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机构居间人准入条件(南京)
期货机构居间人准入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
(二)受托机构与公司签订协议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受托机构全部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期货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管理规则等,自觉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四)受托机构介绍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或中期协等行业自律组织采取市场禁入、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或者处罚期已经届满;
(五)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非现货交易平台及其代理机构,与现货交易平台及其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且从未参与或从事过现货交易平台及其代理的业务,以及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配资交易的行为;
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关系:
居间人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不是投资者与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人业务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居间人,又称“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据现代各国法律,居间虽为商业活动,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从事该营业,仅交易所法上的居间不在此例。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介绍;其主要权利是在居间成功时取得约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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