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读书摘要和笔记(20191223)
若把正义论看成一个整体,那么,理想部分就提出了一个如果可能我们就要去实现的一个正义社会的观念。我们根据这个观念来判断现存的各种制度;如果它们没有充足理由就违背这一观念的话,那么在此范围内它们就被视为不正义的。
当一般的正义观被遵循时,最终会形成这样一些社会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比平等的自由较少的自由就不再被接受,那时不平等的自由就不再得到辩护。
家长式统治的原则是这样的原则:在原初状态中,各方会接受这种原则以保护自己在社会中免受自己的理智和意志力的软弱动摇之害。(注:家长式统治的一个特点是家长一般都不承认自己的义务,因为对于他们而言他们的行动就能代表在家庭里的善了。但是家长式统治是对家庭成员理性不足的一种保护措施,不应把它解释为可采取任何手段去实现目标,而无视家庭成员的个性和信仰。)
现在第一个原则如下所述: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优先的规则
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注:作为公平的正义按照两个原则来解释,至少应该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要求所有的不平等都要依据最少受惠者的受益程度来证明其正当性;二是自由具有优先性,就像正义优先于善一样。)
原初状态可以被看成是对康德的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一个程序性解释。调节目的王国的原则也就是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中的原则,而且,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使我们能够解释这一一种意义:即按照这些原则去行动表现了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的本质。(注:对于原初状态的描述解释了自我的观点和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理性人所包含的意义,人就是通过在原初状态中的行动方式,来体现他们的自由及对自然和社会的独立性。)——“第四章 平等的自由”
我们的正义观蕴含着某些制度形态。这种观点与至善论具有同一性质:即确立了一种约束着现存欲望追求的有关个人的理想。在这一方面,作为公平的正义和至善论都是与功利主义对立的。
我们想用一种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解释社会价值,解释制度的、共同体的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善。……我们首先制定出原初状态的契约观。它具有合理的简化性;而且所提出的合理选择问题相对来说是精确的。从这个观点来看,不管它看上去是多么个人主义,我们最终还是必须解释共同体的价值,否则正义论就不能获得成功。(注:个人的性格特征、习惯都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形成和发展,只有通过解释共同体的价值才能真正理解个人的正义观。对于很多人来说,终其一生都无法逃脱其原生共同体的价值观和文化。)
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被运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并调节其主要制度联结为一个体系方式。现在,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要运用纯粹程序的正义的概念来解决特殊境况中的偶然性问题。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
合理性意味着一种对我们生命的所有阶段的不偏不倚的关心。某种事情发生得或迟或早这种仅仅存在于时间上的差别,自身并不构成对它应给予或多或少的重视的合理根据。当然,一种现在或即将到来的利益,由于它的较大的确实性或可能性,可以被认为更重要;我们亦应当考虑到,我们的状况和对于某些特殊享受的能力将如何变化。但所有这些均不能证明下述偏爱为正当,即仅仅因为一种较小的目前利益在实践位置上较近,就宁可要它而不要一种较大的长远利益。
为完整起见,我将给出一个包括前面公式的全面的陈述。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
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
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
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
①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②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一般的观念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第五章 分配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