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叶燮《原诗》中的诗歌创作之法
叶燮在他的《原诗》内篇(下)的第三节里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今之称诗者,高言法矣。作诗者果有法乎哉?且无法乎哉?”诗歌的创作果真有其固定的法则吗?如果有,那是什么呢?针对这一问题,叶燮作出了这样的论述:他将法分为活法与死法两种,死法为“定位”,活法为“虚名”。对于活法,只要“当乎理,确乎事,酌乎情,为三者之平凖”即可,并无固定的形态,而另一种法,则可相当于规则与定律,例如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揆度于事、理、情三者之轻重大小上下”而制定出来的,此即死法。
倘若将这种理解放入诗歌当中,则“死法”指的便是人为确立的固定法则,如诗歌创作的格律、句法、起承转合等。而“活法”则根据诗人对事物的各种理解而各有不同,“作者之匠心变化,不可言也”。因此,为了能够更加直观地体现出诗歌创作中的死法与活法的差别,文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若以死法论,今誉一人之美,当问之曰:‘若固眉在眼上乎?鼻口居中乎?若固手操作而足循履乎?’夫妍媸万态,而此数者必不渝,此死法也。彼美之绝世独立,不在是也。”美人之所以为美人,眼睛、鼻子、嘴自然长在她该长的地方上,但美人的姿态、容貌、气质,却是千姿百态、美态各异,如《长恨歌》中“回眸一笑百媚生,六宫粉黛无颜色”的杨妃自然与杜牧《赠别》中的“娉娉袅袅十三余,豆蔻梢头二月初”中的清纯少女有所不同。对于不同的美人,自然要用不同的笔墨来描绘,绝非两个“沉鱼落雁”、“闭月羞花”就可描绘得尽的。因此,想单纯以“法”来涵盖一切,是“识辨不清,挥霍无具”的做法。
而叶燮对于这两种“法”又分别持有怎样的态度呢?他说:“惟理、事、情三语,无处不然。三者得,则胸中通达无阻,出而敷为辞,则夫子所云‘辞达’。‘达’者,通也。通乎理,通乎事,通乎情之谓。而必泥乎法,则反有所不通矣,辞且不通,法更于何有乎?”“死法,则执涂之人能言之。若曰活法,法既活而不可执矣,又焉得泥于法!”很显然,叶燮对于“死法”,是持很明显的否定态度的,他将世间万物的存在形态和发展过程概括为“理”、“事”、“情”三者的相互运动和有机统一,而以气贯之,他认为,只要充分领略了“理”、“事”、“情”这三者,胸中自有文章,这时反倒再去拘泥于法,则反倒会“不通”耳。这时法也就失去了意义。若将万事万物皆“以法绳之”,则“乾坤亦几乎息矣”。由此可见,过分拘泥于法反而会使文章迂腐呆板,失去生命力与创新性,这是不足取的。
正因如此,叶燮在第四节中进一步提出了一个“后法”的概念,他写道:“诗,末技耳,必言前人所未言,发前人所未发,而后为我之诗。若徙以效颦效步为能事,曰:‘此法也。’不但诗亡,而法亦且亡矣。余之后法,非废法也,正所以存法也。”在这里,他提出诗人应该写自己的诗,不应一味效法前人、拾人牙慧,不敢有所创新。倘若如此,诗道将不存,法也就没有意义了。既论及此,就不得不提到上篇所论及到的诗道的“正”与“变”的问题了。
对于诗道之“正”,有人认为,古时的诗歌才是诗歌正统,“变”则是大逆不道,是不为主流诗坛所接受的,因此,后世诗歌必得因循之,方才不失诗家正宗。这样,今世诗人皆是言前人之句,抒前人之情,诗中尽是陈词滥调、毫无新意,诗道必将衰落。而另外一些人则认识到因循守旧是不行的,“陈言务去”,但又失之偏颇,往往用力过猛,过于追求语言的新巧别致、独出心裁,反而使诗文尖新晦涩,失去了诗家“温柔敦厚”的美感。对于诗道的“正”与“变”,叶燮是这样论述的:“且夫风雅之有正有变,其正变系乎时,谓政治、风俗之由得而失、由隆而污。此以时言诗,时有变而诗因之。时变而失正,诗变而仍不失其正,故有盛无衰,诗之源也”“惟正有渐衰,故变能启盛”。作者认为,“变”是诗歌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诗歌之所以能持续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如果将诗歌的发展过程比喻为一条航线的话,那么“正”便是航船的预定航线,而时代便是航行过程中不可预测的种种自然因素,如风景、海啸等,而诗人则是船上的掌舵手,每当航船因为不可控的自然因素而偏离了预定航线时,舵手们便负责调整方向,让船回到它的预定航线上来,这样,船只才能继续航行下去。这就是诗歌发展过程中的“变”,正因有“变”,诗歌才会从上古时期的三百篇一步步地发展到如今的五言、七言、绝句、律诗等多种样式。对于此,还有人提出:“‘温柔敦厚,诗教也。’汉、魏去古未远,此意犹存,后此者不及也。”而叶燮答道:“‘温柔敦厚’,其意也,所以为体也,措之于用,则不同;辞者,其文也,所以为用也,返之于体,则不异。汉、魏之辞,有汉、魏之‘温柔敦厚’,唐、宋、元之辞,有唐、宋、元之‘温柔敦厚’。譬之一草一木,无不得天地之阳春以发生。草木以亿万计,其发生之情状,亦以亿万计,而未尝有相同一定之形,无不盎然皆具阳春之意。”作者认为,“温柔敦厚”作为文章中蕴涵的意韵,为体,而语言作为为意义服务的对象,为用,因此,能体现出“温柔敦厚”的诗文并非有固定的形态,正如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温柔敦厚”,并非越远古的诗文越符合诗歌的正统。一切皆取决于诗人想用他的语言体现怎样的情感与意旨。
因此,诗人需要“变”,且不可拘泥于法。那么,这就需要创作者具备怎样的素质呢?叶燮提出了四点,即“才”、“胆”、“识”、“力”,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识”,“识”是其它三者的基础。“大约才、胆、识、力,四者交相为济。苟一有所歉,则不可登作者之坛。四者无缓急,而要在先之以识;使无识,则三者俱无所托······惟有识,则能知所从、知所奋、知所决,而后才与胆、力,皆确然有此自信;举世非之,举世誉之,而不为其所摇。”“识”,应该指的是一种领悟力,有了“识”,方能真正领会前人所抒之情、所通之意、所传之法,才能明辨是非;“胆”,指的便是勇气,诗歌创作的主体应有勇气打破规则,摆脱前人的束缚,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至于“力”,我将它理解为诗人的个人风格与魅力。而“才”,自然就是诗人自身的才学了,只有充分调动了创作主体的“识”、“力”、“胆”、“才”才能发挥它的最大效用。
只有具备以上四种品质者,才能充分领略客体的“理、事、情”,不拘泥于一定之法,而在创作上有所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