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中的“作者”问题
近日关于作者问题的笔记。
“作者”被浪漫主义者认为是一种神圣的存在,却被罗兰·巴特(Roland·Barthes)判处了死刑,其后又被伯克(Burke)和欧文(Irwin)宣称复活。在今天,“作者”一词背后的含义似乎相当简单,它一般都被视为宣称着一个作品的创造者和所有者。作者的作品既是他的知识财产,也是他的经济财产;作者通过作品获得信用和赞誉,并对其作品负责。按照这种对作者的理解,“作者权”自然就包含了作者所拥有的一系列属性。尽管受到二十世纪后期的文学理论的强烈影响,即试图将作者从其作为文本创造者的位置上移开,但将文本作者与文本起源联系在一起的观点依然存在。正如传统的作者定义在西方盛行一样,当代中国也是如此。
传统的作者定义明显带有文学商品化的印记,明显强调作品的起源与所有权。据此,巴特、福柯等人认为作者是一种近代的文化建构,与文学的商品化现象不可分割。这个定义的核心特征是通过作者与文本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作者是文本的独立创造者,使文本成为作者的专有财产。
我们需要在此回顾一下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一定义的形成,以及是什么促成了作者应该从他作为文本创造者的地位上撤离的想法。这些问题深植于西方文学理论之中,可以通过对现代诠释学理论中关于剥离作者地位的论证进行考察而尝试解决。
根据哈罗德·布鲁姆的观点(正如我们在巴特等人的主张中所看到的那样),作者主体被假设为不存在,是与抵制那些关于作者与文本关系的超越性预设联系在一起的。近来将作者从其独立地位中搬离出来的趋势来自一种激进的去人格化话语,这种话语甚至在巴特的主张被接受和遭受争议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这种话语在拟态理论中就有其先例。在寻求理想主义的表述和摹仿传统的文学自然主义所倡导的非中介性的客观性表征时,作者已经被架空了。巴特利用反摹仿的修辞来使他的“作者之死”宣言合法化,他提出了一种替代性的解读,在这种解读中,“只有语言才会发生作用,语言去‘执行’,而不是‘我’”。这成功地避免了摹仿的客观性色彩,但它并没有背离古典和中世纪理论的灵感传统。根据中世纪的一种理论,在关于“神启”的写作中——如《圣经》,作为始作俑者的角色并不是归于作为人的作者,而是归于作为神性存在的灵感和权威。作者就像预言行为中的先知一样,他作为“工具性代理人”"为上帝服务,是“原则性的中介”。巴特只是将上帝的作用替换为语言的作用,而将作者的作用等同于“现代抄工”而已。即所谓“(作者)这只手,与任何声音隔绝,仅由一个纯粹的铭文手势(而不是表达手势)所承载,勾勒出一个没有起源的领域——或者说,至少,除了语言本身,它没有其他起源,语言不断地质疑所有的起源。”
简而言之,作者的二元性(即把作者的角色划分为上帝和先知,或类似地划分为语言的角色和“现代抄工”的角色),在古典和中世纪的传统中是可以预见的。这一点可以从以下概念中得到证明:诗歌的灵感抓住了诗人,但对他来说是不可及的;这也可以从《圣经》注释学传统中看到,它将作者身份追溯到圣灵。从逻辑上讲,现代的激进的去人格化的作者与古典和中世纪理论的区别,无非是前者不愿承认二元作者概念的影响。尽管当代理论与古典和中世纪传统有相似之处,但近代反作者理论并没有建立在传统的作者概念之上。伯克提出,作者概念的这一重大转变与浪漫主义革命和十八世纪的哲学和美学话语有关。现代的反作者理论来自浪漫主义传统,它最终也站在了浪漫主义的对立面。最终,摹仿理论的影响减弱了,正如文艺复兴时期对天才的崇拜所表明的那样,一个作者超越传统的观念出现了,并逐渐占据了上风。这一观念在浪漫主义中得以延续,它进一步将古典和中世纪作者视为被动的镜子,或先知的角色,转变为能够创造世界的独立意识。正是康德的哲学让“超我”通过想象的力量延伸到审美领域。正如雪莱所称:“它(想象力)在我们的头脑中,被重复直至钝化的印象所湮没之后,创造了一个新的宇宙”。
然而,强调创造性和起源性的想象力,并不排除灵感的作用,这个词与神圣力量及中世纪传统密不可分。在雪莱、华兹华斯和柯勒律治等浪漫主义者中,可以听到这种作者主体与他者之间和解的说法。即便如此,作者也不再是神意的脚本创作者,而是被认为是在摹仿创作行为本身。作者成了造物主-神。正如席勒写道:“就像世界结构背后的神性一样,他(天真的诗人)站在他的作品背后,他就是作品,作品就是他。”虽然是一种超然的描述,但席勒所描述的作者是去人格化的。在这里,作者被认同于整个作品,而在作品中却完全不可见。浪漫主义者的概念化方式当然可以追溯到神学传统,在这个传统中,上帝是既超越于创造物,又是无所不在的存在。在伯克看来,这种讽刺性的结果与浪漫主义的顾虑有关:“去人格化的作用是为了防范康德主观唯心主义中潜在的虚无主义,是为了在一个不再能把真理看成基于摹仿且被神圣化的时代中,保留一些启蒙运动中的自由的理性概念。”这里康德的“主观唯心主义”指的是他在《判断力批判》中的主张,即所有的判断都是以主观性为基础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主观的普遍性”。
现代反作者理论的产生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它们的产生直接反对将文学视为为人格反映的主流批评观念。这种批评方式宣称文学毫无疑问是披露作者个人生活的作品,同时也赞美作者是文本背后的超凡天才。作为现代反作者理论家的先驱,埃兹拉·庞德、T·S·艾略特等人往往在发表反浪漫主义言论的同时,又把自己作为更高层次的浪漫主义者。新的批判理论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只关注文本本身。据此,新的批判理论蔑视19世纪后半叶文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自我表达模式,并将写作的问题转变成阅读的问题。巴特“作者之死”的主张和其他人关于语言、匿名性和叙事理论的宣示,也正是从这一脉络中发展起来的。
