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读书摘要和笔记(20191226)
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的调节着的社会。因而,它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其中每一个人都接受并了解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同时,基本的社会制度满足着并且也被看作是满足着这些正义原则。(注:由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持久的,它的正义观念就应该是稳定的,当制度是公正的并且赢得了人们的信任,那些参与者社会组织和计划的人们就可以通过制度获得一种正义感和维护这种制度的意志和信念。)
弗洛伊德的描述在两点下支持了上面的观点,即:第一,道德学习的一个基本部分发生在人生的早期,发生在对道德的理性基础的理解之前;第二,它通过以冲突和紧张为标志的心理过程而与新动机的获得联系在一起。……由此可以看出,由于父母和其他的有权威的人总是以各种方式走入歧路,并且在运用表扬和责备,以及一般的说,运用赏与罚时追求私利,我们早期的未经考察的道德态度可能在一些重要方面是不合理的和未经证明为正当的。人生较晚时期的道德发展,部分的在于根据我们最后承认为合理的那些东西来纠正先前接受的那些道德态度。(注:道德观念的学习和培养应该说是我们内在的理性和情感能力按照我们每个人的天赋和倾向的一种自由发展的结果。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与他人产生情感共鸣的自然倾向,有一种同情和快乐的本能和倾向,这些就是我们发展道德能力的基础。)
一种道德观是原则、理想、准则的一个极其复杂的结构,而且涉及思想、行为和情感的所有因素。当然,许多种类的学习,从知识的巩固,古典的自我调节直到高度抽象的推理和对典型的精细的知觉,都影响着道德观点的发展。可能在某段时间中,每一种学习都发生着一种必要的作用。(注:一种道德原则总是包含一定的内容,它是人们为调节相互冲突而作出的理性选择,它事实上规定了人们发展共同利益的一种方式。)
我们不可能避开道德倾向而不损害我们自己。这种倾向是对爱和信任,对友谊和感情,以及对我们已经从中受益的、为人类的一般利益服务的制度和传统的一种献身的珍视。而且,只要人们还有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只要他们准备在追求自己的目的和理想的过程中把自己的要求强加于他人——即,只要在他们中间存在着使正义成为问题的种种条件——那么,假如存在着诱惑物和激情,这种道德的倾向就将不可避免的表现出来。
(三个心理学法则)可以把它们表述如下。
第一法则:假如家庭教育是正当的,假如父母爱那个孩子,并且明显的表现出他们关心他的善;那么,那个孩子一旦认识到他们对于他的明显的爱,他就会逐渐的爱他们。
第二法则:假如一个人由于获得了与第一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种社会安排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他人带着明显的意图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职责实践他们的职位的理想时,这个人就会发展同社团中的他人的友好情感和信任的联系。
第三法则:假如一个人由于形成了与第一、第二条法则相符合的依恋关系而实现了他的同情能力,假如一个社会制度是公正的并且被人们了解为公正的,那么,当这个人认识到他和他所关心的那些人都是这些社会安排的受惠者时,他就会获得相应的正义感。
我们是按照对制度和他人影响我们的善的程度的了解而获得对他人和制度的依恋关系的。基本的观念是一种互惠的观念,一种以德报德的倾向。这种倾向是一个深刻的心理学事实。(注:通过以德报德而形成的一种正义能力,似乎是人际交往的一个基本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最原初的可能也是最稳定的正义观念。)
正义原则中所包含的约束性条件保障着每个人的平等自由,并保证我们的要求不会为了一个较大的善乃至为了整个社会而被忽视或践踏。……对我们的善的关心越是无条件的,他人越是明确的拒绝利用我们的事故和事件,我们的自尊就越得到加强,而这个更大的善又导致同他人与制度的以德报德的更密切的交往。
人们常常认为基本权利和自由应当根据能力而有所不同,但作为公平的正义拒绝这一点:只要具备了最低的道德人格,一个人就有权得到全部正义保证。
作为公平的正义不是一种最大限度的理论。它不是引导我们去寻找影响着最大值、因而是不同等的公民权的可能根据的自然特点方面的差别。虽然在和自然特性有关的方面契约观点和许多目的论一致,但是,它认为自然特性对建立平等权利只起着相当微弱的作用。一般的说,这种特性只要满足了某种最低标准就足够了。(注:对正义感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保证每个人基本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并不把对人们的内在价值的评估,或者他们的善恶作为前提条件,只要人们能够提供正义,即使只是最小限度的正义,他们也有权得到全部的正义。)——“第八章 正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