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首届儿童保护高峰论坛(三)中国儿童保护相关法律发展以及主要问题
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儿童福利与保护服务分会指导、河南省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主办的“2019年首届儿童保护高峰论坛”,5月28日、29日在郑州举行。本文为 李晓霞律师于2019年5月28日上午分享的题为中国儿童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主要问题的演讲全文。 李律师是专业方面非常非常国家一级的律师,最主要是在几个重要的事件上面都是我们儿童保护非常有重要贡献的专家,特别是2015年为3岁女童监护缺失而办理爱心家庭成为全国首例民间社会组织实施的案件,也办理了全国首件9岁女童遭父亲侵害,民政部门申请要求撤销监护权资格的律师。
李晓霞:好,非常有幸参加今天这个高峰论坛,我也非常感谢主办方和这次的会议的指导方让我有能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各位分享儿童保护的这样一个主题。今天应该说是一个好日子,今天是28号,昨天我看到民政部联合10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和我们的困境儿童的保障体系的服务的文件,此外我也看到了最高检察院发布了10大对于社会治理方面探索的10大典型案例,我觉得今天我们再次通过这个论坛的形式大家畅所欲言,通过我们大家的各自站在不同的角度分享儿童保护的这样一个制度建设,我觉得是非常有意义的。
我的主题是中国儿童保护相关法律发展以及主要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跟大家分享,那第一个方面,目前跟大家分享的是目前在儿童立法方面,我们国家的发展状况,那第二个想跟大家分享的特殊群体的困境儿童和我们的留守儿童法律保护方面的立法发展状况,第三方面目前从六个方面跟大家分享,目前儿童领域方面还存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所以通过这样一个分享,大家共同探讨我们儿童保护的未来,通过我们目前大家的努力和实施在儿童未来发展过程当中有一个很好的合作空间。
那第一个方面我跟大家分享的是儿童法律保护的主要发展,从立法方面,从四个方面和大家分享,第一个是关于在刑事司法方面儿童保护的发展情况,刚才我也有幸听到了我们的尚教授也提到了我们刑事立法方面,我们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法方面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设立了专章,这个专章里面总共有30余条法律都跟儿童直接有关,所以在这个里面首先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在刑事保护方面,我们通过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个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刑事诉讼法是对应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是两个不同的体系,所以是相提并论,所以第一方面救助这些我们涉罪的未成年使他挽救,教育,从而成为我们社会合格的人。
第二个我们想刑事诉讼法里面也完善我们刑事方面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这样倡导性的和我们实施的一个严格的这样一个制度。以前我们未成年人保护,包括法律援助从国家法律保护来说,从形式方面只有两类人,一个涉罪的未成年人,第二个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的人没有请律师给他请,但是这个请律师如果家长给请了他就有律师,如果家长不请的话国家给他提供法律援助,这个援助只是到法院审判阶段才有可能享受到这个待遇。我们未成年人案件从一开始的公安再检查、再到法院,整个流程下来一个案件至少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五六个月,所以一旦涉罪,他关押在看守所里面,对于他的身心健康是有影响的。所以我们在刑事诉讼法里面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前置在我们的公安阶段,如果家长没有给他请律师,我们国家就要担当起法律援助这样的职责,所以我们往前迈了一大步,所以涉罪未成年人和其他的成年人一样,只要家长没有条件或者家长不给他请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是有权享受到国家给他法律援助这样一个政策。
