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代际的正义问题
44.代际的正义问题
“现在这个问题出现在这个背景下,是因为...竞争经济,能否设计得满足两个正义原则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答案必定依赖于一个要被制定的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水平,而这一点又与现在的世代在多大程度上尊重下一代主张的问题有关。”
“迄今为止,我没有谈到社会最低受惠值应当处于什么水平。”罗尔斯否定了最低受惠值“应依国家的平均财富而定”的,以及“习惯的期望”的水平。
“现在我们立即可以看到,差别原则要求一种很高的最低受惠值。人们会自然地想象,那些状况较好者的较多财富要逐步地减少,直到最后每个人几乎有相同的收入。虽然在特殊情形下可能是这样,但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在差别原则的运用中,适当的期望就是那些关于最不利者的可延伸到其后代的长远前景的期望。每一代不仅必须保持文化和文明的成果,完整地维持已建立的正义制度,而且也必须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备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这种储存可能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包括从对机器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纯投资到学习和教育方面的投资,等等。”“我们暂且假设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是可行的,它告诉我们投资应该多大,社会最低受惠值应该在什么水平上。”“为了简化起见,假设最低受惠值是由按比例的支出(或所得)税所支付的转让金调节的。在这种情况中,提高最低受惠值需要提高对消费(或收入)课税的比例。大概当这种比例增大到越过某一点时,就可能发生下面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或者恰当的储存不能形成,或者沉重的课税大大干扰了经济效率,以致不再改善而是降低现在的世代中最小获利者的前景。在这两种情况所表示的那一点上,我们便达到了正确的最低受惠值,差别原则得到了满足,进一步的提高也不再需要了。”这个例子想说明,课税的多少是与储存有关系的,是储存与经济效率的平衡。
“现在我相信,至少在目前我们不可能对应当有多高的储存率制定出精确的标准。”“然而...正如我说过的...而且常常可能清楚的是:即使并没有拿出一种可供选择的学说,做一个倾向性的回答也是错误的。”“例如,经典功利原则就显然把代际之间的正义问题引到错误的方向上去了。因为,如果一个人认为人口的规模是变动的,并要求一种较高的资金边际效益和资金的长久周转的话,那么对总的功利的最大限度的追求就可能导致一种过度的积累率(至少在不久的将来)。”“那么结论很可能是:未来各代的较大利益足以大于多数的现在的牺牲。”“这样,功利主义学说便可能指示我们要求较穷的世代为了以后要富得多的后代的更大利益作出沉重的牺牲。”“但是,看来这种使一些人的所失与另一些人的所得相平衡的利益计算,在代际之间比同代之间更难得辩护。”
“现在,契约论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并要求各方采纳一条恰当的储存原则。”“当差别原则被运用到代际之间的储存问题时,它既可以让人根本不作任何储存,也可以让储存不足,以致无法充分改善社会条件来有效行使所有的平等自由。”“因此,对代际正义的问题来说,差别原则是无效的,而储存问题须以某种其他的方式来加以处理。”
“有些人认为,各个世代有不同的机运,这是一件不正义的事情。”但罗尔斯不这么认为。“因为代际关系虽然是一种特别的关系,但它并不会产生不能克服的困难。各代分布在时间中,而它们之间的实际上经济受益仅仅按一个方向发生,这是一个自然的事实。这种状况是不可改变的,所以正义问题不会产生。正义或非正义的问题在于制度如何处理这些自然限制,在于确立这些制度利用各种历史可能性的方式。”
“现在,当各方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他们不知道他们属于哪一代人,或者不知道属于某个世代的结果会是什么样的,不知道他们的社会处在文明的哪个阶段。他们无法弄清楚自己这一代是贫穷的还是相对富裕的,大体是农业社会还是大体工业化了的等等。”“无知之幕是彻底的。”“但是...各方知道,他们是同时代的人;”“所以,除非我们修正我们最初的假设,否则,对他们来说就没有理由去赞同任何储存,不论储存的是什么东西。”“所以,为达到一个合理的结果,我们首先假定各方代表诸家族,也就是那些至少关心他们亲缘较近的后代的人,其次,所采纳的原则必须是这样的,即他们希望所有早先的世代已经遵循了它”。“这些限制,连同无知之幕,应当确保任何一代人都关心所有的世代。”
