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 两个作用:减轻被保险人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和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
医疗保险:
- 按照保险金给付性质的不同,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 定额给付型保险是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
- 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者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 作用:弥补有意外造成劳动能力下降或者丧失儿导致减少收入或者失去收入的情况
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 特点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 意外医疗保险基本上都是作为意外伤害的附加险承保。
总结:
- 咱们通过文章了解了什么是保险合同。其实咱们买保险实质上就是在买这份保险合同,所以没有必要惧怕它,认真了解清楚了条款的内容,它就不再神秘,利用好这个工具,是防范未来发生风险最好的方式。
- 了解了按照保险合同按照标的的不同所分的类型,这样更好地让咱们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自己的需求应该买什么类型的保险,不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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