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指定妹妹为自己的保单身故受益人?
阿丽有个比自己小十几岁的妹妹。自妹妹出生,阿丽的生活多了不少乐趣。她一直非常疼爱这个小妹妹,自己手上有的东西都要分妹妹一半。 阿丽在给自己配置保险的时候,都想到妹妹。自己还没有结婚,万一父母去世,这个世界上最亲近的人就只有妹妹了。于是,她问保险销售:我是否可以指定我妹妹为我的保单身故受益人?万一我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把钱赔给妹妹,这样尽量不让妹妹一个人过得辛苦。
有阿丽这样想法的人并不少见。父母大概率是会比子女早去世的。人生中陪伴我们走得最长的,大概率不会是父母,而是兄弟姐妹。所以很多人在投保的时候也会问:那我的身故受益人可不可以填我的兄弟姐妹?也有人想要将身故受益人写为从小到大的密友、或者最爱的情人。这样是否可行呢?
法律只要求身故受益人的指定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没有对受益人的身份作出限制。(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情况除外。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阿丽是可以将妹妹指定为自己的保单身故受益人的。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但是实操上,在投保时,大部分保险公司只允许在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三者中选择身故受益人。如果想要将身故受益人指定为这三者外的人,可以在承保后进行批改。只要被保险人同意,那么保险公司无权拒绝。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指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人作为身故受益人,在理赔环节很可能会遇到实操上的麻烦。身故理赔需要提供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文件。如果不是直系亲属,要拿到这些文件并不容易。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因此,如果想要将自己的保单身故受益人写为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员,建议先与直系亲属沟通,获得他们的同意,避免以后发生理赔纠纷。
另外,可以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多一份保单,保单身故受益人为同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提供资料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的理赔系统便有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材料。这样另一份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便不再需要提供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保险金信托的方式。一来信托受益人并不受身份限制,可以为直系亲属,也可以为直系亲属以外的人。二来可以避免不同受益人之间因为财富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因为谁可以享受信托受益金以及享受的额度是多少,只有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知道。受益人之间并不相互知道对方的受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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