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侵犯隐私权吗?
本文所讲只适用于美国。中国的民法典在2020年的更新中,去除了原有的认定肖像权侵权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要件。民法典1020条明确规定了肖像权合理使用范围,请自行搜索。2021/04/06更新
豆瓣有个常见话题,指责别人街拍侵犯隐私权,因此不少豆友在街拍前一定会征询拍摄对象的同意以示尊重。重视隐私权、尊重拍摄对象,都是好事,但如果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就不清楚创作权和隐私权的界限在哪里,作为摄影师和被拍摄者分别有什么权利。在法律上,街拍人像果真侵犯隐私权吗?拍纽约时代广场,是否需要征求进入镜头的每个路人的同意呢?如果每次拍摄都必须征求同意,那些抓拍的经典作品是哪里来的呢?要展出这些街拍作品或者在网路上传播必须获得肖像权授权吗?那些不经同意就拍摄并传播的摄影师全都侵权了吗?各国的法律不太一样,但还是有一些共识的,这里说说美国的通常情况(各州细则有所不同)。

首先明确摄影者的权利:除少数例外情况,通常拍摄在公众视野里的人像不需要征得拍摄对象的同意,非商业用途使用该人像也不需要获取肖像使用权的授权。与此同时的经验是:即使合法也要使用常识,尊重拍摄对象。
我们需要了解几个概念:公众视野、公共空间、商业用途(各国法律都有这几个概念,但具体定义会有差异,本文只说美国,对其他国家法律感兴趣请自行搜索)。
公众视野,就是身处公共空间时大众视野所及的一切。公共空间指的是用大家交的税建造的地方,大街和公园都是典型的公共空间。除了例外情况,当你立足于公共空间,就有权拍摄你能看到的任何人事物,包括位于私有物业但在公共空间可见的一切。比如你在街上经过一家餐厅,拍摄坐在餐厅窗边吃饭的人,靠在门口吸烟的服务生,经过一户住宅,拍摄院子里或阳台上的人,只要你在所处的公共空间能看见他们,就不需要对方同意。要拍摄儿童,也不需要经过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同时,不论个人还是执法人员,都无权要求查看你拍的照片,也无权要求你删除照片、交出摄影器材或其中的胶卷、储存卡,除非有法院的执行令。
为什么摄影者有这么大权利?法律基础是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自由权,此处就不展开了。那么隐私权就不重要吗?隐私权的位置在哪呢?一句话,在公众视野下不让别人观察或打搅你是不合理的期望。换句话说,当你进入公共场所,或把自己暴露在别人能看见的地方,你被认为放弃了不被看见和不被打搅的期望。举例来说,当你在公共厕所的格子间里关上门,就被认为合理期待隐私,任何人都不应该把镜头放到高处或低处来拍摄隔间里的情况;反之,假如你住在一个私有的酒店,有临街的窗户,但你没有拉窗帘,你会被认为并没有期待不被看见,这时即使摄影师用长焦镜头来拍摄你也合法,在法律上不需要你同意也不属于侵犯隐私权(道德是另一个话题)。


要注意的是,一个向大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不一定是公有的物业,比如餐厅、商场、游乐园、剧院、飞机等是私有物业,当你进入这些私有的公共场所后就要遵守他们自己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要求,保安说不能拍就不能拍。
例外的公共空间有军事基地、某些政府机构、法院、机场、发电站、博物馆、公立医院等,这些地方虽然是由财税建造由纳税人公有的物业,但往往由于安全等因素有各种限制或完全禁止拍摄。通常这些地方都会有明确的标牌告示,如果无法肯定,应当事先查询相关规定,在这一类场所就不要轻举妄动了。
另一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拍摄会影响到他人对公共空间的正常使用,那么也可能会有一定限制。比如在繁忙的大街上或人行道上,你要架起三脚架,使用打光板,或有其他肯定会影响到公共交通、公共活动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很大可能会需要事先申请许可。特别是在人流量大的地方,比如地铁站、火车站、旅游景点等,你要大张旗鼓地拍摄最好先查一下当地的规定(只是咔嚓一下就不必了)。


