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 摘录 (0122)
写在前面。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花了很长的时间才意识到一些对自己真正重要的事。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去思考作为我这个个体的感受和想法。如果说之前的大多少时候都是在为情绪摇摆低落亦或者是逞强的话,现在可以试着自己分析事物的背后的信息了。很艰难,我感受到一种更大的压力和这份压力所带来的不知所措的处境。在欣喜于有所成长的时候,也开始为未来的自己担忧。我终于有勇气去更加自然地面对不可抵抗的失败,在连绵不断的艰难的自我否定和质疑中有一点点可以再重新调整再来的勇气。如果说我这样被迫前进的状态就像是载于大巴车上,我现在可以在不想看窗外模样的时候把车窗遮挡起来了。
以前总觉得没法在某些事上跟同龄人沟通,抽离感让我有时候觉得自己活在一个被单独拉扯出来的世界里。感受的敏感无法和人言说,在接纳更多细节的同时也承担这样负荷运行的痛苦。
珍惜自我,好好思考自我,怀疑过去的自我,在学习于外在的冲突下去构筑和确认自我。这种清醒的自由是少数的幸福。
整本书看下来,还是喜欢这句:世间尚有某些事情等待有人去完成。
最近开始对几乎所有的事不惊讶反感而是好奇。当自我能够成为一个后劲而不是犹豫不决的绊脚石的时候,是比以前轻松些了。但生活的本质还是疲惫的,总得给自己有个支撑。时间或长或短,还有些事情要干还有些风景想去看,还有很多责任要担,总之先活着,悲观又抱有期待地活着。
# 论自由
1. 人类也没有更好的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如果一项意见只是一件个人财产,除持有者外对别人毫无价值,那么即便剥夺对它的享用只是一桩个人伤害,而所伤者或众或寡犹有不同。但是禁止一种意见的表达,其独有的罪恶之处在于,它是对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内的全人类的剥夺;并且这种剥夺对那些不同意这种意见的人,比对持有这种意见的人甚至更大。如果被禁止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人们便被剥夺了以正确矫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它是错误的,那么人们便损失了几乎同样大的益处,因为经过真理与谬误的碰撞,会让人们对真理有更清晰的体会和更生动的印象。
2. 一是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二是即便我们可以确定其错误,禁绝它仍为过错。
3. 人人都深知自己是可能犯错的,而却很少有人认为有必要为自己的易错性留出预防的余地,或者愿意接受假定自己所深以为然的某一意见,可能就是他们所承认的易为犯错的事情之一。
4. 错误的意见和做法逐步屈从于事实与论证,但是要使事实与论证对人们心智产生影响,就必须让它们来至近前。除非对事实加以评论以显示其含义,否则事实自己不会说话。由此看来,人类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有赖于其以正刊误的特性,而它之所以可资依赖,又仅在于改正之法常不离左右。为什么某些人的判断真正值得信赖,那是如何做到的呢?这是因为他一直放开别人对其意见和行为的批评;因为他一直习惯倾听所有反对他的意见,从其中一切正确的东西里吸取益处,并向自己,必要时向他人解释错误之为错误的所在;因为他一直觉得人类要想对某一主题求得整体认识,唯一的办法就是倾听人们对之说出各种各样的意见,学习各色思维对之做出的一切观察方式。除此而外,任何智者都无法获得他的智慧,并且以人类理解力的本性来说,除此之外也无法使之渐趋聪慧。
5. 只要哪里还存在原则问题不容争辩的默契,只要哪里事关人生最切要问题的讨论被认为已经结束,我们就肯定不能指望在那里发现普遍而高度的精神活跃,像如此令人神往的某些历史时期曾达到的那样。
6. 至于心思质朴者,只要将其被谆谆教诲的真理的明显依据教给他们,剩下的让他们信赖权威就是了;而且他们既然意识到自己对可能遇到的难题,既无释疑之智,又无解惑之才,而又相信反正有那些为此受过专门训练之人,已为其解答或能为其解答所有已遇之难题,就大可酣然安卧了。
