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哥”商标遭他人提撤销,商评委:注册有效,予以维持!
“伟哥”想必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作为药用物品却没有大量的宣传广告,但这并不影响其销量,也算是一种传说了。但“伟哥”的这枚商标曾多次遭遇商标异议、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维权之路坎坷。

近日,关于第1911818号“伟哥”商标撤销一案,商标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商标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经合法、有效、广泛地使用,已成为“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复审商标未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应予以维持。
本案中涉案商标是第1911818号“伟哥”商标,目前注册于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以下简称凤凰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核准使用于第5类“生化药品”等商品上。

根据资料显示,该商标最初是由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曼公司)于1998年5月20日提交申请的,同年6月2日被国家商标局受理。在此之前,国内外还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向中国的商标局申请注册“伟哥”商标。后“伟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目前的凤凰传媒名下,凤凰传媒的法定代表人孙明杰,也是威尔曼公司的创始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9月20日。
威尔曼公司在1998年就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注册的还有“伟姐”、“伟男”、“伟女”、“大哥大”等十多个商标。商标布局的战略十分有前瞻性。根据商标局网站查询,“伟哥”相关的商标申请多达一百余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威尔曼公司作为中国最先注册申请人,有效的防御了其他人抢注。

本案中,商标注册人和原商标所有人将“伟哥”作为商标,在其提供的“生化药品”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和维权,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经合法、有效、广泛地使用,成为“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复审商标未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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