巴特的主张并没有突破超验/个人的僵局,他的论点之所以与众不同,在于他对作者采取的极端的去人格化处理。“超验/个人困境”所导致的作者与文本的疏离并非没有反对者。首先是弗里德里希·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他对康德的观念提出了挑战,提出了作者与哲学层面的非个人意识的关系。尼采认为,作者性是不可被剥离的人格,但它已被建构为一个自我否定的结构,它将作者和读者的地位错置——因为这个观点忽略了知识和文本都有其作为基础的主观性考量。文本阅读是绕不开作者的。尼采开创了对作者问题的反思。弗洛伊德、马克思、海德格尔、福柯等人和尼采一样,试图让作者回归到文本中去,回到话语中去。这种反思立足于这样的认识,用伯克的话说,就是“困扰作者争议的问题来自没有意识到作者的概念被错误地类比为超越的/去人格化的主体,而解构后一个主体的唯一方法不是用语言、差异、匿名和女性主义叙事等理论来取代它,而是将作者身份重新定位为一种语境的产物,与其说是对作者本身,不如说是对围绕作者的文化、意识形态、语言、差异、影响和传记的解构。”
尽管尼采关于作者回归的后现代视角早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产生了,但作者的回归其实还没有最终完成。原因很简单,当代的理论思潮对作者语境的关注程度低于对地方性话语的关注。当前的趋势似乎不愿意将作者的语境视为定位的标准。然而,有一些学者则放弃了将作者问题置于哲学、语言学和美学话语中,而更愿意将作者的起源看作是中产阶级读者群体扩散的结果。例如玛莎·伍德曼斯就认为作者身份是17、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循着福柯的说法,其认为“值得研究的是,在我们这样的文化中,作者是如何变得独立的,他被赋予了什么样的地位,什么时候开始关注作者与作品的真实性和归属性,作者被纳入了什么样的稳定结构,什么时候我们开始叙述作者的生活而不是英雄的生活,以及 ‘作者本人和关于他的作品的批评’这一基本批评类型是如何开始的。”
诞生于英国,之后蔓延到德国等欧洲国家,迅速崛起的中产阶级读者对书籍的需求不断增加,使作家逐渐摆脱了对赞助人的需求,在出版商、书商以及最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读者的支持下,通过出售作品来谋生。随着图书市场的蓬勃发展,作家们呼吁制定版权法,以确立他们对作品的所有权,保护他们的经济收益。伴随着新确立的所有权,作家们对自己的原创性、创造性和天才性的要求也随之而来。因此,他们的书籍被合法化和制度化,成为他们的知识和物质财产。作者转变为知识产品的拥有者,这与浪漫主义运动不谋而合,但作者的概念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和法定的,因此,它的出现不能仅仅通过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的欧洲哲学和美学话语来考察。
强调作者身份的形成与十七世纪图书市场的经济和法律环境有密切的关系,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根据Meyer H. Abrams的观点,作者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在十七世纪之前。艾布拉姆斯认为,两千年前罗马抒情诗人贺拉斯(Horace)就提到了作者的概念,他讨论了scriptor(作家)、poeta(制造者)和carminis auctor(诗的始祖),以及作者应该具备的天才(ingenium)和技能,以便打动观众。贺拉斯认为,一本成功的书应该给读者带来指导和乐趣,“为书商赚钱”,并“越过大海,把作者的名声传到遥远的时代”。艾布拉姆斯认为贺拉斯的作者概念与其现代的定义并无根本区别,因为“贺拉斯区分了物质和作者,或者说是知识的所有权,因为作者即使对出版的书没有所有权,也保留了完成文本所包含的工作的唯一责任和信用”。
这种对西方文学传统中关于作者身份的争论及其与17世纪以来经济和法律发展的联系的调查重新定义了作者一词,无论多么过于简单化,都暴露了作者和作者身份概念的不断建构。“作者”一词的拉丁语源auctor的含义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作者作为一个概念是流动的,在不同的话语中不断被争论和重新定义。在不同的话语中,作者的内涵和功能各不相同,这并不奇怪。但是,从历史上看,无论如何不同,这些话语都是诠释学性质的,争论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对文本的理解上。浪漫主义者将作者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视为作者的特权,在文本阐释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而后结构主义者则旨在将文本阐释从作者的支配中解放出来,宣称作者已死。
当代中国对作者的定义基本上是将上文讨论的西方法律和经济定义移植到了自己的现代化话语中,这一过程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尽管过去一个半世纪以来,许多关于政治意识形态的争论导致了关于作者概念的争论,但赋予作者的法律和经济特权仍然存在。西方浪漫主义和后来关于作者概念的争论在中国学术界是不存在的。然而,很难想象中国的作者概念除了法律和经济的外壳之外,再无其他。事实上,对文本的绝对权威概念深植于中国传统诗学之中,并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形成了现代中国对作者的理解。在《毛诗》和其他经典作品对传统解释学的影响下,当代中国的作者概念似乎是一个混合体,用法律和经济的外衣覆盖了旧有的解释学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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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好 转发了这篇日记 2020-06-25 09: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