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向员工转账,能佐证劳动关系吗?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8年3月13日入职于深圳某实业公司,任职仓管员。
后因深圳某实业公司经营不善,张某于2019年3月27日离职。因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张某在职期间并无工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工资也不是公司公账发放,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发放。
经过观法团队的衡量,除了递交张某的银行流水之外,另外提交了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因为双方聊天中谈及入职及工作安排之事项。
后对方在答辩期提交了王某为深圳市某信息公司担任财务岗位的证据,即提交了王某与深圳市某信息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辩称王某发放工资是代深圳市某信息公司发放,并非以深圳某实业公司的名义发放。
争议焦点:
张某与深圳市某实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深圳某实业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评析:
我方提交的银行流水以及聊天记录足以证明王某安排我方委托人工作以及向我方委托人支付工资的事实。
尽管用人单位提交了其担任深圳某信息公司财务岗位的证据,但这不能证明张某就是深圳某信息公司员工。
在深圳某实业公司不能对王某规律地向张某发放工资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时,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法院认定了张某与深圳某实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观法提醒】
若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积极搜索并且保留用工证据。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转账应慎重为之。
尤其是法定代表人与员工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另外保存与员工的借贷关系的协议或者书面证据,以免被认定为工资。

【关联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