此外在我们的未成年人方面我们还探索了刑事方面的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社会调查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的是我们对于一般的轻罪的案件,就是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个案件从公安的侦查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了他偶然犯罪或者说他也是初次犯罪,从而犯罪行为较轻的,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所以监察院在前置方面就要设置这个附条件不起诉,这个不起诉主要是要有一个考察期,一般是一年以内,有可能是六个月到一年以内来对他考察,那这个考察需要安排一个我们有社工的或者专业司法社工,我们有社工专业背景的,有爱心人士专门对他进行帮教,这个时候就给他附条件一般是6个月-1年期间,这个期间如果他不再危害社会,不再有犯罪行为出现的话,一般就不往法院那边移送了,所以就不要经过到法院审判阶段,案件就算了了。
此外我们实行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也是在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我们专业的机构对于这个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评估,进行我们的犯罪前、犯罪后以及他各种社会环境背景的调查,包括平时表现的调查,做出一个评估,有没有条件我们做缓刑审判,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程序等等,所以未成年人的探索司法方面的一个轻缓刑审判和附条件不起诉,包括取保候审等等,就需要这样一个社会调查,社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进行介入。
第三方面还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个一般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是5年以下,我们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就是给他犯罪封存,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我们司法机关调取这个资料我们是保密的,我们不给它进行调阅的,除了特殊的司法需要我们给它调取,所以使未成年人在请罪审判以后,在以后的社会工作中,在工作方面、就业方面、其他方面不受影响,使他在我们最终的这个过程中实行一种前科消灭制度,也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
另外一方面在我们探索的司法方面,我们对于性侵儿童的这样一个保障,这个保障刚才我们尚教授也提到了,2013年我们最高检还有公安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范围中,解决了我们遇到的难题。同时我们近几年来关于刑法修正案也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了性侵的话,我们有专门的这样一个新的规定。这个新的规定以前我们对于我们的专门对于侵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女性叫奸淫幼女罪,但是真正改了以后,包括我们把未成年人的性侵的对象不仅仅是女性,而且男性也是我们有可能成为被性侵的对象的,所以就是说把它改为他人,不仅仅是奸淫幼女,而且还有他人,这个里面广义的范围就是男性,还有可能是女性,而且14岁我们提升了保护对象,所以这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方面第二方面做的贡献。
第三方面立法方面在监护制度里面我们提到的内容,刚才在我们的整个会场过程当中放了一个视频,2015年发生了一起在江苏徐州一个爸爸性侵女童的案件,这个案件是2014年国家民政部联合公检法四部委联合12月份下发了监护人侵犯我们的未成年人若干意见规定以后出台的首例全国案件,这个案件直接我是作为这个孩子的民政委托的代理人来参与的,所以这个案件是我办理的第一例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当时的影响非常大。当时在这个过程中爸爸常年对于孩子,因为我们根据年龄推断在7岁的时候孩子就遭到了性侵,不是说只是到了9岁的时候,常年发生性侵,而且这个孩子爸爸不允许她上学,不允许跟外界接触,然后有一顿没一顿也不给吃饭,在孩子眼里就是爸爸经常打她,但是这个打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所以于是爱心家庭救助以后,第一时间当她说爸爸打她,我们爱心家庭问她怎么打,结果她描述的情形就被爱心家庭感到很震惊,他当时感觉到这个不是一般的打,所以第一时间就问她你敢不敢报警?孩子说可以,因为爸爸也不给她吃饭,稍不从就打她,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孩子愿意报警的情况下,爱心家庭就在第一时间就报告了。报告完了以后公安很快联系到了爸爸,对于爸爸进行了询问,最终发现不仅仅是爸爸对她有性侵,而且村里面还有两位老人,一个50多岁,还有70多岁对孩子都有一个侵害。所以一个女童生活在这样一个环境中,你说她还有未来吗?她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难以得到有效的支撑,所以在这里面我们儿童保护真的是任重而道远。在这个基础上,我们2014年12月四部委文件以后,然后确立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几个有六种情形,之一对于爸爸撤销监护资格,因为性侵对于孩子有实施伤害,这是要撤销监护权是肯定的。