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说》读书笔记(三)
第五章 根本法 根本规范或者lex fundamentalis的含义
概述:某种意义而言,一切法律或是协议都是根本法
根本法一词的几种含义
1. 一个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打破的绝对稳固额的的规范
2. 一切只能在繁难的先决条件下修改或打破的相对稳固的规范
3. 政治统一体和总体秩序的终极统一原则
4. 国家组织的一切个别原则
5. 一个规范系统的终极规范
6. 国家活动和程序的组织章程
7. 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规范
8. 实定宪法(政治决断)
本文认为宪法是实定宪法
第六章 宪法的起源
(一)宪法要么通过制宪权主体单方面的政治决断产生出来,要么就通过若干制宪权主体相互的商议产生出来。
(二)近代欧洲宪法起源的历史概况
1.中世纪晚期(13-16世纪)的政治状态经常具有“等级制国家(Standestaat)”的特征。
2.以法国为代表,政治统一体均由君主的专制主义造就。但是德意志帝国直到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结束才走出中世纪,形成民族国家的几个雏形。选帝侯的选举协议和条款被称为根本法。
3.在西班牙、法国和德意志领土内的国家,近代国家以专制君主国产生。
从此,国家超越了当时封建等级的现状正当性。国家,即政治状态,就变成了绝对意义上的。(先有强力君主的出现,再有民族国家的形成)
4.法国大革命时期诞生的制宪权学说,即主权在民和自由民主。
人民是以政治方式存在的实体
由此产生的国民法治国宪法,即对国家权力行使加以限制和监控的宪法。
人民作为整体进行政治决断的严密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延续甚至提高了专制。导致了多数人的暴政。
5.王朝复辟时期(1815-1830)失败
原因:君主不会放弃国家的政治统一性来满足各代表的要求。即类似于大宪章那样的君主与贵族等级签订的协议与君主专制不相容。此时宪法是君主钦定的,国民拥有的只是权限、不是权力。(君主赏饭吃)
6.1830年法国的七月革命 自由法治国的支持者试图模糊君主还是人民谁是制宪权主体这一问题,提出了宪法主权的概念。但是在1848 1851和1875的制宪活动中都以人民为制宪权主体。(君主被忽悠瘸了 心疼)
7.德国的1848年革命导致的立宪君主制——二元论即人民制宪权和君主制宪权,最终导致延迟决断。
8.德国宪法的联邦性色彩:1871年4月16日帝国宪法规定。联邦制的前提是同质性,即国家中人民的民族意识和各邦相似的宪法状态。
9.魏玛宪法的诞生
1918年11月10日至1919年2月6日 工人士兵委员会:民主宪法意义上的临时政府
1919年2月6日至1919年8月14日 被作为统一政治决断主体的人民赋予制宪权的国民议会专政时期
1919年8月14日以后 国民议会的制宪权终结
总结:魏玛宪法中最重要的两个政治决断是宪法序言中“德国人民为自己制定了本宪法”和第一条第二款“国权出自人民”。由此,德国人米作为具备行动能力的统一体,成功将自己的意志通过制宪活动以宪法的形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