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说》读书笔记
理想的宪法 与 实定的宪法 缠绕于每一个人的心间
第一章 绝对的宪法概念
作为统一整体的宪法
Verfassung的多重含义:①作为政治统一体的个别具体的国家存在类型和形式。②存在于思想中的观念统一体。③一系列明确制定的法律。(相对的概念)
国家:一个民族的政治统一体
绝对意义的宪法:具体的与每个政治统一体一道被自动给定的具体存在方式
1. 第一层含义:宪法=一个特定国家的政治统一性和社会秩序的具体的整体的形态。(如英国:国家就是宪法本身)
2. 第二层含义:宪法=一种特殊类型的政治和社会秩序
3. 第三层含义:宪法=政治统一体的动态生成规则
绝对意义的宪法:规范的规范
1. 宪法是应然的规范性的东西
2. 宪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制宪权(权力或权威)的意志
3. 宪法是规范统一体,一种绝对的东西
第二章 相对的宪法概念
作为众多个别法律的宪法
不存在统一的整体宪法,只存在个别的宪法律,宪法律概念外在的、次要的形式标记予以确定。
1. 个别的宪法律
2. 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律(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的正当性条件:可证实性+更高的稳定性+权威机构+权威程序
成文宪法的问题在于将宪法法律化
宪法律的统一性不在于系统、内容和规范的完整性,而是在于政治意志
形式意义的宪法=成文宪法=一系列成文宪法律
3. 宪法律的形式标记——严格的制修程序
第一种情况:宪法修改与普通法修改无异
第二种情况:繁难的修宪要求为宪法的持久性和稳定性提供了保证
反对:将宪法看做是空白法律,必须不时地按有关宪法修改的规定来加以填充
修改需在原有宪法的框架内,不得超越原来宪法原则和宪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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