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记忆曲线
一、犯罪人的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从理论上讲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也不成立犯罪。
二、在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由于妨害了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也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经当事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有利证据、伪造不利证据,因为民事、行政诉讼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所以行为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实害犯,要求造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例:甲在微博上发一条“我要炸商场”,并未有行动,也没人相信甲的言论,未造成商场秩序混乱,不构成本罪。
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例如,不包括一般公司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如果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实施破坏行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只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四、代替考试罪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二者是对向犯性质的共犯关系。
但一方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必然构成犯罪。例如,甲生病住院,无法参加考试。甲的父亲乙让丙代替甲参加考试。对此甲不知情。甲作为应考者不构成本罪,丙作为替考者构成本罪,乙教唆替考者,构成本罪的教唆犯。
五、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雷锋、做好事,不构成犯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例如国企领导、大学校长;不包括高干子弟、烈士子女、战斗英雄和劳模。冒充已被撤销建制的国家机关的某个工作人员,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的,也可能成立招摇撞骗罪。
冒充的情形: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三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职务高的冒充职务低的。
六、盗窃普通财物,实际盗窃了毒品,发现后仍继续持有,定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持有的,只定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持有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七、毒品犯罪的特别再犯制度
八、货币犯罪的并罚和一罪问题(P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