“在得出一条正义的储存原则(或者更好一些,得出对这类原则的诸限制)的时候,各方应当问问他们自己,假定所有其他世代已经或者将会根据同样的标准来储存,那么他们将愿意在每个发展阶段上储存多少。”“他们应当根据他们所提出的比率来调整整个时期积累的这样一种认识,来考虑他们在任何给定的文明阶段下的储存意愿。指出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一条储存的原则是一条为每一发展水平分派一个恰当比率(或比率变动范围)的规则”。“最终,一旦正义的制度被牢固地确立,所有的基本自由都有效地实现,所要求的净积累就会降低到零。”所以,按照罗尔斯的意思,是否意谓着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就不必再考虑储存原则了。“在这个阶段上,一个社会是通过维持正义的制度并保存其物质基础来履行正义义务的。”但“如果它的成员想要为其他的目的而进行储存,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将会得到公认的比率进度表(或比率变动范围)不可能是非常详尽具体的...我们至多能够期望,特定的极端情形将会被排除。”一方面,“我们可以假定,各方避免在较早的积累阶段上施加非常高的比率,因为,即使作为后代的他们能从高比率中得益,但如果后来他们知道自己所处的社会是贫穷的,他们也必须能够真诚地接受这个比率。”“另一方面,他们将希望所有的世代都进行一定的储存(特殊环境条件下除外),因为如果我们的祖先储存了他们的份额的话,那对我们是有益的。”“他们尝试通过平衡下述两个方面来共同编制出一张正义的储存计划表:他们将愿意为他们亲缘较近的后代储存多少,以及与之相对的另一方面,他们将感到他们有权向他们亲缘较近的祖先要求些什么。也就是说,通过把他们自己设想为父亲,他们应当通过指明他们认为他们自己有权向他们的父亲与祖父要求些什么,来确定他们该为他们的子孙留存多少。”
罗尔斯辩护道,“虽然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显然不可能被原原本本的民主地采纳,但原初状态的观念却达到了人所皆同的结果。”“一个理想的民主的决定将会产生一个公平地适应于每一代的要求、因而满足了‘凡涉及所有人的亦为所有人所关心’的准则的决定。”“而且,立刻变得显而易见的是:当一个合理的储存率保持下去时,每一代(可能除了第一代)都可以获得好处。”
“把一个正义社会作为积累过程的目标予以界定”方面,“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观点形成了对比”。不像功利主义,“我们不必始终不断地追求最大积累。确实,正是因为上述理由,储存原则是在关于制度的正义原则之后被同意,尽管这个原则限制着差别原则。”“储存原则代表了在原初状态中...所接受的关于维持和推进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的一种解释。”“即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
“不过,社会的最终阶段的意义不应被误解。虽然所有世代在达到正义状态(即不再要求进一步的净储存的状态)的过程中都要尽自己的一份责任,但是,不要把这个状态设想为是唯一使整个过程有意义、有目的的状态。相反,所有世代都有它们的适当目标,它们同个人一样不相互隶属,没有哪个世代拥有比任何其他世代更优越的主张。一个民族的生活是被作为一种在历史中扩展的合作体系来领悟的。应当用一种调节同代人合作的同样的正义观来指导一个民族的生活。”
罗尔斯再次强调,“储存应当成为一个充分实现正义制度和平等自由的条件。”“那种认为一个正义和善的社会必须依赖一种高度的物质生活水平的看法是错误的。人们需要的是在与他人的自由联合中的有意义的工作,这些联合体在一个正义的基本制度的结构中调节着他们的相互关系。”“为实现上述理想大量的财富并不是必需的。事实上,财富在超过某一限度时便可能成为一种实在的障碍;这时它即使不是一种使人纵欲和空虚的诱惑的话,至少也是一种无意义的娱乐”。对于有意义的工作,罗尔斯顺便在79节会讨论。
“现在我们必须把正义的储存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联系起来.....即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从每一世代里处境最为不利的人们的立场来加以规定的。”“这样...第一个正义原则和公平机会的原则在各个世代中优先于差别原则,而储存原则则在各个世代之间限定了差别原则的范围。”
“当然,较少幸运者的储存不需要通过积极参加投资过程来实现。倒不如说,它在正常情况下是通过赞同恰当的积累所必需的经济安排或其他安排而表现出来的。”“储存是通过接受下述政治判断而达到的:这些判断的政策旨在改善最不幸者的后代的生活水准并因而放弃一些可用的直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