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20191128
时间过的快了一些,转眼快一个月了。
今天主要在看著作权法,看的比较认真,所以进度比较慢,晚上一个半小时才看25页,这效率也是心累。
知乎里说的没错,王迁老师果然是大拿,不是吹的啊。书写的很详实,论理充实,逻辑严密,举例鲜活,案例丰富。语言也优美而且朴素(不如张明楷,但也相差不远了),读起来顺畅,且容易理解,好书不外如是。先立个flag,这书要认真读完。嗯,要读完。
著作权法看到现在,最大的收获是明白了著作权法真正的保护对象,以及为什么一些东西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独创性及艺术价值,应当是著作权的两大支柱。独创性被抄袭的话,要关注接触与实质性相似。艺术价值方面,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艺术性,尤其是美术作品。
关于不被保护的方面,技术方法、操作程序、功能性使用是不被保护的,更重要的是思想不被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需要注意的是:是表达,而非表达形式。对于著作权表达的侵权(特别是文字、计算机软件),可以采用金字塔也即抽象概括法来判定。
特别容易混淆的是,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创意等意识流或者粗略框架等,而注重表达方面的相似程度,如果构成实质相似才会侵权。这个实质相似,也同样可以用抽象概括法来判定。大部分时候,因为线条、造型、色彩、手法的差异,是很难判定实质相似的。
在著作权侵权判定时,比较好用及经典的抗辩理由:混同原则和场景原则。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有个比较著名的判定方法:美国版权法专家Nimmer教授的整套规则非常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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