但是对于孩子的妈妈要不要撤销监护资格?所以当时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当时我们了解案件情况以后第一时间了解了孩子的妈妈,被性侵女孩的妈妈是河南人,河南人但是和爸爸长期在孩子3岁的时候由于爸爸和妈妈闹矛盾,结果爸爸一气之下就把孩子抱回了老家徐州去照看,结果妈妈几次想把孩子带回来,爸爸也不给带,所以妈妈又在河南重新又组家庭重新生了孩子。所以这个案件发生以后公安第一时间问妈妈愿不愿意带孩子,爸爸对于孩子有性侵。那妈妈是拒绝的,因为妈妈说我没有条件,我有新的家庭,我有自己的孩子了,所以也拒绝带。而且在我们六部委文件里面直接规定了,如果经过我们多次教育遗弃或者拒绝抚养孩子,超过6个月以上的可以撤销监护资格,所以刚好在这个条例里面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对于妈妈要不要撤销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所以在法律我们在确立撤销监护资格案件当中我们引入了四部委文件,同时在2017年的民法总则里面也正式确立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的这样一个具体的实施的一个程序,所以有这样一个程序,我们在这一类案件当中我们就有一个可行的可以依靠的法律规定。
第四方面立法方面就是我们对于关于家庭暴力的事件,我们对于特殊的时间儿童保护方面也是要有对于儿童要特殊保护,由于家庭是一个隐秘的地方,特别是家庭经常会出现我们以前有传统观念,我们所说的棍棒下面出孝子,但是家庭不能成为法外之地,所以很多人出现这个家庭暴力认为我要不要报告?报告的话是不是对我有不好的事情?或者我报告以后对方可能对我实施其他的一些威胁恐吓等等。那我们反家庭暴力法当中,在2016年3月1号正式实施以后,所以这里面对于儿童保护我们仍然加大一个特殊保护,特别是在2016年我们国家下发了反家庭暴力法,同时我们南京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条例中间我们对于6类人有强制报告义务,如果不报告的话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这个法律责任里面我们6类人包括医疗工作者,还包括社会工作者,还包裹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包括跟儿童接触的学校老师,如果你不报告要承担行政责任,出现重大后果的话你要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在惩罚力度上我们也做了一个有效的探索。
第二个方面跟大家分享的是在立法方面对于困境儿童和特殊留守儿童这样一个保障制度,我们国家也有这几方面的法律方面的政策和法规,我主要通过四个方面跟大家分享,第一各方面是对于困境儿童的保障,刚才我们两位教授都分别谈了从国际、国内儿童保护的情况,特别是我们有幸的看到我们国家在以前把孩子生活在家里,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现在已经纳入到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国家是兜底的这样一个责任人,所以在这个基础上民政部门担负起儿童保护的实体单位,以前有妇联还有关工委,还有团委等等都担任过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的委员会的职责,但是现在从实体单位的保护,对于儿童保护的力度是非常有效的,民政部在2016年在社会福利司内部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但是2019年元月份正式根据国家文件设立了独立的儿童福利司,这样的话相对来说我们觉得我们国家迈了一大步,也就是我们儿童保护局一个雏形,所以有条件的话独立的这样一个实体单位能够给儿童保护具体的部门落实以后,我们对应的对于儿童保护的过程中我们有一些比如说专业附属的条例体系,所以使我们的转变机制,包括跨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机制,使儿童保护落在实处。所以我们有幸看到从目前国家发展来看,2016年国务院关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为国家救助来说,我目前当时是给儿童保护救助工作分了4类困境儿童,截至到2018年的时候我有幸的看到我们儿童保护的工作已经扩大到6类,但是我觉得还是不够的,还是需要再进一步使儿童特殊化,儿童优先化,所以要做出一些贡献,所以对于儿童的福利制度还要有一些倾斜,所以为此我也希望在今后通过大家共同努力,有可能制定我们国家的儿童福利法,使儿童福利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并行对于儿童保护。此外我们也有一个实体的专业的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司,所以使儿童落在实体单位,以后使儿童能够有一个有效的连接,共同对儿童服务。在留守儿童方面,2016年国务院也下发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意见,此外在刚才我也提到了昨天我们民政部也专门联合十部门发了文,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服务体系制定了新的服务体系,也是希望我们进一步对于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关爱,能够落到实处。