7. 接下来我们要考查的是,是否能以这些同样的理由,来主张人类应该依照自己的意见自由行动——即只要他们愿意自负责任和自担风险,就应该不受同胞实质的或道德的阻挠,而将其意见贯彻到自己的生活之中。当然前面那个附加限制是不可或缺的。没有人妄言一切行动都应该像意见一样自由。相反,即便是意见,如果其表达所处的情形,使它的表达对某些有害行为会构成积极的煽动,也要失去其豁免权。
8. 苟非出于互相反对之意见极为充分而又最为自由的较量,意见的统一并不可取,在人类尚未比今天更有能力认识真理的全貌之前,意见的纷歧非但无害甚且有益,这些原则适合用于说明人们行为方式应该自由,相比其适合说明意见自由亦丝毫不遑多让。正如只要人类未臻完善,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就是有益的,同样,在生活方式上允许不同的尝试,也是有益的;各种性格只要不伤及他人就该给予其自由发展的空间;只要有人愿意一试,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就该允许通过实践去证实。总之,在并非首先关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就应该得到伸张。如果行为法则不是出于个人的性格,而是出于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人类幸福就缺少了其首要因素之一种,而这项因素恰恰对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十分重要。
9. 是能力与发展的个性化”;为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由,二是千差万别的环境”;二者结合便可产生出统一在“首创性”中的“个性活力与丰富差异”。
10. 但是,当一个人各项能力已臻成熟,以他自己的方式利用和解释经验,乃是人之为人的特权与固有条件。从过往经验中找寻哪些东西适用于自身处境与性格,是他自己的事。
11. 他人的传统和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乃是经验教给了他们哪些教训的证据;作为有事实依据的断定,正因如此有理由要求人遵从,不过,第一,这些经验有可能太过偏狭,或他们给出的解释未必正确;第二,即便他们的解释是正确的,但却并不适合于他。习俗适宜寻常情境与寻常性格;而他所处情形或他的性格却或许就是非同寻常的。第三,即便习俗足够好并且也适合于他,然而仅仅因其为习俗即要他去遵从,就不能使他作为人类天赋异禀的任何属性得到培育和发展。
12. 然而欲望与激情,跟信仰与克制一样,同为一个完整之人的组成部分:只有在失去适当的平衡,也即当一组目标和倾向发展出力量,而另外一些本该与之相反相成的目标和倾向仍处于衰弱无力的状态之时,强烈的冲动才是危险的。
14. 我修养的发展和陶冶——才可称得上有性格。而一个欲望与激情不能由自己决定的人,毫无个性可言,跟一台蒸汽机之毫无个性没什么两样。
15. 世间尚有某些事情等待有人去完成,也使他们自己确知,其越是感觉不到首创力的缺乏,就越是需要它。
16. 他所能要求的,只是为人们指出道路的自由而已。强制他人必须走他所指的道路,这种权力不但与其余所有人的自由与发展相违背,而且足以令强者自身腐化堕落。
17. 将低者拔高,而将高者降低。教育的每一步扩展也在推动着它,因为教育将人们置于共通的影响之下,给了人们通往普遍事实和一般情感的门径。
18. 一旦人类日久不见歧异,则很快就会变得连想都想不到还有歧异这回事存在。
19. 如果人们可以更自由地提供这种善意,而不囿于当前通行的礼貌观念,如果一个人可以忠实地为别人指出他认为的错误,而不被视为无礼冒犯或自以为是,无疑是更为有益的事。虽然任何人的个性都不应该被压抑,但我们还是有权通过各种方式表达我们对他们的反感,这是我们自己个性的表现。
20. 一个人做出的自我伤害行为,可能会通过心理同情和利害牵涉,严重影响与他有亲密关系的人,而且一般说来也有可能影响到社会,虽然程度较小。
21. 同理,当一个人纯粹涉己行为的结果,是令自己无力履行对大众应尽的确定义务之时,他就是对社会犯了罪。
22. 如果社会让相当多的成员在成年之后仍然还像孩童一样,对自己长远的生活目的不懂得做理智的考虑,则社会本身就要对这一结果承担罪责。既然社会不但垄断着一切教育的权力,而且拥有公认意见的权威带来的支配优势,总是左右着那些最不配自我决断的头脑;再者,社会还可以通过人们对相识者的厌恶和鄙视,使惩罚自然而然地落到他们头上而无可抵挡。
23. 人们总是希望扩大所谓道德监督的界限,直至它侵犯到最无疑义的个人合法自由为止,乃是根源于人类一种最普遍的道德倾向。
