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主义:艾茵·兰德的哲学》读后感—第一章:实在
作者 Eric Johnson
第一节
佩科夫以“我们需要那种以自相一致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哲学”作为全书开场白。虽然这是一个认识论上的论点,但是有必要在它之前加上一个形而上学方面的“序言”,这样入门者才能理解自己从这本书读到的是一个层次结构的组成部分。这样的话,佩科夫的头几段满足了是教育方面的目的,而不是满足哲学严格性之所需(这也同佩科夫为这本书明确规定的目的相一致)。
基于人的本性,人需要抽象的观念来指导自己,所以哲学是没有人能够回避的必需品。人们只能通过不幸的无知,或者有目的的逃避来避免拥有一个※综合完整※的哲学。我们在为自己的心灵收集内容时,做的基本选择是:要么选择随机的、可能包含自相矛盾的大杂烩,要么选择明晰而自相一致的知识结构。由于前者就其本性而言不可能提供自相一致的指导,所以有目的地让自己的思想体系得到组合,就成了唯一可用的选项。一个哲学就像一幢建筑一样,要想不倒,就得深入思索,小心搭建;就像盖楼一样,必须从基础开始,而不能从中间楼层开始。第一步就是找到和确立其他东西都建立于其上的那个东西。唯一能够确保自相一致和基础巩固的开端,就是首要的,不可化约的,不可辩驳的东西。这样我们就来到了基本公理那里……
第二节:基本公理
每一个成年人心灵,但凡功能正常,其所说所做所写都暗含了三个基本公理。兰德在形而上学里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就是把大部分人都暗暗知道的东西明确地阐述了出来。
基本公理的第一个就是存在(existence)。在讨论实在的时候,我们能够说出的最简单的话,同时也是最扫荡一切、涵盖一切的话,就是:“它是/存在”(it is)。或者写成一个更普遍的形式:“存在存在着”(Existence Exists)。这个基本公理位于所有知识的根部,在我们提出乃至于是最简单的关于人、事物和观点的问题的时候,我们也在暗中使用“存在存在着”这个事实。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会有人、不会有事物、不会有思想来供我们提问。这样的话,当人们在承认某物存在的那一瞬间,人们就在暗中持有这个公理。
一旦人们承认了某物存在,那么再迈一小步,就能悟出下一个基本公理:存在着的人拥有感知存在的官能。这种官能就是意识(consciousness)。一切人类的思想和问题都预设了思想者和提问者(这些“者”都是有意识的)。所以任何认知的过程都是对存在的觉知,都暗中包括了意识。这一点必须保持绝对清楚的认识:意识是内在于我们对存在的※把握※之中的。没有意识的存在是可能的,但意识要求有某些东西(即存在)可供意识。总而言之,任何思想、科学(包括从物理上解释意识的科学)、哲学(包括试图否认意识的哲学)或任何一个种类的认知,都要求要有对存在的觉知——意识。
现在,从本质上说,第三个基本公理已经在阐述前两个基本公理时得到了阐述。当我们说“存在着某物,我对它有意识”时,我们也就暗中说了“某物是某物。”把这点明确地说出来,就成了同一律(Law of Identity):“一个事物就是它自己”或“A是A”。为了强调这个公理和存在公理之间的关系,兰德把这个法则陈述为“存在就是同一性”。存在和同一性(Identity)都是同一个事实,只是强调点不同。存在告诉我们某物※存在※,同一性告诉我们※某物※存在。
这三个事实——存在、意识、同一性——就是基本公理。把它们用一句话表述,可以总结成这样:“有某物存在,它有同一性,我能觉知到它。”注意这个结合起来的表达是内隐在每一个人类思想里的,这就要求这三个基本公理处于任何知识体系之基础的位置。这三个公理普遍存在于所有思想里,这本身就暗示了它们是得到了确证的,这个确证仅仅依靠知觉。只要我们一进行感知,存在、意识和同一性就立刻明了了。所以,有意识的生物提出的任何陈述、行动或思想,都在确证这三个基本公理,即使这些陈述的意图是在否认这三个基本公理的有效性。这就是公理的定义:知觉上自明的、不可化约的、不可否认的实在界之基本事实。客观主义哲学正是矗立在这里的。
第三节:因果性
虽然这三个公理是仅有的基本公理,但是也有其他的公理。其中一个其他公理就是“事物体”(entity)的概念。人类的所有思想都预设了“事物体”,并且事物体也是知觉上自明的东西(因为我们感知万物就是把万物感知为事物体)。事物体和前面的那些公理不同,它是对“存在物”的细化,它并不是※所有※其他知识的基础,所以它不是一个※基本※的公理。然而,“事物体”的形而上学地位却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与事物体的属性、关系和行动进行对比的时候(这些东西离开事物体就无法存在)。换句话说,“快速的”不可能独立于“快速的车”“快速的兔子”“快速的人”等等而存在。同理,“在上面”和“跑”,离开了在上面的事物和跑的事物,就没有意义。事物体相比于它的范畴,具有形而上学的第一性。