同时第三方面我们的儿童特殊群体的问题是我们的被拐儿童出现的问题,表面上看文献不多,但是在现实中,公安掌握的信息里面,我们被拐卖儿童是非常多的,我们有一个电视节目就是倪萍组织的,经常有一些失踪儿童寻亲,这都是真实案例,所以在一定的意义上我觉得这种特殊儿童还是要有效的保障,所以一方面公安部我们建立了信息库,同时对于查找儿童以后,如果联系不到父母,或者说跟父母没有有效的去对接,或者直接找到亲生父母的情况下,但是既然他是被拐卖的儿童,那么我们国家也要给他妥善安置,所以为此2015年公安部联合民政部共同作出了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被拐卖的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所以在这里面也把它作为国家来福利保障这样一个有效的服务措施。
此外我们还有关于校园欺凌,近几年我们进学校、社区,还有开展了一个进农村开展了讲座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欺凌现象,这个欺凌有可能通过的是一方面行为有可能是语言,还有可能是社交,还有可能是网络方面的欺凌,所以在这几个方面都有可能表现出来。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样有效的遏制?一方面我们国家教育部也非常重视,在我们16年先后印发了开展了校园欺凌专项有关的通知,同时教育部也在我们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求各个我们教育系统开展完善校园欺凌和预防处理的制度,有幸的看到我们在2018年11月份的时候天津首创了我们地方法规,关于对校园欺凌预防和惩治的一个若干规定,成为我们第一个全国首例的地方法规,探索了一些具体的惩治措施和预防的规制,所以为此我们可以参考。
17年我们教育部也联合11部门都下发了关于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但是出现的问题是目前遇到的问题是由于校园欺凌治理在学校,一般有老师或者学校领导来负责,但是老师和学校领导是教学生的文化知识的,不是处理应急事件的专业人员,一方面他要有这方面的专业背景,第二方面他要有精力,所以学校很多时候我们育人过程中他后续的完善这一块,就是我们不能期待他有更高的这样一个处理纠纷的这样一个水准,但是学校只是一个平台,所以一定意义上我们通过第三方评估或者社会的力量支撑的过程中来处理这方面的应急事件。我记得我们医疗医疗事故处理纠纷里面有第三方专门处理正义三方的纠纷,我们希望孩子的问题,首先孩子问题由我们专业人士指导下孩子自己解决,家长过多的解决,过多的参与有的时候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我记得我在2013年办理的一个案件,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他认为在学校里面一个学生可能那天玩的时候给他拌倒了,结果回去就告诉爸爸这个学生打我怎么样,爸爸一听好好的事情怎么打你。于是爸爸第二天一大早,本来爸爸是找老师想向老师反应,没有找到老师,结果爸爸直接冲到教室里面,说告诉我是哪个?刚好那个学生来的早,就说就是他,爸爸过去就劈头盖脸就打,把学生打倒在地扭头就走了,之后小孩耳朵失聪,造成了这样的结果。最后这个案件通过我们的调解都解决了,但是带来的负面效应是被打的孩子受伤,包括后续的治疗,身体上的伤害,包括心理上的安抚如何有效的跟踪和治理?另外一方面爸爸的孩子,这个事情以后,在这个学校里面很多学生会孤立他,因为带来的环境可能大家认为,他说你爸爸都来怎么样,学生不说,但是这个环境对于孩子肯定有影响,以后还要不要继续?所以为此在这里面影响还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也希望我们校园欺凌一方面我们说是校园的事情,但是同时也是家庭如何指导家庭开展儿童保护的这样一个有效的指导他们的方法。
目前由于我们国家没有家长合格证,所以有些家长生了小孩以后在一定情况下他也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但是遇到了一些问题他也不会应急处理,他也不会用有效的方法去解决,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要更多的资源,赋予我们社会,来给这些家长做指导,然后家长学会怎么样有效的保护孩子,有效的使孩子面临问题他如何去解决。同时还有我们在现实当中要指导家长要给孩子建立一个对于他成长有利的环境,不能自己图解气,带来的恶果孩子要承担,所以这个带来了负面影响。
第三个方面儿童领域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这六个方面,第一个是关于校园暴力,校园暴力我们刚才所说的不仅仅发生在学校,也发生在校外,还有可能发生在我们学校的活动中,所以在一定意义上首先对于校园暴力我们说我们要反对的,第二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带来的问题是我们刚才讲的教育部我们教育老师以及有这方面的指引,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在指引的技术层面,指引的能力方面,指引的时间方面还是需要倾注更多精力来参与到这件事情。在立法方面也要学校的报告制度,学校后援的支持力度都要跟得上。
