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曹看法】游客在机场候机室发生意外,保险给赔吗?
“ Law曹按:保险理赔的种类、范围、方式,应遵循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由于保险合同大多为格式条款,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的释明义务,针对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需结合保险行业的操作惯例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中,关于保险合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中“搭乘”含义的解释,法院在充分考虑民用航空特点及保险行业规范惯例后,认为应包括乘客进入候机隔离区内,也就是说,乘客完成安检并进入候机室后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并遭受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基本案情
2016年初,马某某出国公干期间,在机场候机室的卫生间意外受伤。此前,公司曾为其投保了某财保公司的《附加旅行双倍给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保范围包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保险责任为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马某某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马某某发生意外的时间和地点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搭乘交通工具时”,不能获得双倍赔偿,而仅按实际伤情支付了保险金。马某某认为自己的情况完全符合“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的情形,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双倍赔偿。
裁判要旨
马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并未就“搭乘”民用航空器的起止界限作出明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基于民用航空的特殊属性及飞行安全需要,乘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必须经过机场的安全检查,方能进入机场候机楼,此时,乘客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机场的管控,故其一定程度上已处于“准飞行”的状态。因此,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搭乘民用航空器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不应仅局限于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进入候机隔离区后,实际上已处于登机的过程中,该期间所受的意外伤害,理应纳入保险赔偿范围。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粤01民终2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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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小九 赞了这篇日记 2019-11-20 11: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