24. 它无非是说,每个个体都能要求其他个体事事做得合其心意;有谁哪怕在最细微之处不合其意,都是侵犯了我的社会权利,遂使我有权要求立法机关解除这种不平之苦,这就是所谓的绝对社会权利。如此荒谬不堪的原则,将远比任何一二侵犯个人自由的事都更为危险;它使得任何侵犯个人自由的事都变得有了正当的理由;它根本不承认个人有任何自由权利,可能只有将意见深藏于心、秘而不宣的自由是其例外,因为一旦某个我认为有害的意见被人宣之于口,就立刻侵犯了“同盟”赋予我的全部“社会权利”。在这种理论之下,全体人类对彼此的道德、智力乃至躯体的完善都互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何为完善又要由每个要求者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定义。
25. 只有在消费者具有选择商户的完全自由这个唯一的制约之下,给予生产者和销售者完全的自由,才是使商品物美价廉最有效的办法。这就是所谓自由贸易的原理。
26. 对任何人进行劝服或诱导,都是一种社会行为,因而像一般影响他人的行为一样,可以认定应该受到社会的控制。
27. 凡是允许人们可以去做的事情,也都该允许人们相互劝导。这个问题不太好确定的地方,仅在于劝导者把获取个人利益当作劝诱的目的,乃至为了谋生或逐利,把助长社会国家视为罪恶的事情当作自己的职业。
28. 例如,以增加人们获取酒水的难度以及减少诱惑场合为明确目的,限制售卖啤酒和白酒的店铺数量,就无异是以少数人会滥用便利为由,而令所有人都陷入不便,而且这种做法仅配施于某种落后的社会状态,其劳动阶级可被行之无愧地待之如童稚或蛮夷,要被置于约束管制的规训之下,以便他们能够适应将来要被赋予的自由特权。这不是任何自由国家管治劳动阶级所能公然宣示的原则;而凡是能够正确看待自由价值的人,也都不会赞成如此管治劳动阶级,除非在用尽一切努力,以自由教育他们并把他们当作自由人对待之后,最终证明他们只配被当作孩子一样去管治才行。
29. 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而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
30. 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对其他人造成某些后果;如果它已将第三方置于某种特定的境况,或者,正是由于婚姻关系,已经致令第三方存在,那么婚姻双方对这第三方就都负有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或至少其履行方式,必然会因原始缔约双方之关系的继续或中断,而大受影响。这并不等于说,并且我也不能认可,这些义务可以大到不计勉强一方的一切幸福非要履行契约不可的程度;但它们却是该问题必须要考虑的因素;而且即便如洪堡所坚持的,其不该影响到双方解除契约的法定自由(我也认为不应构成多大影响),但对于双方道德上的自由,却必定会有很大的关系。一个人在决定迈出对他人利益有如此重大影响的一步以前,一定要将所有这些情形考虑进去;而如果他没有对他人利益给予应有的重视,他就会因自己的错误而成为道德上的罪人。我之所以论及这些浅显的意见,是为了更好地说明自由的一般原则,非为它是这一特定问题所必需,相反,通常人们讨论这一问题时,仿佛孩子的利益高于一切,而大人的利益却无足轻重。
31. 人们错置自由概念,以致认识不到总是最有根据可被认定是为人父母者应尽的那些道德义务,乃至在很多方面放过理由最为充分的法律义务,其事又岂止教育子女之一端而已。将一个生命带到世上这一事件本身,就是人类生活中最需负起责任的行为之一。只知降生而不考虑其祸福,如此轻率地担起此项责任,除非所降生命至少会有过上合意生活的一般机会,否则就是对那一生命的犯罪。
32. 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为了在各项具体事务中使管理更加得心应手,或为了从这种具体实践中获取更多类似技能,而把国民智力拓展和精神提升的利益放在一旁;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是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它为了达到机器的完善而不惜牺牲一切,到头来却将一无所获,因为它缺少活力,那活力已然为了机器更加顺利地运转而宁可扼杀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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