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该不该举报家长
前几日有位朋友问了我几个问题,大意是:女儿或儿子知道了父母曾犯下罪行,是不是法律要求一定要举报,还是基于人伦的原则,法律无法强制要求其做对至亲不利的供述。知情不报的行为能不能作为子女日后找工作时因父母有犯罪记录而受限制的理由。
我们先抛开父母与子女的设定,看看一个人知道了另一个也许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人的罪行,应不应该向警察上报。各国警察当然都很鼓励知情的民众给他们提供线索,很多案子也是靠这些线索才得以侦破。警察机构如今普遍会设立类似Crime Stoppers(犯罪制止者)的网站,民众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可以匿名提供,有效的线索提供者往往也会获得奖励。但是知情不报的理由也很多,都属人之常情,比如即使匿名还是害怕自己会被报复;对了解的信息没有自信,认为自己也许弄错了;想保护家人或朋友;甚至只是嫌麻烦不想被卷入。那知情不报,会有法律上的责任吗?
各国的立法对此大同小异,大部分国家并不会强制赋予民众举报罪行的责任,但也有些国家的立法是有的。比如我们来看看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新南威尔士州的刑法(NSW Crimes Act 1900)的316条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掩盖严重的犯罪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什么叫【严重的犯罪行为】呢?新州刑法说【处以五年或以上监禁的是严重罪行,包括各种攻击行为,盗窃,诈骗及和毒品相关的罪行(占有毒品除外)】。什么叫【掩盖(concealing)】呢?听起来像是需要做出什么行为来帮着掩盖,比如帮着烧掉尸体,扔掉武器等等,但其实,新州刑法说只要是知道可以帮助有关机构逮捕与起诉的信息但没有通报,就算是掩盖。那我们最后不得不问,什么叫在【特定条件下】?也就是非特定条件的例外是什么?法案里写了,其中一个例外是知情人从事某一项特定职业,比如律师,医生,护士,心理医师,社会工作者,调解员,仲裁员等等,因为这样的工作,他们才得知了有关信息,而泄露相关信息会违背他们的职业规范或职业道德,此时法律就不会要求他们泄露信息。不过虽然刑法上不要求,却也许会有民事责任,比如以前若一个心理医师从自己病人的自述中得知病人老是殴打孩子,她没有把这条信息透露给任何人,后来孩子被打死了,那孩子的家人可能追究心理医生,在民事法庭起诉因为她的疏忽(negligence)而导致了孩子的死亡。然而被告一旦根据职业操守来辩护,一般告赢的概率并不大。
所以后来新州刑法加入了316A,专门关注掩盖虐待儿童的罪行(Concealing child abuse offence),增加了刑期,针对掩盖虐待儿童的罪行,如果施暴者被判五年以下,那掩盖者最高刑期两年。如果施暴者被判五年以上,那掩盖者最高刑期五年。这是针对夫妻一方施暴另一方掩盖的情况很普遍而制定的法律,不过出发点还是避免任何儿童被虐待,所以之前提的316条中因为职业要求而不举报的特例也不适用了。那316与316A共同存在的其他特例是什么呢?比如有恰当的理由相信别人已经举报过了(316A (b));害怕自己或他人(这个他人不包括施暴者)的安全会因为举报而受到影响(316A (d));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施暴的孩子不愿意别人知道自己被施暴的事(316A (f));当然最主要的,也就是这个举报人已经年满18岁了(316A (e))。事实上,所有可见的欧美法律,都不会对未成年人强制赋予任何举报的要求。
法条316是1990年引入的,五年内有109人因此条被起诉,91人当场认罪,但只有14人收到了入狱的惩罚。1999年,新州法律改革委员会(NSW Law Reform Commission)建议将此条废除,改为只有掩盖人出于获得自身好处的动机掩盖时才能获罪,比如勒索犯罪者,如果不给好处就举报。新州法院在运用对此法条时有两个进一步的解读:1. 掩盖者必须明确知道犯罪的事实,而不是仅仅是怀有犯罪者很可能犯罪的怀疑。2. 掩盖者知道犯罪事实的实际时间必须早于警方。若这两条不成立,则法条不适用。历来此法条还收到了一些其他批评,比如普通人对什么是法律规定的【严重犯罪】可能毫无了解,因误会一种严重犯罪不是严重犯罪而受到处罚是不恰当的。
除了虐待儿童时法律强制知情人举报,越来越多国家也开始修法来确保知道另一类罪行的知情人必须举报,否则自己会承担刑事责任,这类罪行是性犯罪。由于近几年多起神父性侵案件被曝光,出于保护教堂名声而掩盖同行罪行的行为不再被容忍。但除了这两种罪行外,因为在现实情况下人们举报犯罪的概率实在太低,并不适合拿来做施予惩罚的法律条款。根据FBI的统计,2018年时,美国只有43%的暴力犯罪会被汇报给警方,当然警方处理案件的效率也欠佳,被举报的案子中只有46%的案子宣告侦破,还不到一半。这指的是暴力犯罪案件,要是通常的所有物丢失(property loss),汇报给警方的案子,只有可怜的18%被侦破。
回到开头的问题,除了虐待儿童与性犯罪,知道其他犯罪事实而不举报几乎见不到会被法律追责的情况,别说不举报家庭成员的罪行了。不但未成年孩子在各国法律中都完全免责,就是成年了,只要简单以因为是自己的父母,害怕举报后自己会受影响而辩护,就不会被处罚。另外倒过来,父母也不会被强制要求举报孩子的罪行,不举报并不会被追责,除了一个特例,即孩子占有毒品。因为是在父母的家中放置毒品,父母又知情不报,会被以父母同样占有毒品被起诉。当然这和对孩子的罪行单纯知情不报被起诉是不同的。另外西方的法律起诉其实涉及到人性化的方面,即使看似违背了法律,如果是出于保护父母或孩子的心情,实际行为也没做出大的伤害(只是知情不报而非和家庭成员共同实施罪行),没有检察官会愿意去起诉,因为很容易遭到民众大面积的谩骂。
除了不要求举报家庭成员,实际上民众也没有在起诉家庭成员的案件中作证的责任。比如我们同样拿新州的证据条例(Evidence Act 1995)来看,第18条规定,如果证人是被起诉者的婚姻伴侣,事实伴侣(没有婚姻关系的伴侣),孩子或父母,可以拒绝检方的传唤。也就是即使掌握了信息,法律也赋予其拒绝作证的权力。除非法院认定犯罪的程度很严重,而证人掌握了他人都不具备的关键信息,不出庭会严重影响被起诉人被定罪,则会考虑强制证人出庭。
因此只要没和父母共同犯罪或协助父母犯罪,正常的社会中,从法理上看不举报父母已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更不必提强制民众举报父母对人性的伤害,继而进一步增加社会失范的风险。一个人能从事的工作会受自己犯罪记录的影响,但如果用人单位以父母的犯罪记录设置任何限制,则触犯了【招聘歧视(Discrimination in Recruitment)】,正常的国家都有自己的雇佣法与反歧视法,用人单位若犯了招聘歧视,必须向被歧视人支付巨额赔偿金,并被处罚立即停止歧视行为,不然会得到进一步的严厉处罚。然而在一个将【其他文明社会中视为严重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设立为【法律或法规推崇的行为】的国家,会持续出现荒谬的事,也不足为怪了。
© 本文版权归 Lawrence Lee 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 了解版权计划
"When stupidity is considered patriotism, it is unsafe to be intell...
热门话题 · · · · · · ( 去话题广场 )
-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