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优先性的进一步论据
46.优先性的进一步论据
“正义储存的问题可以作为用来阐明正义优先性的进一步论据。”“契约论的一个特征是.....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作为对积累率的一种限制而起作用的。”“现在有人可能反对说:尤其在利益的总额特别大并代表了长远发展目标时,较高的储存率是可以被要求的。有些人可能走得更远:他们认为:虽然财富和权威的不平等侵犯了第二个正义原则,但是如果它们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足够大,那么这种侵犯就是合理的。”“例如,凯恩斯评论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那种巨大的积累决不会发生在一个平等地分配财富的社会中。他说,19世纪社会的安排使那些最不可能浪费财产的人手中掌握了不断增长的财富;这些新富翁不是为了大量的消费而成长的,他们更喜欢投资所赋予的权力而非享受直接的消费。正是财富分配的这种不平等使资本的积聚增大成为可能,使每个人的一般生活水准或多或少地稳定提高成为可能。”“但是关键在于,不管凯恩斯辩护的前提(这里缺‘是’——若岩注)否合理,这种辩护可能会导致完全反对改善工人阶级的状况。虽然工人阶级的处境显得恶劣,但凯恩斯可能会坚持认为:尽管在制度中存在着许多明显的不正义,但却不可能真正排除这些不正义和改善获利较少者的条件。在其它的制度中,劳工的状况可能更糟。”而且,“凯恩斯并没有说贫穷者的艰难生活可由后代的更大的福利来证明为是合理的。”罗尔斯认为,凯恩斯关于储存的观点也许是可以容忍的,只有当“环境是这样的:即不侵犯这些限制就可能更严重地伤害那些已经遭受不正义的人。”(可参第39节)
“显然,凯恩斯心中的不平等也侵犯了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许多作家认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他们相信:为了公共的利益,某种等级的社会结构和一个具有普遍世袭特征的统治阶级是必需的。政治权力应该由那些对其社会的宪法传统有经验的、自幼就受到教育的人来运用,由那些其野心受到他们的确定地位的特权和礼节制约的人来运用;否则...那些缺乏教养和信念的人就会为了他们的狭窄目的相互竞争以夺取统治国家的权力。”“因此伯克相信,那些伟大的统治家族通过他们的政治统治的睿智,对一代代的普遍福利做出了贡献。黑格尔认为对机会平等的限制(例如长子继承权)是十分重要的,这可以确保一个因其独立于国家、利润追求及市民社会的种种偶然因素而特别适合于政治统治的地主阶级的地位。特权家族和财产制度使得它们所支持的人具备一种关于普遍利益的更清晰的观念,”而且,“...为了统治阶级的朝气,必须让有特殊才能的人有可能通过奋斗进入统治阶层而且被完全承认。”
接着,罗尔斯从伯克与黑格尔的角度论证,认为如果他们想要成功,“...说整个社会(包括获利较少者)都从对机会均等的限制中获得好处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强调:排除这些不平等的打算大大干扰了社会制度和经济运行,以致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不利者的机会无论如何会受到更大的限制。”
“我将不继续讨论这些复杂的问题。”罗尔斯继续保留他的论证,认为即便在良序社会中,公平机会也不意味着真正能实现机会平等。“即使在一个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良序社会中,家庭也可能构成对个体之间平等机会的一种障碍。”“如果在同一阶层中的家庭在如何形成儿童志向上有各种差别的话,那么虽然机会的公平平等可以从各阶层之间产生,可是个人之间的平等机会却不会产生。”(可参第77节)
罗尔斯评论前面凯恩斯、伯克、黑格尔之类的论证,“虽然这些论点有时看上去是利己的和伪善的,但是当它们...主张,假如消除了那些不平等,那么共同体中那部分最不利者的机会仍将会受到限制,此时这些论点是具备正当形式的。人们应当认为这些不平等并不是不正义的,因为完全实现两个正义原则的条件并不存在。”
“在注意到优先性的这些例证之后,我现在要给出关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陈述。”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
②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
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
① 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
② 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
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
① 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② 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这样,正义原则在理想理论中的次序就反映和指导了这些原则对非理想情况的应用。它确定出哪些限制需要首先被处理。”“在更为极端和复杂的非理想理论的情形中,诸规则的优先性无疑会失效;确实,我们可能发现根本不存在满意的答案。但是,我们必须尽可能地推迟评价之日的到来,而且试图把社会安排得使它不会来临。”
至此,我们看到了正义原则的完整表述。首先,第二个原则增加了正义储存原则的规定。这是因为,正如罗尔斯在第44节所讲的,如果不考虑代际因素,差别原则也会导致不做任何储存。比如我想,他们会为了他们自己,把所有的资源在他们身上用光,或把本应用在改善教育、环境的投资用到其他地方上,因为他们也许享受不到这种改善带来的回报。所以罗尔斯修改了差别原则的意义,认为“适当的期望就是那些关于最不利者的可延伸到其后代的长远前景的期望”。而罗尔斯在那一节也给出了决定适当的储存所需要的考量因素。还有就是增加了第二优先规则。优先于效率原则似乎很好理解,但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也许需要一些解释。如果我们再看罗尔斯第12节的论述逻辑的话,公平机会处理的是资源的最初分配。如果这种最初分配不够公平的话,那么建立在它之上的差别原则当然就有改进的空间。因为正如效率原则一样,适用差别原则的时候也会有许多种选择。认定不同的最少受惠者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使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有助于减少最初分配的偶然性。这与罗尔斯的考量是一致的。“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是公平机会优先性最基本的意义。这就像自由优先性意味着,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限制自由一样。最后,罗尔斯在本节主要考量了高储存率的问题,通过对凯恩斯、伯克、黑格尔等的批评。这种高储存率和不平等是正当的,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罗尔斯的态度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