第二个方面关于儿童性侵,一方面我们被动的被性侵,但是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现在非常欠缺,有的孩子甚至都已经发生了他还不知道,我记得在2017年,在网络上曝光了一张照片,一个男生将一个女孩抱在怀里,这个照片里面我们能够反映出来,他的手放在孩子的胸部一直在摸,在南京南站候车室的一张照片,报导出来以后很快就传播出来了,所以当时在这个环境中人这么多,这个男孩和女生是什么关系?还有这个女生也大概有9-10岁左右,那个男孩大概有18-19岁,在候车室摸着她胸部大概10分钟,女孩没有任何反应,手里拿了一个手机在玩手机,根本没有反映,所以爆料以后第一时间我们公安介入以后找到这个家庭,结果后来发现这个男生是在外地就读的一个大学生,暑期准备放假了,父母带着他的父母收养的女孩一起来探视他,玩一玩顺便带他回家,结果在候车室的时候就发生了这样一个事件,所以在公共场所,候车室都能发生对于小孩这样的一个行为,你何况在家里又是什么状况?而且当时反映这个照片里面父母是熟视无睹,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还是需要我们从小就要培养,所以中国人不能谈性,一谈就觉得这么小,有些父母都反对,你怎么好好的教他这个东西?你是不是让他做这个东西?感受到父母的意见也不同,但是一定要让孩子自身先知道哪些是对我侵犯的行为,否则的话孩子不知道自我保护,家长错误的认识误导了孩子以后,误导了这个社会,所以在意义上对于孩子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我在2013年的时候也办理了一起案件,这个案件是一个男生一个女生,然后分别在不同的学校,通过朋友的介绍他们认识了,认识以后他们两个由于课业方面非常紧张,平时两个人闲来无事就在一起互相做作业,互相玩。后来男生家长发现怎么你把同学带回家里?干什么呢?他说我做作业,说这是谁呢?他说这是我同学,父母也认为既然是同学你就在家里好好做作业,父母还跟他们说,你们两个必须要给我写一个保证,写什么呢?你保证你们两个只能学习,不能贪图玩乐,如果好了再让女孩到我们家里来写作业,不好了你们就分开让她自己回家,女孩和男孩也分别写了保证。不长时间就发生了意外,一个月以后女孩的家长带着女孩到家里来了,说我们家的女孩怀孕了,你看怎么解决?男方的家长说怎么解决?我原来就让他们写保障,不能做胡来的事情,结果一个巴掌也拍不响,不是我们一方的事情,所以要解决怎么解决?结果两方面就吵起来了,吵起来就说报警吧,看警察来怎么说,结果当时就报警了。警察来了叫到派出所来了解情况,这一了解男孩已经满16岁以上了,女孩还差1个月到14周岁,还不满14周岁,于是属于以前我们叫奸淫幼女罪,现在都取消了,但是不满14周岁以下的孩子你跟他发生性关系,那一定是强奸罪了,所以最终就是牵涉到对于男孩判刑的问题。所以这个事件发生了,男孩当时我们也没有想到这么严重的后果,每次事件的过程,根据他们的描述过程中都是女孩主动,主动要去跟女孩怎么样,甚至他们两个认识一周年,女孩发动了他们全班的同学给双方祝贺认识一周年,写了贺卡,写了贺信,然后还一起出去游玩,为此女孩这个行为,他们两个的交往比一般谈恋爱还要浪漫,所以最终涉及到男孩涉及犯罪,就是我们要不要判刑的问题。最终通过我们律师的参与,给他们法律援助,给他们判了一个缓刑,双方分开了。根据我后续跟踪了解情况来看,男孩的妈妈告诉我,男孩判了缓刑,一方面上我们职业学校,另外一方面就是平时家长管教就比较严了,女孩跟他早就分开了,结果女孩隔三差五还跑到他门口看看男孩在不在,想继续再跟男孩有交往,所以这个过程中双方家庭对于孩子的教养方面还是缺少我们关注,所以女孩到现在经常隔三差五找男孩还要进一步交往,了解男方的情况,所以我们在教育方面,在孩子的交往方面还是要过多的关注指引,要有一个爱好,要有一个专业之长,这样的话就是他倾注了心思就不在这方面考虑了。
第三方面儿童受到家庭暴力的问题,在现实当中也偶尔有发生,很多认为家暴不是大问题,我管教他不是大问题,是我做父母我的权利,但是我们现在从儿童发展的角度来讲,儿童要有受尊严权,儿童要有健康权,所以一定意义上对于儿童的伤害我们带来的是对他的下一代,将来他会以暴制暴,他认为父母打了他了,当他成年以后他也用拳头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会影响到他的下一代,会影响到他的成长,所以我们不希望发生这一类案件,影响到孩子,所以现实中我记得在我们南京,在2015年就发生了一起9岁男童养母殴打致伤,本来那个案件发生以后养母也知错改错,后来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她已经保证说我今后再也不打他了,当时给他取保候审,等待案件进到法院裁判的结果。案件到了法院之后他知错改错,她也认识到错误,有可能判不了实刑。结果刚刚取保候审回家,不到10天她立即到法院起诉,我要告学校老师,我要告爆料的,谁让你把我打孩子身上有伤的图片放到网上?谁让你写这个报告?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最终要告学校,告老师,要求赔偿20万,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我的名誉侵权20万。告到学校以后,从法律的角度里说,只要你立案,只要你符合三个条件,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还有我们案件的实时监控以及属于法院管辖,法院就可以受理。