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题实训4
材料一:13年1月。医学院学生王某和舍友张某发生口角,之后王某用铁棍打张某,张某拿起王某的名贵折刀(10万元)还击。折刀被弄坏,王某也被砍成重伤。王某之后请求张某将其送往医院,张某置之不理逃离现场,王某死亡。
《为制止侵害,用第三者的财务反击侵害人,对于财务拥有着来说成立紧急避险。但这里”第三者“,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也能认定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救助义务:有救助义务而不救,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阻却行为,所以对于死亡的结果,从轻、减轻处罚。这里的采分点是防卫过当,不写故意伤害》(死亡结果反推防卫过当,都过当了,从而得出你有救助义务,如果正推”不作为“,就会陷入他”不作为“算不算犯罪的泥潭里,而且不作为犯罪本来就没考虑正当防卫的阻却,不周全)
结论:
1.张某的刀具受损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2.王某的攻击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程度,那么张某的行为导致王某死亡,张某属于防卫过当,有救助义务。但是如果达到了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程度,那么张某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
材料二:13年3月,陆某当班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期间被告张某上车,陆某要求张某往车厢里面走,张某不听,以陆某出言不逊,殴打正在开车的陆某。陆某被打后,置正在行驶的汽车不顾,离开驾驶室,打向张某。公交车撞倒一位骑自行车的行人,致其当场死亡。撞坏一辆岀租车及小区围墙,损失2万。之后被告人陆某委托群众报警投案。张某逃走。(危害公共安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陆某:
张某殴打陆某,陆某不顾开的车子,造成交通事故。两人的斗殴行为当然与之后的交通事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
但是陆某对于车子的失控有放任的主观故意、间接故意。所以不是交通肇事罪(不属于过失),而是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有主观故意)
对于张某: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殴打行为足以使车辆失去有效控制,引起交通事故,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种是不足以使车辆失控,但是引起司机离开位置斗殴的(本案情形),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材料三:13年4月,方某扶起醉酒女友回家。女友难受,方某让女友坐在地上,自己怕打女友背部。张某路过,以后方某在非礼他人,于是攻击方某,致其轻伤。(假象防卫 未造成危害 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当然没有免除处罚)
结论:假象防卫造成损害,按过失犯罪处理,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材料四:13年5月,张某认为狗肉可以补肾,于是对刘某谎称他养的狗(3万)是疯狗,于是刘某同意张某将狗处理。之后怀疑有诈,追赶张某,张某逃跑。逃跑中,用狗砸向刘某,狗掉下悬崖死亡。刘某心脏病发作死亡。
(构成诈骗 不写未遂,因为转化成抢劫 ,依抢劫罪处罚) 心脏病发作 (特异体制) 有因果关系)
诈骗 转化型抢劫 抢劫致人死亡,加重情节,在加重刑罚范围内处罚,又因被害人有特异体质不能否定因果关系,但是刑责要相当,这里判刑较重,按照刑法63条规定,可以适用法外减轻条款,报最高院核准,在减刑的情形在法定型量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量刑。
(这里有抗拒抓捕适用暴力的情节,所以构成转化型抢劫,不要看到砸狗懵了,也不是破坏财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