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权有创造性模板(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但作用不同)
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申请的所属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专利中的相同技术特征也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对比可知,其区别技术特征是XXX。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产生的技术效果是XXX。
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XXX虽然在对比文件3中被披露,而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起到的作用是XXX,产生的技术效果是XXX,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在本发明中所起到的作用是XXX,产生的技术效果是XXX。
可见对比文件3中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和在本发明中相对比都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不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
因此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3时,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XXX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利用该技术特征XX来解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技术问题XXX。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未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由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或者其结合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发明有益的技术效果是XXX,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