总的来说摄影师在公共空间不受限制无需同意就可以拍摄的范围很广,除了上述少数限制和例外,还有一个主要限制就是商业用途。那么什么会被认定为商业用途呢?和我们平时所认为的也不太一样。
再次明确摄影师的权利:如果是非商业用途,摄影师可以展示甚至出售在公共视野里拍摄到的含有人像的摄影作品而无需获得肖像权授权。换句话说,只要你有权拍摄,你就有权将照片作为艺术作品或者新闻图片向公众展示,比如在个人博客、新闻媒体、图片网站等,因为艺术作品和新闻图片都受表达自由权的保护。
不太好理解的是,为什么还可以出售呢?那不算商业用途吗?想象一下,一个摄影师以出售摄影作品为生,当他在公共空间拍了一张照片打算出售,比如说在一个演唱会,要获取每一个因为参加演唱会而在照片上可辨认的人的许可,难度可想而知。而如果仅仅因为这些人不乐意,就不让这个摄影师出售自己的作品,结果就影响到他的谋生。经历过各种纠纷案例,现在美国的法庭更多只对给公司、产品、个人做广告、推广、代言用途的图片判定为商业用途,如果只是出售艺术和新闻图片作为欣赏和新闻用途,无论是电子版还是打印版,卖给个人还是卖给画廊、出版社、媒体等,都不包括在相关法律所指的商业用途(出售艺术不算卖),也就无需获得肖像授权。
此处必须强调:各国法律在商业用途这个概念上区别较大,这里说的只是美国的情况!而且在美国不同州也有不同的操作,一旦发生纠纷比较复杂,仍然要看具体案例,所以牵涉到金钱交易仍须谨慎!
有一个近年判决的案例很有意思。纽约的一个摄影师Arne Svenson,在看了希区柯克的电影《后窗》多次后,产生了拍摄窗户里的邻居们的念头。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他用长焦镜头对着公寓窗户内不知情的曼哈顿居民拍摄了几千张照片。2013年他在纽约某知名画廊开展,名为“邻居们”。被拍摄的“邻居们”被激怒,立即起诉他侵犯隐私权,并指控他未经同意将这些图片用作商业用途(开展、出售、用这些照片给自己的展览打广告)。然而Svenson却赢了官司。2013年8月纽约高法判决后原告上诉,2015年4月高法上诉庭仍维持原判。并且法官写道:无论Svenson目前的行为有多烦人,在他没有做出更多行为之前,在法律上没有裁定他侵犯隐私权的可行性。
为什么会这样呢?首先因为他拍摄的邻居们没有拉上窗帘,也就没有避免被他人从街上看见的合理期待。然后这些照片被认定为艺术作品,出版、展出和出售均不属于商业用途(并非给公司产品做广告),受到第一修正案“以艺术的形式”之表达自由权的保护。因此邻居们对隐私权的申张不被支持。再展开一下,假如Svenson把这些摄影作品印到T恤上出售,算不算商业行为?是否就能认定邻居们的隐私权被侵犯?更出人意料的是,虽然出售T恤是商业行为,但这些印在上面的图片还是会被认定为艺术表达,Svenson仍然会赢官司。但是,假如Svenson没有开摄影展而直接把照片印到T恤上出售,邻居们就有可能获胜了。当然,如果他把这些照片用来推销邻居们所住的公寓,就是毫无争议的商业用途,在这种情况下要拍摄和发布照片就必须取得邻居们的同意和肖像使用权的授权。


说完摄影师在法律上的权利,说说实际操作。从街拍诞生开始,就一直存在着表达自由权和人身隐私权的冲突。在街拍已有将近200年历史的今天,法庭已经对两者划定了比较清晰合理的界限,但在现实中仍然需要摄影师在这两种重要权利之间平衡自己的行为。另外,街拍也牵涉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性骚扰等其他敏感问题,不经拍摄对象同意发表出售照片又是另外一个挑战常识的行为。也就是说,除了完善立法来保障各方权利,现实中的操作有时需要摄影师更多运用一些常识,避免虽然合法但不合情或挑战伦理道德、和当地文化有冲突的行为。
当你站在街上拍摄路边住宅没有拉窗帘的卧室或卫生间,按照公共视野原则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合法(在有的州如未经同意拍摄意图令人性唤起的照片非法),但有可能会给你带来很麻烦的后果。如果拍摄对象发现了你,明显不高兴或明确不让你拍,你可以行使合法权利继续拍摄,但也需要考虑一下可能面临的言语或身体冲突,乃至官司纠纷。事实上,做为一枚有常识的摄影师,Arne Svenson在动手拍摄邻居们之前咨询过律师,做好了面对法律纠纷的准备才开始的。
即使有法律支持,尊重拍摄对象、为拍摄对象考虑总归是更好的做法。征求拍摄对象的同意永远也不会错(而且就算你现在不打算把图片用作商业用途,怎么肯定将来会发生什么?那么在拍摄前或者拍摄刚完成时征求同意、取得肖像权,远远比当你想要把图片用在商业用途时才想起没有授权要简单得多)。一般来说人们只是害怕担心,不知道你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会把照片拿去做什么用。当你礼貌诚实地说明自己是个摄影师,因为觉得对方很美或者场景非常有意思而想拍下来,大多数情况人们都会很高兴配合。
本文编译自下列文章:
Street photography and the law: 7 things you need to know
Voyeuristic Photographer Arne Svenson Wins New York Appellate Court Case
Street Photography – Know Your Rights 在这篇文章末尾可以找到十个国家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