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读书摘要和笔记(20191126)
凡是想担任一邦中最高职务、执掌最高权力的人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效忠现行政体。第二是足以胜任他所司职责的高度才能。第三是适合于各该政体的善德和正义。
一般政体所建立的各种法制,其本旨就在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大家拥护这些法制,一个政体可得维持于不堕。这里,我们以前曾屡次讲到保全的重要办法在于保证一邦之内愿意维持这一政体的人数超过不愿意的人数。
凡采取温和谦恭政策的君王常常能够维持他们的各位。王室的权威较小者,其统治往往较为耐久而少受损害;他自己既因此而不致妄自尊大,处处专制,就多少保持些同他人平等的观念和行为;另一方面,他的臣民对他也因此而妒忌较轻。
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就城邦而言,它也有如个人,可能缺乏纪律而失于放逸。(注:法制是城邦的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平民每个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是对城邦的城邦里自由的拯救和保护。)——“卷(E)五”
平民政体和其他诸政体都有若干品种;我们必须继续研究那些尚未陈明的各个品种的建置事项,关于它们各别所应采取的组织方式以何者为适宜而有利,尤当加以注意。我们也必须考虑到三项(议事、行政、司法)权力机构的各种组织形式,在合成为一政体时,可能有哪些搭配方式;不同的配合可使各种政体成为互相掺杂的政体,例如贵族整体混进了寡头制度,或共和政体侧重了民主性质。
平民性质的正义不主张按照功勋为准的平等而要求数学平等。……在平民政体中,穷人既属多数而多数决定一切,这样穷人就具有较高于富室的权力。这就是自由的第一个要领,所有的平民主义者一致以此作为他们的政体的宗旨。另外一个要领为“人生应任情而行,各如所愿”。平民主义者说,对照奴隶们的不得按自己的意志生活,惟有这样才可算是自由人的生活。这是平民政体的第二个宗旨。
倘使城邦府库充裕,公民们一旦可以取得津贴,他们就开始把一切政事包揽到自己的掌握之中了,……这种津贴制度时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
这些就是一般平民政体所常见的特征。但在平民各类别和平民政体各形式中,大家所公认的合乎典型的一式,应该以正义为照顾到全体公民权利的数学平等。在这种政体中,所谓平等的真实意义是穷人不占富室的便宜,治权不完全操于穷人部分,而在数量上均衡的分配于全体农民。(注:如果平民政体能确实做到这些,那么实质上的平等和自由是可以出现在平民政体中的。)
在必不可缺的诸职司中,第一种负责商市管理。这需要有一职官随时检查商务契约,维持市场秩序。(注:市场监理)
次于第一而与之相关联的另一种必不可缺的职司为监护城区公私财产、维持并修理损坏的建筑和街道、查察田畴、解决民间界务纠纷以及其他类似的业务。(注:城市监护)
次于第二而与之相关联的第三种必不可缺的职司,所负的责任和前者相似,但所管的地区则为城外的郊区。(注:乡区监护或林区监护。)
还有第四种职司所管的业务为征收并保存公共财务收益;按照规定分配于各个部门。(注:经征司或司库。)
第五种职司办理民间器乐和法庭判决的注册事务;一切诉讼和司法预备程序都得在这里先行登记。(注:诚信注册司或注册主任。)
次于第五种的职司,实为各职司中既是必不可缺又是最为艰难的一种业务。这一职司专事执行已经判决并已登记于册籍中的各种刑罚,他们须替城邦追取应缴的罚金或债款,也须为城邦监守罪犯。(注:典狱)
领导选举团体选任最高执政机构官员的职司可分三种:法律监护会,议事预审会,议事会。第一种适宜于贵族整体;第二种适宜于寡头政体;第三种适宜于平民政体。(注:这是对于各政体中重要职司的建置。)——“卷(Z)六”
人们能够有所造诣于优良生活者一定具有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
人如不作善行终于不能获得善果;人如无善德而欠明哲,终于不能行善;城邦亦然。(注:人往往会由于偶然的机会或机缘巧合获得上述三项善因之外的善事,例如财富和健康等;但是谁都无法依靠偶然而获得正义感、朴实、厚道等属于人本性上的善事。城邦也是如此,一个城邦只有拥有具备这些善因的人,才能获得善果。)
我们应当先考虑一个城邦所必需的事物和业务。依据这些考察,我们可列举:粮食供应为第一要务。其次为工艺,因为人类的日常生活不能没有许多用具。第三为武备:为了镇压叛乱,维持境内秩序,同时为了抵御任何外来的侵略,一邦的诸分子必须各备武装。第四为财产,这应有相当丰富的储存,以供平时和战争的需要。第五——就其品德而言,应该放在第一位——为诸神执役的职事,即所谓祭祀。列为第六而实为城邦最重大的要务,是裁决政事、听断私讼的职能。每一城邦所必不可缺的事物和业务就是这些。——“卷(H)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