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读书摘要和笔记(20200527)
总体的呈献不仅包含了回礼的义务,而且还意味着另外两个同样重要的义务:送礼的义务和收礼的义务。
对应于馈赠和接受的权利和义务,还存在着一系列关于享用和回报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只要我们明白,事物之间有一套精神的关联,事物在某种程度上出于灵魂,而个体与群体在某种程度上又都被当作事物来对待,那么,这些紧密纠结在一起的对称而又对立的权利与义务也就不矛盾了。
而且,所有这些体制,全都表明了同一个事实、同一种社会制度和同一种特定的心态,即一切——食物、女人、儿童、财务、护符、土地、劳动、服务、圣职和品级——都是可以转让和移交的。这些进出来往,便意味着无论在氏族之间、个体之间,还是在品级之间、性别之间和世代之间,都存在着一种既关涉物也关涉人的精神方面的持续交换。——“第一章 用于交换的礼物与回礼的义务”
人们将灵魂融于事物,亦将事物融于灵魂。人们的生活彼此相融,在此期间本来已经被混同人和物又走出各自的圈子再相互混融:这就是契约与交换。
人们固然对所收到的礼物有一种所有权,但却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或许可以说,这种所有权含有我们的各种权利原则的特性,尽管我们这些现代人与之天悬地隔。它既是所有权也是所有物,既是抵押品也是租借物,既是出售物也是购得物,同时还是寄存物、托管物和受托须转交给第三者的物品:因为给你的条件就是要让别人来使用它,要转交给第三者。
表面上,其焦点在于被交换的事物,这些事物从来都没有完全脱离它们的交换者,由它们确立起来的共享和联合是相当牢固的;而事实上,这些被交换的事物的持久影响作为社会生活的象征,则是直接转达了使古式环节社会那些次群体凝聚起来的方式;正是通过这种交换,各个次群体不断的彼此交叠,并感觉到相互间都负有义务。
事情的真正出发点根本不在这里,而恰恰在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所不感兴趣、搁置一旁的那些权利范畴中。这就是礼物。出发点就在于这种复杂的现象,尤其是在本文尚未探讨的礼物和总体呈献的最古老的形式中。礼物必然会导致信用的观念。
给予的义务是夸富宴的本质。……除非他能够证明他为财富之灵所附、所宠,能够证明他被财富所罩同时亦拥有财富,否则他就不能够保持他在部落、村庄甚至家族中的权威,不能保住他在族内或族际各个首领中的排行。而要证明他拥有财富,唯一的办法就是把财富挥霍掉、分发掉,从而压低别人,把别人置于“他名字的阴影下”。
接受的义务的约束力也毫不逊色。人们没有权利拒绝接受礼物,拒绝参加夸富宴。如果拒绝,就表明害怕做出回报,而不想做回报就是害怕被“压倒”。事实上,这就已经被“压倒”了。这会使他的名字“失去分量”;这或者是在要事先就自认卑下,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是要宣称胜利无敌。
回报的义务是夸富宴的根本。……通常而言,夸富宴总是应该要高息偿还的,甚至所有的礼物都要高息回报。
有尊严的回报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如果不做出回报,或者没有毁坏相等价值的东西,那将会丢一辈子的“脸”。(注:给予、接受和回报是夸富宴活动的本质,从这些描述看,夸富宴是古式社会的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权力斗争:胜者得到理想的地位和排行,败者就只能卑下。这是古式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斗争和文化形式。)
在夸富宴上所交换的事物具有一种品性,它能使礼物循环流通,既被给予,又被回报。
人们之所以要送礼、回礼,是为了相互致以和报以“尊敬”——正如我们如今所谓的“礼节”。但是,在给予别人礼物的同时,也就是把自己给了别人;之所以把自己也给出去,是因为所欠于别人的正是他自己——他本身与他的财物。(注:这种典型的古式社会的礼物-交换模式,这些礼物的流通实质上是权利与人的流通,礼物本身的豪即代表主人赋予礼物的灵魂。这种模式对于那些已经超越了总体呈献阶段,但尚未形成个体契约、货币、商品销售和流通等观念的社会,应该都是有效的。)——“第二章 总体呈献体系的延伸:慷慨、荣誉与货币”
几乎所有契约和义务的用语,连同某些形式的契约,似乎都从属于由原始的“交付”所形成的精神纽带的体系。
送出去的东西会在今生或来世产生报偿。它会自动给施予者带来与之相当的东西:所送出的东西并没有失去,它会自己再生产;人们在他方又会得到与之相同者,而且有所增值。送出去的食物会在此生回归施者;同时,那也会成为施者在另一世界的食物;而且,这些食物还会出现在他此后的轮回再生之中。……你赠与他人的土地固然会使他人有所收获,但也会为你的今生来世和将来的轮回平添利益。……这种司法-经济的神学在层出不穷的精辟格言与不计其数的格律诗集中得到了阐扬,而这也是法典和史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主题。(注:将世代相传的观念和信仰以神话、诗歌等形式传承,形成传统和文化,对每个人都有潜移默化的无形影响;并最终演化成为法律和制度的形式,通过司法过程体现,成为我们的行为习惯。)——“第三章 这些原则在古代法律与古代经济中的遗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