那受理了以后法院开庭审判,他要求告的是学校爆料她打孩子的事件,报告这个正义行为还是一个违法行为,我们保护的是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的裁判是驳回起诉,但是由于妈妈认为我的事件,我打孩子,我是教育孩子有什么不对的?我教育我不打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还要爆料呢?于是这个案件法院后续开庭的时候妈妈还是以如果你判我罪我就不带孩子,如果判我无罪我就带孩子。所以当时在法庭上也是气焰嚣张,所以法院该她陈述的时候她对法院职责,不该她说的时候她抢着话筒说,后来在一定意义上最终这个案件法院认为她知错改错表面上知错了,但是行为上并没有达到我们有效的教育目的,所以最终给她判了6年有期徒刑,这是我们首例因为家暴侵犯孩子的利益判罪的行为案件。
留守流动儿童,刚才我也说了,在法律方面,目前留守儿童目前出现的问题是因为监护不力,特别是一些农村孩子,就是没有完成9年义务教育就失学了,我目前接触到很多犯罪案件,很多孩子真的是到初中一年级就不上了,到二年级上的很少,所以一般的我们参与检察院的未成年帮教案件,一年一个区检察院一年大概有20多个这样的案件,但是实际上未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占到了30%,所以为此我觉得这个还是令人惋惜的,所以这个还是需要关注的。另外流动儿童我觉得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教育、家庭、心理方面要共同齐抓共管,所以为此留守流动儿童不仅是农村,城市问题也很严重,特别是父母不能跟孩子在一起,但是怎么样通过网络、通过电话、通过其它方式弥补这方面的双方的沟通关系,对孩子达到一个有效的成长环境,我觉得还是要做父母多一颗心思。特别是现在目前很多孩子都是隔代教育,双职工家庭,如果家里没有父母,可能完全靠父母来既对小孩照顾,又要完成自己的工作,可能不太现实。那我们就需要我们后续的社会力量,目前我们推动的是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发挥作用,4点半课堂等等这种方式来弥补我们的缺憾。以前我们的幼儿,还有就是我们的相对一个单位里面可能还有幼儿园等等,然后母亲把孩子带到单位以后带到托儿所,然后该上班上班,下班把它带走,但是目前随着国家国有单位的目前的这样一个转制和改制,目前很少有单位专门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情况,所以除非还是要我们社会力量来支撑。此外现在公办幼儿园非常难进,因为它的资源有限,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大力开发我们公办幼儿园,然后提升对于幼儿教育和扩展对于幼儿教育的资源,使更多的孩子更多享受到幼儿教育这样一个国家的一个教育体制。
另外还有事实孤儿,我们一般情况下不是表面上,我们现在遇到的很多吸毒,或者是我们父亲或者母亲单方查找不到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另外一方长期在外,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孩子我们要照料,但是它又不属于孤儿,又不属于民政直接接管来送福利院的,所以我们就要根据孩子的需求,以后我们有普惠制度以后,我们有更多的孩子能够得到,我根据它的需求来给他支撑给他的服务,我想国家在普惠制度上儿童优先,我们可能需要走的路很长。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儿童网络保护问题,现在网络是一个新时期的发展非常有效的一个工具,不仅是成人,而且我们的孩子也接受新生事物非常快,我经常在火车上或者在汽车上,有些孩子在哭闹,父母给他一个手机,不仅仅是我们很大的孩子,哪怕一岁的孩子给他一个手机很快就不哭了,然后就开始会玩了,所以既然孩子那么我们手机的实际的使用内容方面,包括使用的对他的在个人身心健康方面是不是有效的得到控制?所以都是需要我们探索研究的新问题。目前我们在去年我们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包括个人隐私方面已经开始进入了我们草案的制订过程中,此外我们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在去年已经正式列入到立法当中,由原来的四个保护,就是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还有社会保护,还有司法保护四个方面,又增加了两个,一个是网络保护,一个是政府保护,所以目前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改的保护的条例,修改稿里面已经增加为6个保护,所以在这个方面目前的网络保护能够跟我们的未成年保护条例能够衔接,使未成年人保护能够更有效的制约和保障它的身心健康发展。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关心未成年人就是关心我们的明天,非常感谢各位今天的聆听,感谢今天大家共同分享,我们后面还有更多的机会进一步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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