将“同一性”“事物体”和“行动”(action)结合在一起,就得出了另一个重要的事实:因果律(the Law of Causality)。由于所有的行动是事物体引起的,所有的事物体又拥有特定的同一性,所以因果性就是从这几个更基本的概念推出来的,因果律就成了同一律的一个绎理。这个绎理说的只不过就是“事物体按照其本性行动。”
明确地承认因果律,承认事物体按自己的同一性所决定的方式引起行动,就可以排除许多错误的推理和思考方式,佩科夫给出了几个例子。“奇迹能够发生吗?”不能。因为奇迹的定义就是某物以违反自己本性的方式行动。宇宙需要有一个原因吗?不需要,因为宇宙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个事物体,而不是一个行动。一个行动可以导致另一个行动吗?没有事物体就不行,事物体在形而上学上优先于行动。宇宙充满了混沌和随机事件吗?没有任何行动不是由事物体引起的。所有这些都是从因果性中自然而然推出来的,而因果性本身则是“存在存在着”所蕴涵的道理。
第四节:存在相对于意识的第一性
基本公理的另一个绎理就是存在第一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imacy of existence)。由于意识的本性(同一性)就是对实在进行觉知,那么存在就是先于意识的,是意识存在的必要条件,且不受意识控制。这个原则表述成基本公理的一种转述形式,可以说成“不管想要还是不想要”。本质上说,这个要点就是:意识就其本身而言(除开物理性的行动)不会改变存在。
另一个备选项就是意识的第一性,除客观主义外的大部分哲学都持这个原则,它认为意识相对于存在具有形而上学的第一性。这条原则的信徒相信实在界是可以靠思想的努力而改变的,不管是 神的意识,社会群体意识还是个体意识,持有这个基本信念的人都认为意识第一,然后才是实在,这样就同时忽视了实在和意识两者的本性。
这两种观点的对比非常显著。根据存在第一性原则,向外省察(extrospection)是获得关于实在界信息的必要条件,客观性是可能达到的,理性是通向知识的唯一道路。相反,意识第一性就只需要把向内省察(introspection)作为信息的来源,把真理看成是随意识的不同而不同的东西,并常常导致神秘主义。事实上,在这两个备选项之间进行选择而带来的戏剧性效果,下一节将会有一个例子来显示这一点。
第五节:形而上学所与物(The Metaphysically Given)是绝对的
基于存在公理和存在第一性原则,我们很容易显示任何存在者所固有的东西都不得不存在。一旦一个事实被确定为是实在界的一部分,那么我们就知道了这个事实就是这个事实,而不是其他事实(同一性);我们就知道了事实是遵循规律的而不是随机的(因果性);我们就知道了事实是不会随任何人的奇想而改变的(存在第一性)。所以,任何形而上学的所与物都是绝对的。
要让这个系统阐述发挥作用,我们就必须立刻问一个问题:什么是形而上学所与物?答案是:除了人造物之外的一切事物。之所以做出这个区别,是因为经由人类的选择而造成的任何事情,由于这些事情是※选择※的结果,所以就可以有所不同。引力规律就是形而上学所与物,所以是绝对的,没有其他选项。囯会最近通过的支出法案是由人创造的,可以没有这个法案,因为还有其他选项。
这两种类型的事实之间的关键差别,就迫使我们以非常不同的方式来区别看待形而上学所与物和人造物。由于实在界就只是※存在※而已,我们无法仅靠希望而使它成为其他样子,因为从来就没有这种可能性。反过来,每一个人造的结果都还有其他备选项,所以如果不问一问是“否应当选这个而不选其他”,我们就无法充分地评估这种人造的事实。更简单地说,我们必须对人的选择下判断。
未能按照两类事实的本性,以上面提到的方式之一来区别对待它们,将会导致一系列错误。把人造物当成形而上学所与物那样的绝对物,就会导致我们被动接受本可改变的东西。把实在界中的事实当作可随人的选择而改变的东西,就会导致我们毫无价值地去反对和忧虑改变不了的东西。第一个错误会导致伦理和せいじ上的逆来顺受,第二个错误会导致诸如祷告、对人性绝望、在精神状态和实在界之间挑起冲突和二分法等等做法。避免犯这两个大错误是形而上学提供的工具的最主要的用途。
第六节:唯心主义(观念论)和唯物主义都是对基本公理的拒绝
