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钟九民纪要和民法典3草中的所有例子(合同法)
一,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可撤销合同
一。法定批准生效合同。
批准手续办理完毕时,合同生效。(新的)
例子: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约定 1 甲将其持有的群邦保险公司8%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款50亿。甲公司负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的义务,乙予以协助
转让保险公司5%以上的股份,根据保险法规定,自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批准手续时生效。
未生效以前有形式上的拘束力,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合同。
如果合同无效,里面的报批义务和未履行报批义务违约责任,独立生效。
如果不履行报批义务,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乙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特别提示:
法定批准生效合同中的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而且报批义务条款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随附义务,属于合同义务。违反属于。违约责任
所以,《合同法解释》第8条 ,法定批准生效合同,有义务办理批准手续的一方不按照约定办理报批手续的,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成立缔约过失,就《废止了》
*4 法定批准生效合同诉讼中的报批义务释明
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5 法定批准生效合同中的实际履行与违约救济
九民纪要 法定批准生效合同,负有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对方起诉以后,法院生效判决以后,有三种情况
A: 报批义务人依照生效判决履行报批义务,但行政机关拒绝批准的,合同目的没法实现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B:报批义务人依照判决履行了报批义务,行政机关,自办理完毕批准手续时,法定批准生效合同生效。生效后,报批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实际履行。
C:报批义务人拒绝依照生效判决履行报批义务的,1.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经法院强制执行 ,报批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整个合同 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真人假章和假人真章的合同效力
*1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民事实施法律行为归属于法人承受的规范依据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后果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独立行使行为,归属法人承受(代表)
越权行使的 《相对人已经证明对代表人尽了合理审查义务》法人不能证明相对人恶意的,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越权代表构成表见代表,归于法人承受 。相对人被认定为恶意的,法人也没有追认的,法律行为归法定代表人承受
*2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归属于法人承受的规范依据
执行法人或者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职权范围内的行为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真人假章》 法人行为
《假人真章》 1.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 无需追认 ,归法人承受2.不构成表见代表 ,未追认 不能归法人承受
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 代表就是法代代表公司
二,以物抵债协议
*2 履行期届满以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例子: 甲对乙负担1000万元金钱债务,已经到期,因甲暂时现金短缺,甲乙订立《抵债协议》,“甲将其所有的A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用于抵顶甲对乙负担的1000万元金钱债务”。
以物抵债的性质如何,法律效果有两种,《一债务更新 二新债清偿》
债务更新 指约定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例子的事实添加成,甲乙还约定,自抵顶协议生效时,甲对乙负担的1000万债务消灭)
新债清偿 : 为了清偿到期的旧债务,双方在约定成立一个新债务,新债务清偿时,新债和旧债同时消灭(例子事实添加成,“若《抵顶协议》生效以后,甲不对乙履行将A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的债务,则乙有权请求甲履行1000万元金钱债务” 其法律效果是新债和旧债同时并存;基于意识自治和诚实信用,债权人原则上应请求债务人履行新债,新债被清偿时,新债和旧债一并消灭。C 若债务人不到期的新债,因此导致债权人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则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旧债被清偿时,新债旧债一并消灭。
笔记:这实际上就是以物抵债,但是他换了一个说法,对于这个新债旧债更新的说法,法院是认的(九民纪要)
如果符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154的规定,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甲“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损害了甲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乙在主观上是恶意,那么甲的其他债权人有撤销权,撤销协议”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在司考中,既可以为实践合同,又可以为诺成合同,但是要说出道理,也要写出“实践、诺成”这样的得分点。
公报案例: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后是判支付到期工程款并支付利息
* 履行期届满前 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例子: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抵偿8000万债务,但是尚未办理过户登记(2020真题)
两个答案:1.以物抵债合同生效/ 该协议属于诺成合同 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特别生效要件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且不存在无效事由
2 不生效 通说认为,以物抵债合同是实践合同,本案中没有履行过户登记/转移物权的手续,不满足生效条件。
三,《合同解除》
(一) 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诉讼解除
1 。一般法定解除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1. 不可抗力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 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2。情势变更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
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
3。僵局中非违约方诉讼解除
例子: 新宇公司将其开发的商业用房分割出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自有。其中业主冯某买了一户商铺。新宇公司将广场内自有面积出租给嘉禾公司经营,之后,嘉禾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停业。再后,商业用房原址开业购物中心,在之后,购物中心也停业。两次停业使得小业主无法经营,部分小业主集体上访,要求退房。新宇公司为了盘活资产,拟对时代广场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布局,为此与大部分业主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并且开始在广场内施工。2003年 新宇公司《通知》冯某解除合同,冯不同意,因此施工停滞。新宇公司以情事变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买卖合同。
僵局指的是 合同生效以后,一方违约,违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又不构成情势变更,非违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且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但是对违约方显失公平的。
法律效果: 违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他没过错),但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诉请法院解除合同。符合构成要件的,可以判决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违约方本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解除而减少或者免除。(没说可以仲裁)
僵局合同中《长期性合同》比较多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违约方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了
(二)合同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间及其效力
通知到达 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 诉讼 仲裁解除 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 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向法院起诉异议的,不予支持
享有法定解除权,到达解除。《不得》就合同是否解除提起诉讼 但是就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损害赔偿等问题,仍可以提起诉讼。
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应当认定,合同未被解除。 对方当事人《无需》就合同是否解除提起诉讼,其他同上。
(三)对约定解除的限制
约定事由发生时,可以解除合同
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不予支持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时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认定。
终止,不影响清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违约金条款有效
四. 保理合同
例子: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编号007的钢材买卖合同,对丙公司享有总额3678万元的货款债权。甲公司和乙银行订立编号为114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乙银行向甲提供3000万元保理融资款。受让甲对丙的3678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乙向甲提供的保理融资到期日为XXX。若保理融资款到期,乙银行《未足额收到》账款,那么银行《既有权》 请求丙公司继续支付《也有权》请求甲公司对价《回购》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
*2 保理合同和债权转让
适用《债权转让》
债权人(例银行) 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但是专属债权除外
债务人对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既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 ,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如果还有剩余《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例子:(同上)
《无论因什么原因》,只要债务人未向银行足额支付,银行就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也有权请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
*4无追索取保理合同。
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这属于买断型保理,保理人因为不能向债权人追索,风险较大,他相当于还提供了坏账担保责任。
*5 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的关系
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应收账款债务人在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变更终止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例子:同上,但是甲丙有串通情节,乙银行不知道,并且做了保理人
丙公司以基础合同系虚构为由抗辩。
判断: 基础合同无效,保理合同有效。只要银行尽到了形式上的合理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的保理商。
但是《若甲公司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保理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欺诈人乙银行享有撤销》
强调《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起串通的行为,才适用上款》
例子: 甲公司炮制了一份虚假合同,其他不变。而且甲公司买通丙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冒用了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且加盖伪造公章。丙公司以合同虚构为由抗辩
判断,合同不成立,保理合同有效(其实是一个虚假担保的借款合同)。丙公司抗辩有效。
6。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履行顺序。
已登记先于未登记,未登记的,通知最先到达债务人的保理人受偿,未登记也没通知的,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