现在佩科夫已经充分建立起了客观主义形而上学的结构,他接着就运用这些原则去反驳两个充满错误的哲学学派: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
任何一种唯心主义都主张某个高于物理世界的“精神”领域。由于“精神”的意思是“属于意识的”,所以唯心主义的基础是意识第一性。唯心主义的所有前提,以及其他任何一种对“超自然事物”的信念,都是明显同客观主义形而上学相矛盾的,这些信念试图“超越”实在界,否认同一性,忽视意识的真正本性,违反因果性,消除实在的第一性以及形而上学所与物的问题。不过这些信念既然属于人类认知,它们当然也暗中使用了它们试图否认的基本公理。所以客观主义拒绝唯心主义的各种变种和各种推论。
错误光谱的另一端是唯物主义,它只接受实在界而拒绝意识。这种哲学常常声称代表理性和科学,但却否认那个直接产生了理性和科学的官能。唯物主义者用了各种各样的建立在意识本性之上的反对意见,试图用它们来否认意识。这些反对意见包括:缺乏可观察性、缺乏定义、缺乏物理测量方式。所有这些论点都试图否认一个基本事实:意识在知觉上是自明的。作为知觉上自明的东西,意识显然不是为定义而存在的,也不能被进一步化约为定义。这样,意识公理可以很容易地扫除唯物主义观点。
正如应用基本公理摧毁了这些错误的“一元论”观点(即要么只相信实在,要么只相信意识),与此同理,意识与存在相对立的“二元论”观点也一并消除了。由于意识是存在的,有其特定的同一性(即感知存在的官能),那么根据定义,意识和存在之间就没有冲突。
佩科夫已经完全确立起了客观主义形而上学,并显示了其他形而上学观点的不完备性,他就在总结中强调客观主义视角的独特性。基础已经打好了,就准备接着前进了。
附加评论
结束之后,写一点附加评论,好让球滚起来……
(1)我觉得佩科夫为这三个基本公理选择的排序很糟糕。佩科夫陈述和确证它们的顺序是:存在、意识、同一性。在我看来,存在、同一性、意识的顺序似乎要恰当得多。首先,这就是儿童明明白白地发展起公理的顺序。其次,这也是明明白白的哲学发现的顺序(巴门尼德、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第三,由于存在和同一性紧密相关,并且两者都对意识具有第一性,把意识放在最后似乎更合逻辑。这也许只是一个小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对《客观主义:艾茵·兰德的哲学》以及从总体上看的客观主义的教育过程感兴趣的人,这一点让我很在意。有人有其他观点和评论吗?
(2)另一个与教育有关的问题,我认为关于捍卫公理的那一节模拟对话有一点矫揉造作和做得过头。我认为对这个方法做一个整体性概述要好得多。否则这样一种为公理的细节化辩护,从修辞的角度和教育的角度看是必需的吗?我认为佩科夫本可以省下几页纸而不失去哲学严谨性和哲学内容。
(3)有一种东西,我想要用它来做形而上学所与物的例子,但是由于会造成可能的误解,我没有用;这种东西就是过去的事件。举个例子:现在美囯搞混合型经济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按照形而上学所与物的本性,我们就不应该花时间去忧心美囯※已经※是混合型经济了,正如我们不需要对人类必有一死或者我们可能失败而念念不忘。当然,我们看到经济是人造的,必须现在下判断(在这个事例里被判断为是有缺陷的)。在我的心里面还必须做出一个重要的区别:当前由人所构建(人造的)的状态,以及过去的人造行为所带来的、留在过去、现在无法改变的事实。就我所看到的,客观主义形而上学有一种很强的倾向是花费精力来忧心现在和未来,而不是忧心过去(除非研究过去对于处理现在和未来是必需的)。
我这里说的事情显而易见吗?或者我错失了一些细节要点或误用了一些术语?我认为这一类问题可能会让初学者困惑,或者会在不加严格措辞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区别混淆,我这样想对吗?
(4)佩科夫是不是能够而且应该让“事物体”和“存在物”的概念更加清楚明确?我在过第一遍的时候遇到点困难。(见 pages 12-13 and footnote 12)
参考文献:
Objectivism: The Philosophy of Ayn Rand
Introduction to Objectivist Epistemology (2nd ed.), Chapter 6 and pages 240-263
Gary Hull's Study Guide to OPAR
Philosophy: Who Needs It, Chapter 3 "The Metaphysical versus the Man-M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